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近代以来,中国的“民族问题”一直存在,现在又变得严重起来。从国际经验看,民族关系处理不当会转化成为“民族问题”,既影响社会安定,也影响政府治理,甚至带来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民族问题”要做“非问题处理”,努力探索第三条道路:从政治文明出发,解决理念问题;从文化相对论出发,解决现实问题;从重叠共识出发,解决国家的认同问题。

   关键词 以名辅实 以实正名 民族问题 非问题处理 国族一体论

   自尼德兰革命和法国革命以来,构建“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成为压倒性的实践性理念,其背后既有强大的民族主义推动,也有不可调和的施密特式敌我观的刺激。威斯特法利亚体系的形成,发展出国家主权、国家领土与国家独立等原则,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也让民族主义的实践理念合法化。威尔逊的十四点和平纲领提出“民族自决权”,极大地促进了民族主义运动,大民族不失时机地建立起自己的民族国家。按照厄内斯特·盖尔纳等人的观点,民族主义要求民族的边界与国家的边界一致,是一种强势的意识形态。[1]尽管历史和现实都证明“一族一国”的民族国家是自说自话,是一厢情愿,但它作为一种理念始终挥之不去。那种试图把语言—文化的边界和政治—国家的边界相重合的民族主义斗争,带来的往往是各种族群和民族之间的剧烈冲突。上个世纪90年代初发生的苏联东欧巨变,带来大规模的民族冲突,尤其是波黑战争让双方付出沉重代价。需要指出的是,民族主义并不一定总是冲突的根源,它有时表现为形式和结果。如,经济恶化常常带来民族关系的恶化,导致民族主义升温和民族之间的冲突。

   众所周知,历史上形成的民族差异将会长期存在,不能指望在短期内同化或者消灭它们,更不能指望它们因为个体化程度的提高而最终消失。在原本是多民族的区域建立“一族一国”的民族主义努力,往往就是同化或者消灭民族差异的努力,其结果只能是民族冲突甚至民族灭绝,不仅影响社会安定,影响政府治理,也带来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有一种谬论认为,民族差异是民族“问题”的根据,会影响社会安定,不利于政府治理。其实,民族差异本身不是问题,民族差异的存在是社会常态,不是异态。民族冲突有时是由民族差异引起,但更多的是由于政治、经济之类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是结果,不是原因。民族国家的建立是为了统一市场,提高生产力,当然就更需要提高效率。因此,建立在统一语言和文化之上的统一的国民教育,也就成了当务之急。按照盖尔纳和安德森等人的观点,民族主义的最终动力来自发展生产、统一市场的需要。可以说,民族主义所追求的“一族一国”的实践性理念,是造成民族冲突的最终原因。

   “民族问题”的“非问题处理”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历史上多方力量政治协商的结果,不是某个党派或者集团“心血来潮”的“造物”。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各个民族及其精英在不同程度上做出了妥协和让步,它来之不易,值得珍视和爱护。回顾历史,北方的蒙古、维吾尔、藏等民族的精英都曾经有建国诉求,但经过与中国共产党的协商,终于放弃自决愿望,接受区域自治制度,发展出多元一体的格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各方妥协让步的历史答案,也在博弈中使弱势民族受惠,符合政治文明提倡的公平正义原则。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是加强和改善的问题,决不能全盘否定,完全取消。其实,无论中外,各国都存在如何让弱势群体从社会发展中受惠并制定优惠政策保护其权益的问题。美国的肯定性政策、加拿大的“印第安人保护法”和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均属此列。

   然而,我们的学术界习惯于把“民族”当“问题”来研究。学术界目前出现的“方法论民族主义”,以族为界,以族为敌,把少数民族看成“问题”,把族群看成“累赘”或者“隐患”。为了避免这样的方法论民族主义,我们在讨论民族问题的时候,首先要学会内视和内省,要学会费孝通教授所倡导的“文化自觉”,避免把中国当“汉国”,要从他族观点看问题,有弹性地与他人协商,克服“二元对立”的死结,走第三条路,即商议之路,走向重叠共识。

   民族本身不是问题,它的存在也不必然带来冲突;关键是如何处理和应对,如何培育语际和族际的包容态度,如何能够做到互守尊严,和睦信任,利益互补,美美与共。民族之间互为差异共同体,语言不通,文化殊异,信仰有别,这些就像人类社会长相不同,自然界生物千姿百态,是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本应习以为常。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体来说,汉语汉文具有超稳定性,儒家天下观以文化中心主义为根基,即便孔子“有教无类”的说法,也是建立在“来化”、“迪化”、“归化”的理念之上,外来语言和文化不大容易被接受,“走表”容易,“扎根”殊难。因此,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文化自觉”一定要和“文化反思”相结合才能奏效。否则,在不了解外族语言和文化的情况下,他族就成为问题,就自然而然地成为驱逐对象或者同化对象。“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而族类的区分恰恰建立在语言和文化之上。正是因为我们把民族看成“问题”,民族所承载的语言和文化的差异也就成了“问题”。在不了解少数民族的情况下,许多人会把少数民族看成是“异己”,对他们的语言和文化感到诧异并加以排斥。

