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美的台湾学运与完美的美国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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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生在示威,大陆学者在打嘴仗。


支持台湾学运的人认为:只要是反政府的学运,基本上应该支持。学运往往有不足之处。对学生要多理解,而非指责。占领立法院的行为,应该得到支持。


有反对者提出:“如果占领可以,火烧也会成为正义”——这跟从胳膊想到大腿乃至性交是一个逻辑。


反对者认为:占领立法院,就是触犯了底线,不能支持。支持者则认为:底线应该是打砸抢,只要没有打砸抢,就没有触犯底线。


这时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美国九旬老太太在国会山打砸抢了吗?没有。那她为什么被抓了?


我认为,不能用美国标准要求台湾学生。美国总统出来,议员往往起立鼓掌。而台湾人就应该向马英九扔鞋。小学生就应该有小学生的样子。他自然会成长为中学生。


一位我很尊敬的兄长问我:“你怎么也搞开特色论、搞开双重标准了?”我是双重标准吗?那我们来看一下美国九旬老太太国会山事件。


大致是:美国一个叫做桃莉斯·汉道克的
90岁老太太,为了呼吁“改革竞选经费”,独自徒步5000公里,从西海岸走到东海岸,横跨美国。最后到了首都华盛顿。桃莉斯老太太和她的一群支持者,以旅游参观的名义,进到了美国国会大厦。在中央圆形大厅下,桃莉斯发表了她的政治演说。这就触犯了美国法律。美国法律规定:国会大厦是立法重地,在那里,立法的国会议员们说什么都可以,怎么说都不犯法,都不会被逮捕被定罪。他有立法豁免权。而只要你不是国会议员,就不得在这里发表任何政治演说,不能有任何政治示威的行为。假如做了,就是犯法。


这样的规定看上去很奇怪,仔细一看,却是美国式的伟大:议员可以随便说,是为了保障立法者充分表达民意;禁止其他人在那里演讲,则是为了不让立法者受到民众情绪的胁迫。法国大革命时期,民粹分子的狂热就摧毁了民主。美国建国者想到了要预防这一点。


于是警察逮捕了这位老太太。尽管警察很尊重敬佩她,但美国警察更尊重法律。法官也很尊重她,但他们更尊重法律,所以必须审判她。最后出现了美国式的判决:判处她“囚禁已关押之时间”,意思是,反正她已经


正式逮捕过了,不管多长时间都算是“已关押之时间”了。她和她的支持者们立即“刑满释放”,每人判交十美元法庭手续费。


这样的逮捕与判决,是完美的逮捕,完美的判决。


还有个更完美的结尾:判决生效、迅即释放之后,法官恭恭敬敬地把桃老太请到自己办公室里,对她致敬说:“我们美国的许多法律,就是由象您这样坚持不懈地努力着的普通人所促成的。”这件事情让我们再次理解美国为什么能成为迄今人类最伟大的国家。


说到这里,再回到台湾学运。如果那些学生触犯了台湾法律,被当局审判,会做出如此完美的判决吗?


你们只说台湾学生素质不如美国人高,怎么不说台湾法官的素质不如美国法官?怎么不说台湾人的整体素质不如美国人?


善待台湾学生,不是双重标准。就好比对
200年前的美国,我们也不能用今天的标准去要求。我们是对不同的民主阶段采取不同的标准。比如,对五四运动,我基本是否定的,我认为五四运动很混帐,导致了中国民主和自由的退步,对此,我们必须反思。但同时,我强调:当时的学生,一腔热血,尽管导致了非常坏的结果,但我们不能用后人的认识高度,来责骂当时的学生。


五四运动中,学生好心办了坏事,尚不应该得到责骂。而今天,台湾学生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还不知道,为什么要那样着急地跳出来指责学生?像一位叫鄢烈山的时评作者那样,将台湾学生占领立法院的行为比作俄国十月革命的攻占冬宫,实在太恶毒了。


今天的台湾,需要反对的声音。如果美国议员在国会大厦相互抡拳、扔鞋,会让我们感到难过。而台湾、韩国的议员打架、骂脏话,我们就应该坚决支持。开会吵架,比专制压迫下的全票通过要好
100倍。我们要呵护民主的火种,尽量鼓励反对者,让争吵的声音、反对的行为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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