摘要: 彭真认为,政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法律的阶级性决定的,离开了党的领导,政法工作就会出乱子。党对政法机关的领导,根本的是要通过形势决定决策来实现。党委对极少数案件的过问仅限于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组织协调的目的是查清案情,而不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实体和程序上执行党委的意志。1954年宪法与1982年宪法中法院独立审判的条款虽然表述不同,但内容是完全一致的,都包含了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彭真关于党领导政法机关的思想观点,今天看来仍然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 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法律的阶级性;形势决定政策;过问案件;审判独立

   建国以来,我国的各级政法机关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职权的。但是,对于党的领导与政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理论中,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和曲折,实践中,有时候处理得好,有时候处理得不好,甚至会出现违背党的宗旨和宪法法律的做法。现在,如何妥善处理这一关系,又成为摆在各级党委和政法机关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彭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在建国后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他直接负责和领导政法工作,始终不渝地强调政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并对党领导政法机关开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思想和观点。重温彭真的思想观点,对于在新的历史时期妥善处理党的领导与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和启示意义。

   一、政法机关为什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在我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新政权后,组建了以公、检、法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为组织的国家机器,长期以来被统称为“政法机关”。政法机关开展工作的一条根本指导思想就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什么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呢?彭真提出了以下重要观点:

   1、因为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建国以后,我国的国家性质分别被称之为无产阶级专政或者人民民主专政,叫法不同,但两者的实际内容是一样的,就像彭真在1982年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所说的:“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1]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的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必须组织相应的国家机器,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政法机关就是这一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共产党又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和领导者,所以,政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彭真关于党领导政法机关的思想是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一脉相承的。他十分强调政法机关的武器和工具性。但是,对于政法机关是不是或者能不能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在建国不久就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特别是在五十年代中期,这种分歧达到了尖锐冲突的地步。针对这种情况,彭真在1957年9月19日的全国省级高级法院院长和司法厅局长会议上讲话时,批评了怀疑政法机关是不是专政武器的现象,强调:“政法各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2]“文革”中,政法机关被彻底破坏,完全丧失了专政武器的职能。1980年1月,在恢复和重建政法机关的基础上,中央决定成立政法委员会,由彭真担任书记,统一领导政法工作。2月6日,他在中央政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开头讲的就是政法机关的专政武器问题:“我向中央领导同志讲过,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法机关是个武器”。[3]一个月后的3月15日,彭真在中央政法委员会会议上讲话时又强调:“政法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4]到了1987年前后,社会上出现了要搞“多元化”、反对党的领导的思潮,针对这个大的背景,彭真在当年3月31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对于重大问题,政法机关除了要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个“火眼金睛”外,还要有人民民主专政这个“金箍棒”,“对付这个妖怪,那个妖怪”。[5]由谁来用“金箍棒”对付各种妖怪呢?彭真提出,政法部门责无旁贷,因为政法部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重要工具。”[6]彭真反复强调这种工具和武器性质,进一步得出的结论就是,政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7]“政法队伍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必须纯洁”,“要忠于党”。[8]阅读彭真的历次相关讲话即可发现,他总是将政法机关的工具性质与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因果关系来加以阐述的。

   为什么说政法机关是专政的工具,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呢?对这个问题,1951年9月17日,彭真在全国第四次公安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用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做了回答:因为“共同纲领写着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而“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是无产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9]这就是彭真所秉持的政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依据。1958年8月16日,彭真在全国公安、检察和司法会议上讲话时,又说:“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有人承认无产阶级领导,但不承认党的领导”,“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代表无产阶级实行领导,这是马列主义的基本道理。”[10]针对当时质疑和否定党领导政法机关的思想倾向,彭真直白地说:“许多同志犯错误就是在这个问题上,总要另搞一套,有个人打算,不听党的领导。”[11]

   今天,针对党领导政法工作,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分歧甚至冲突。实际上,有一种观点始终是或明或暗地存在的,即:不应当再提政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了,或者说司法工作应当只服从法律,不服从党的领导了。有观点则倾向于取消党的政法委员会(当然,取消政法委员会不等于就要取消党的领导,因为政法委员会只是党委的一个机构)。[12]但是,重读彭真的上述论述,就使我们不能不面对一个前提性的严峻问题,即:只有在改变或者放弃我们长期以来奉行的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直至改变宪法确立的国家性质后,恐怕才有条件来讨论政法机关要不要党的领导的问题。

   2、这是由法律的阶级性决定的。

   与上述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国家学说密切相联,彭真还认为,政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法律的阶级性决定的。对这个问题,他也是从建国之初就开始进行明确的阐述。

