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苏北S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庭审过程相当冗长,案件卷宗有三大卷400余页,整整一个上午公诉人都在出示证据证言。公诉人称: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榆成[1]砍伐了2600余株树木。法院认定:被告人滥伐林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院的判决却令人诧异:被告人杨榆成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既然罪名成立,为什么免于刑事处罚呢?

   细查这起案件的整个过程,就会发现:这起滥伐林木案是S县政法委为了阻止当事人杨榆成在2008年奥运期间上访而找出来的案子。但是,由于此案涉及县政府招商引资来的台商,而台商频频因此案上访,结果这件原本“可有可无”的案子就成了“重大疑难案件”。在这一案件2008年立案到2010年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省市县党政司法的多个机关介入了此案的处理。

   对此案的具体过程进行考察,可以展示当前我国司法机关与党政权力关系的实践形态。这一讨论不但有助于分析司法实践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而且也有助于探讨维稳体制对司法实践和国家治理的影响。

  

   一、从政法传统到维稳体制

   学界关于现代社会中司法与国家治理之间关系的讨论可谓见仁见智。在现代社会中,法律[2]是否驯服了政府权力,成为国家治理的准则?自由主义者倾向于肯定的回答,他们强调现代社会完成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法律制约政府权力是现代社会中“法治”的基本含义。法国学者托克维尔在1830年代对美国进行考察时发现,美国的法律观念和司法制度深入人心,以致“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都要变成司法问题”(托克维尔,2004:第310页)。托克维尔眼中的美国体现了自由主义宪政理论的基本立场:司法具有自主性,法律成为了解决政治问题的原则。这样,司法就可以限制政治权力的恣意妄为。

   然而,另一些学者却注意到司法有可能要服从甚至服务于政府权力,司法不过是现代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手段。美国批判法学就认为法律反映了统治者的意志,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和意识形态倾向,即使美国也概莫能外。[3] 关注非民主政体国家的研究者(Ginsburg and Moustafa,2008)也倾向于从这一角度来论述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在对我国司法制度的研究中,有学者(章武生等,2000)也强调我国司法不独立,司法要服从政治大局,而“政法传统”一词则被用来概括我国司法与党政权力之间的关系(徐亚文、邓达奇,2011)。

   “政法传统”这一概念表明:长期以来,在我国有一套独特的制度安排和权力技术,用来界定、协调司法与党政权力的关系。强世功(2003)对1940年代陕甘宁边区的研究发现,尽管当时并未明确使用“政法”这一概念,但作为边区司法实践典范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将党的工作方针——群众路线——用于司法的审判方式,这已经奠定了我国政法传统的基础。在强世功看来,“马锡五审判方式”明确了司法要为政治服务。一方面,司法必须服从政治的要求,应当严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而另一方面,政治权力也要借助司法技术,以实现对社会的治理。

   强调司法服从并服务于政治,这就是政法传统的基本意涵,这也成为了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特征。高其才等学者(2009)对1950-60年代北方某县法院运作状况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这一阶段的司法具有为国家实现政治目的、进行社会控制的工具性特征,政治性是司法的核心属性。而强世功(2003)则明确指出,这一阶段的“政法传统”不但强调法律必须贯彻党的政治意图,强调司法是党改造社会的工具,而且从机构设置上来看,法院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不分家,有时候甚至跟军队混编在一起。因此,1960-70年代司法机关被取缔、法律被党的指示所取代,这只是政法传统的极致状态——作为政治工具和附庸的司法,被政治完全压倒,甚至取代。强世功还指出,1980年代司法制度重建至今,以政治为中心的政法传统仍然是司法与政治权力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

   也有学者(李步云等,1999)指出,1980年代司法重建之后,尽管司法仍然处于从属地位,但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司法机关的地位都有所提高。特别是“法治”口号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司法服从并服务于政治的政法传统。强世功(2003:第13页)也承认,强调法治就意味着将政治权力的合法(legitimacy)问题就转化为“合法律性”(legality)。从陕甘宁边区时期到1960年代,我国的法律和司法一直依附于党的意识形态话语;而198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开始强调司法的“合法律性”,甚至强调政府的制度和行为也要符合相应法律规定。[4] 也就是说,对“合法律性”的强调,使得司法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性,甚至有可能对政治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这意味着政法传统出现了一些变化,不再单纯强调司法服从并服务于政治。

   对基层司法实践的研究,也显示了政法传统的松动。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基层的地位和作用有所提高。赵晓力(1999)对农村基层法院的分析表明,司法解决了大量基层涌现的、行政权力难以解决的治理难题。另外,由于基层政府政治动员能力衰弱,法律也成为了基层社会动员和社会整合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不再只是基层政府机关的工具,基层司法机关也会借助基层行政权力。贺欣(2006)的研究展示了基层法庭在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的同时,也会依靠乡镇政府的权力和资源来执行判决或推进调解,甚至还会利用行政网络来完成司法机关对基层社会的渗透。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开始注意到司法机关的“自身利益”。汪庆华(2007)对法院的研究表明,司法机关在与政府机构合作时,甚至会用现代司法独立的那一套语言来追求自己的部门利益。然而,应星(2008)的研究则指出:基层司法机关的确是一个不断自我强化的利益团体,但要切实保证其自身利益,司法机关仍然必须服从政府工作的大局。可见,随着司法机关地位的提高,基层司法机关的自身利益也开始凸显;但是,政法传统并没有完全松动,基层司法机关只有在完成政治任务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谈及自身利益。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看到:我国司法与党政权力的关系,不同于宪政体制中司法对政治权力的制约,但司法也不是简单地依附于政治权力。我国的政法传统强调司法首先要服从并服务于党政权力,但是,当前我国的司法并非是完全工具性的,“服从并服务”中要注意“合法律性”,司法机关也会考虑自身利益。

