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 〉2014/4
全書請按此

專訪:綜援七年居港規定對新移民婦女的影響
居於中國大陸的望晴(化名)與一位香港男士相戀,並結婚生子。後來她獲發單程證來港,才發現丈夫已破產,露宿街頭,丈夫建議她帶同在港出世的年幼兒子向政府求助。

望晴因不是家暴個案而無法入住庇護中心。她多次向社工求助,卻屢遭責罵,社工更著她帶兒子返大陸投靠親人,可是兒子沒有大陸戶籍,難以在大陸就學。她既無處容身,又求助無門,覺得很大壓力,經常哭泣。

由於望晴不符綜援七年居港規定,即使生活困頓,亦無法申請綜援,主要依靠兒子的綜援支付租金、學費及生活費等,平日到食物銀行領取食物,或到街市執爛菜。

後來她在同根社協助下獲批綜援酌情權,但須每月工作一百二十小時,並提供由僱主發出的繼續工作證明。雖然她現在趁兒子上學到茶餐廳兼職三小時,但有時因照顧兒子需要而請假,僱主並不體諒,已換了幾份工。

同根社組織幹事楊媚表示,以往綜援七年居港規定對未能維持基本生活的新移民婦女造成困境,而酌情權無明顯標準,並有過高限制。部分中港家庭的丈夫患病、失業或傷殘,新移民婦女需照顧丈夫或年幼子女而未能外出工作,亦有新移民婦女是家暴受害人,但欠缺資訊,不知如何求助。

後記
綜援七年居港規定對新移民婦女影響尤深。二○○四年天水圍家暴受害人金淑英及女兒同遭丈夫殺害,及後丈夫自殘並不治。慘劇背景是金淑英丈夫當時正值失業,獲發單親綜援,當金淑英持單程證來港一家團聚,丈夫要求社工增加綜援,但社署反而取消其單親綜援,同時金淑英又不符領取綜援資格。一家生活拮据,爭拗頻生,丈夫屢次虐打金淑英。[1]七年居港規定是基層家庭被邊緣化的其中原因。

[1] 莊耀洸律師。〈奮鬥求生 難逃一死—記天水圍滅門案死因研訊〉。《天水圍家暴慘劇往後五年:化悲憤為力量》。群福婦女權益會。2010年。頁98-99。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