   要跳出汉族中心主义的怪圈,就要真正接触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要去“看它”,去“了解它”。在“看它”和“了解它”之后,就能够以“非问题”的办法去处理“民族问题”,即民族“去问题化”。民族问题“非问题化”首先要从“关键符号”①入手,不了解少数民族的关键符号,或者误把自己的关键符号当作别人的关键符号加以推广,会带来民族之间的误解,也容易导致“民族问题”的出现。当前的民族话语充满歧义,尤其在使用不同民族语言表达时,其中的意思南辕北辙。这主要是民族符号的寓意各有不同,与历史也有种种独特勾连。比如,蒙古族人会以崇敬的心态提起成吉思汗,藏族人会以同样的心态提起他们的转世活佛,苗族人尊崇蚩尤大帝。当我们一厢情愿地用“黄帝”符号去统辖成吉思汗或者转世活佛时,就会出现关键符号的互不兼容,导致心理隔阂,这恰恰是我们在处理当下民族关系问题时常常忽略的问题。(原作者:纳日碧力戈)此外,当我们说到“中国”这个关键符号时,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理解把中国和华夏等同,广义理解把中国和各民族等同,这两种理解对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前者把少数民族排除在外,后者把少数民族包括进来。其实,少数民族中也有狭义中国和广义中国之分。例如在蒙古语中,狭义中国称为“契塔德”(Khitad,相当于俄语kitai),原指“契丹”,现兼指“汉人”和“中国”(尤其是在蒙古国)。蒙古语中后来出现广义中国,dumdaduulus,直译为“中之众根”,即“众根汇集于中”,这是对新中国格局的最佳表述。当年顾颉刚先生与费孝通先生争论“中华民族是一个还是多个”,费先生的观点显然得到来自蒙古语的证据支持。“中华民族”是“民族关键符号”,也是“语言关键符号”,自古至今围绕它产生了丰富的语汇和致密的符号群,形成复杂的话语体系,类似于考古学上的地层叠压,可供用来做语言和知识的“考古研究”。例如少数民族同胞出国,别人会问:Are you Chinese? 一般回答当然是Yes。但是,在进一步了解后,他们就得到新的定位(以蒙古族为例):You are Chinese Mongolian,You are Mongolian Chinese或You are Mongolian from China。从国籍、居住地等非文化角度出发,这是没有什么歧义的,只是在涉及语言的时候,歧义就出现了:Chinese这个词只能指汉语汉文,不会有其他意思,而语言是定义民族的第一要素,少数民族和汉族、中国和“汉国”之间就出现了模糊性。同样,中国少数民族不大容易回答“你是华侨吗?”的问题。他们不能回答“我们是蒙侨”、“我们是朝侨”、“我们是哈侨”,因为有蒙古国、韩国/朝鲜、哈萨克等国家的存在。“合诸多族类为统一的中华民族”作为政治共同体是确定无疑的,但作为同质单一的语言文化共同体就不成立了。所谓的“民族问题”就出现在“政治边界”与“语言边界”不重合之处,而千年历史证明,强制性的语言文化同化既不现实,也不可取,因为语言文化有相对复杂而特殊的发展规律,不会轻易接受“人工改造”。中国汉字改革和少数民族文字设计的历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中国民族问题“非民族化处理”的要点,是如何区分“华”和“汉”,如何把政治空间和文化空间区分开来,承认“中国是各民族共同建造的家园”、“中华民族等于中国各民族”、“当代中国是汉族占绝大多数,同时包括各少数民族在内的政治共同体”这样一些表述。

   关于关键符号的另一个颇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是反映意识形态的语言符号。各民族的关键符号都有关于语言本体的“致密体系”,有“根隐喻”,也有“关键情节”。其中有关于语言起源的传说,也有关于语言习得的故事。“昔者仓颉作书而天雨粟,鬼夜哭”;“蒙古字上下直竖,是蒙古人生性正直的象征”。这些都是一种语言意识形态的表露,是“根隐喻”。汉字魏碑外方内圆,隶书外圆内方,体现做人之道,属于关键情节。黑格尔、莱布尼茨说汉文是图画文字,阻碍科学思维,不利于哲学抽象,但曾几何时,以汉语为母语者人才济济。不过,还是有人把别人对汉字的褒贬横加在国内少数民族文字上,说这些文字缺乏科技词汇、不能代表先进的生产力、是西部开发的“短板”,等等,这些不符合语言学常识的说法颇值得商榷。任何语言都可以代表“先进的生产力”,都可以有丰富的科技词汇,也都可以在方方面面和联合国工作语言相媲美。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就是尊重他们的人格,是民族问题“非问题化”的重要保障。

   “国族一体论”的谬误指摘

   最近一些年,原本研究经济的学者也开始关注“民族问题”,提出类似于西方旧时代的“同化论”,鼓吹“国族一体论”②。经济腾飞,都市繁荣,国家利益高于国民利益的舆论四起,弱肉强食观也甚嚣尘上。这个观点强调,为了加强所谓“国族一体化建设”,为了加速民族融合,“需要采取非政治化和去标签化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策略”,淡化国民的“民族(族群)身份标识”,具体做法是去除身份证件上的民族身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则,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全国通用”。这样的说法自相矛盾:我国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难道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难道消灭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才能“保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全国通用”吗?

   此外,“国族一体论”者呼吁“从传统民族理论中解放出来”,“按照国际惯例,国内各族(族群)任何时候都不具有民族自决权或民族分立权”。“国族一体论”者混淆了民族自决、民族分立与民族自治的差别。新中国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联邦制或者邦联制,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民族自决和民族分立的问题。

“国族一体论”者的观点受到一些学者的严肃批评。如郝时远在《中国民族报》连续发表文章,对“第二代民族政策”做了全面而详细的批评。其中他认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是“苏联模式”,用“苏联模式”套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政策和实践而提出“去政治化”主张,是一个违背事实的伪命题。据此以“第二代民族政策”之说,来取代“真正的民族平等”核心原则是理论和实践的误导。[2]“国族一体论”表达了单一民族中心主义的心态,缺乏对于“他者”的关怀,没有倾听他们的心声,更没有考虑他们的感情,是“一厢情愿”。如果把经过长期政治协商建立,并且已经写入国家宪法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说成是“问题”,(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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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探索与争鸣》2014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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