   近年来,由于我国社会结构和国家治理任务的变化,司法实践中的政法传统面临了新的挑战。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2010)发现,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维护社会稳定成了政府压倒一切的目标,形成了维稳体制。一方面,维稳成了政府部门的首要任务,日常工作也要给维稳让路;另一方面,维稳工作也相当制度化,政府会运用各种方式来杜绝不稳定因素,包括借助司法实践。正如有学者(何兵,2007)注意到,在维稳压力之下,一系列司法技术被用于解决基层社会的矛盾冲突。那么,当司法实践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治理任务,政法传统是如何影响司法实践的?有哪些司法技术被用于完成维稳的政治任务?在维稳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在维稳体制下,政法传统表现出了哪些新逻辑?本文力图通过分析苏北S县一起滥伐林木案的司法运作过程来对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滥伐林木案的相关材料来自于笔者2010-2011年在苏北S县的田野调查。笔者利用在检察院实习的机会,收集到了此案的完整卷宗资料。这些资料系统地记录了整个案件办理和审理的过程。同时,笔者对主要办案人员进行了访谈,还在结案后找到此案被告人杨榆成进行了多次深度访谈。此外,笔者的实习经历也提供了观察司法机关日常运作的机会,这种观察有助于理解这起滥伐林木案所处的具体社会情境。本文将运用档案、访谈资料和观察资料对这起滥伐林木案从立案到审判的整个过程进行详细梳理,特别关注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采用的策略和技术。通过这一个案研究,本文希望能够展示司法机关与党政权力、民众之间围绕维稳进行的互动,进而探讨政法传统在维稳体制下的新逻辑。

  

   二、滥伐林木案:从“可有可无”到“重大疑难案件”

   “滥伐林木案”的被告人杨榆成,是苏北S县武山镇一个精力旺盛的“草根行动者”(应星,2008)。1985年高中毕业时,正逢全国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杨榆成自学了法律,虽未获得律师资格,但返乡务农[5]后,他长期为乡邻代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2001年前后,杨榆成还在镇上开办了带有法律援助性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农友之家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的口号之一是“为老百姓维权路上提供帮助”。

   在2008年之前的数年间,杨榆成一直向国土部、市县纪委及相关信访部门反映武山镇干部贪污土地流转费用。2008年7月,杨榆成联系了省《农民日报》记者来调查。当时正值“奥运”前夕,县政法委下属的“维稳学习班”以谈话为由把杨榆成找去,将他扣留“学习”了二十多天。为了防止杨榆成在奥运期间继续上访,县政法委希望找到一个事由将他羁押起来,于是杨榆成2005年涉及的滥伐林木事件就被翻了出来。

   (一)滥伐林木事件

   要厘清2005年滥伐林木事件还得从头说。1980年代,S县武山镇的武山上发现了一种矿产——蓝晶石[6],县、镇两级政府共同创办S县蓝晶石矿业公司进行开采。但1998年后,由于经营不景气,蓝晶石开采停止,武山处于荒置状态。在此期间,周围几个村的村民未经许可在矿业公司范围内的山地上植树。因此,严格来说,这些树木权属不明。

   2005年,台商吕昕通过S县政府“招商引资”活动在武山独资建立了吕氏生态园,计划进行旅游开发。吕昕为生态园的董事长、法人代表,杨榆成被聘为生态园办公室主任。吕氏生态园的第一项工作是对武山的林地进行整理,这就需要处理武山荒置期间周围村民种植的那些权属不明的树木。

   2005年3月,吕昕以乙方吕氏生态园的名义与甲方蓝晶石矿业公司、丙方S县武山镇政府签订武山山地开发三方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甲方要负责开发区内界址明确,权属清楚,用地安全有效。此外,合同还约定丙方武山镇政府委派一名镇领导专职负责协调吕氏生态园界址内的树木清理等工作。合同签署后,S县武山镇政府、蓝晶石矿业公司联合发出通告,要求村民在七日内清理在武山私自种植的树木,逾期未处理的树木将作无主对待。然而,有一部分自行植树的村民希望得到赔偿,所以没有对树木进行清理。

这些遗留树木影响了生态园的建设,台商吕昕催促甲方矿业公司和丙方镇政府履行合同,也向S县党政机关通报了此事。6月底,S县县委常委办公会议讨论了吕氏生态园的问题,并决定由矿业公司和武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树木清理。随后,当时任职生态园办公室主任的杨榆成就组织人员对遗留树木进行了砍伐。但种植这些树木的村民以没有采伐证为由向县农林局和公安机关报案。S县农林局要求生态园停止对山林的清理,负责砍树的杨榆成请示董事长吕昕后就停了下来。因此,吕昕要求矿业公司和镇政府出面解决争端,并继续向S县党政机关求援。在S县7月专门召开的吕氏生态园工作协调会的会议纪要上,可以看到县宣传部李部长的批示:“支持该项目快点建设。如需办理砍伐证,农林局要从速办理给开发商。”而在滥伐林木案案件卷宗中则记载,吕昕称李部长说的是:“不需要办证,树可以继续清理,工程继续进行。”尽管吕昕以生态园法人代表的身份向S县农林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一直没有得到批复。[7]而生态园由于拿到了县领导的批示,(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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