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環境汙染日趨惡化,多地已不堪人居,霧 (霾)鎖中國已成常態,中共人大常委會日前已通過新版「環境保護法」,祭出史上最嚴厲的重罰,首創在8種情況底下,環保首長必須引咎辭職的下台條款,希望透過對官員究責,貫徹環保規定的執行。

這是中共現行的環保法25年來首次大修,但新法不是即日起實施,而是到明年2015年的1月1日起施行。

新法的條文從原來的47條增加到70條,加入了「對拒不改正的排污企業實施按日計罰」、「對嚴重的違法行為採取行政拘留」,以及「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在面對政府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時要引咎辭職」等內容,被專家稱為「史上最嚴」。

新環保法中還增設「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專章,其中,幾經討論,「公益訴訟主體」範圍進一步擴大為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也被認為是開先河之舉。

新法第53條規定,「公民、其他組織有權獲得環境信息」,並「要求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公開環境信息,應當制定和完善公眾參與的程序,為公眾參與環境監督提供便利」。

最特別的是,新法納入下台條款,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第68條明白列舉包括「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等8種違法行為,一旦造成嚴重後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引咎辭職。這一規定可以讓上一級的政府或同級的民意機關人大可以負責監督這些首長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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