   建国后,共产党领导新的人民政权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待旧的法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是,法律是国家和阶级社会的特殊现象,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以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为指导,彭真在建国后迅速领导了对旧法统的改造工作。他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法律只能是无产阶级意志的反映,而不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反映,是两个阶级意志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必须改造旧的法统。但是,在建国之初新旧法统更替之际,否认法律的阶级性的观点还有一定市场。针对这种情况,彭真在1952年6月24日的政法干部训练会议上,严厉批评了“有些人以为法律是超阶级的”现象。他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世界上没有无阶级的国家,也没有超阶级的法律。”“法律分明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这些人却把法律说成是什么‘全民意志’,这根本不符合实际。”他还说:“农民与地主,工人与资本家,人民大众与反革命分子、帝国主义之间,有什么共同意志呢?哪里有什么‘全民意志’!它不过是资产阶级用来模糊法律的阶级性,欺骗人民群众的鬼话。”[13]

   既然无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反映,那么,它必须也只能在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下执行。但上世纪五十年代中期,司法实践中有一种思想,认为法律不应当成为哪个阶级的专政武器,应当由全民共同使用,因而司法也应当绝对独立,不能服从某个政党包括共产党的领导。针对这一倾向,彭真不仅在前述1957年9月19日的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批评了否认政法机关“是哪个阶级的专政武器上有右倾情绪”的现象,在随后10月8日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又尖锐地提出,当前的根本问题是,“政法机关该不该沦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共同使用的武器”?“我们决不能把法律同无产阶级对立起来”,因此,政法机关也决不能不要党的领导。[14]

   彭真关于无产阶级法律的强烈阶级性以及政法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的观点,在建国后阶级矛盾尖锐的历史时期,无疑具有强大的说服力。那么,当阶级斗争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后,又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1979年9月16日,彭真在全国公安局长会议上专门讲到阶级和专政问题。他说:“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在我国是消灭了,但还有残余”,“斗争是长期的。”“只要还有剥削阶级残余,还有特务间谍,还有反革命,还有杀人放火等等,就不能没有专政。”[15]所以,“公安机关要密切依靠党的领导”。[16]可见,彭真认为,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消灭后,它的残余还存在,各种刑事犯罪还存在,所以,我国法律的级阶级属性以及针对各种刑事犯罪的专政属性并没有改变,政法机关还要坚持党的领导。

   如何看待法律的阶级性,是几十年来争论的老问题,今天似乎仍然没有形成共识。而彭真关于法律的阶级性与党的领导这一逻辑关系的论述,实际上代表了几十年来我国政治生活中主张政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理论依据,所以,要讨论政法机关是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问题,还是必须先解决一个前提,即:是否承认法律的阶级性这个根本属性。

   3、没有党的领导,政法工作是会出乱子的。

   这实在是一个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翻看彭真建国后在不同场合的数十次关于政法工作的讲话,就会发现,他屡屡强调,在中国,离开了共产党的领导,政法工作是会出乱子、犯大错误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

   第一,政法机关是刀把子,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早在1954年6月9日的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上,彭真就提出这个问题:“我们司法机关的干部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如果不放在党的领导之下,一定要出乱子,犯大错误。”[17]1979年10月13日,彭真在全国法制宣传班第一期结业典礼上讲话时又说,公、检、法三机关“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因此,“必须保持纯洁的党性,坚强的党性”,坚决服从党的领导。[18]1981年5月21、22日,彭真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讲话时再次强调:“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掌握生杀大权,更有要置于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19]

   第二,政法机关的工作涉及牵连全局的方针政策等问题。1962年11月12日,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提出,公、检、法三机关在工作中会遇到“方针问题,政策问题,牵连全局的问题,一定时候的打击方向等重大问题,或者三个机关解决不了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党委要管”,“哪一个机关脱离了党委领导,就不会把工作办好,是要出乱子的。”[20]“如果政法机关不了解政治的全局,经济的全局,不从全局出发,孤立地办案子,就容易犯错误。如果没有党的统一的思想、政治指导,工作就不容易搞好。”[21]此后,他在不同场合的讲话中又多次提到这个问题。

   第三,政法机关处理的问题都是矛盾的刀刃上的,不能发生偏差。1982年6月4日,彭真在同四川省政法各部门负责人座谈时强调,政法机关“处理的问题是在矛盾的刀刃上的,如果发生偏差,就会出大问题。”[22]为此,他专门举了正反两方面的例子:比如,如果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手软了,就是对人民的残酷”,相反,“如果把送一两盒烟的也统统作为行贿判刑,那要抓多少人啊?”“因此,政法队伍在政治上决不能含糊,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坚持党性”。[23]

第四,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政法工作特别是其中的公安工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可以保证少犯错误,少出问题。在前述1954年的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上,彭真就说,“公安机关历来强调党的领导,(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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