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佔中網站

佔中支持者於5.6商討日(三)選出三個政改方案,並將於6.22投票日將這三個方案交予社會大眾參與投票,以決定佔中運動最終支持的方案,佔中的說法是以「全民投票日」來獲得「公民授權」,惹來不少人認為6.22投票日是強迫全港市民從5.6商討日跑出的三個同樣具有公民提名成份的方案中選出一個,跟中央在篩選過後將狼與豬丟給港人去選特首無甚差異…沒有多元選擇又何來民主?這種經篩選的「公投」有什麼意義?甚至連不少本身支持佔中、認同公民提名不可缺少的人,也不禁問:這不正是以自己不認同的手法、價值,去達致自己想要的結果嗎?我們反對中央的做法,自己為何卻又以民主之名行專制之實?

惹來非議的當然不止「篩選」、「假民主」,還有操作上的各種不足。筆者在此不嘗試討論什麼「配票」什麼「輸打贏要」或是什麼策略成功。由商討日(三)至今已有不少文章,如有興趣可自行在網上尋找;本文主要想分享筆者對於佔中運動中「公民授權」的理解。

「公民授權」在佔中運動中是指由合資格公民透過投票的方式(電子公投也好,立法會議員辭職補選也好)選出一個佔中運動的方案,讓投票者即使不參與佔領中環的任何抗爭行動,也能以選票表達他們支持的方案,同時讓佔領中環運動帶著當日參與投票的市民意願(十萬人投就有十萬民意,五十萬人投就有五十萬民意),向政府提出具參與投票市民意願的特首選舉方案,以具確實數量民意的方案向政府爭取,這與部份團體聲稱其方案得到普遍市民支持的層次絕對不同- 前者均真具體,後者可以靠吹。若6.22「全民投票日」最後只得2000人投票,獲最多人支持的方案得到1001票,則最後佔中方案所能代表的僅為1001人。這不是佔中三子和秘書處樂見的,但既然他們選擇了這種公民參與的模式,就要承擔這種風險。

為何只提供數個而非所有方案供市民於6.22投票?

佔中參與者並沒辦法跟從佔中三子或秘書處所提出的方案,因為佔中運動一直堅持要由支持者透過商討的過程匯集參與者的智慧和力量,嘗試找出最大的共識,設定運動底線,共同建構佔中運動的立場,並選出三個方案於6.22供市民投票。

佔中容讓「自己人」(已簽署意向書的支持者)從15個方案中選擇,卻不提供全數15個甚至更多方案予全港市民投票,只餘下三個經「小圈子篩選」的方案。提供佔中支持者普遍支持的而非所有方案予市民投票,是佔中的公民抗命(或稱「公民不服從」)運動的重要一環。

一般的大型社會運動,認同其信念、立場的人能夠「輕鬆」以遊行示威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表達自己立場,但由於佔中可能會以違法的方式向政府施壓(前提是政府拋出來的方案無法滿足他們的訴求),並非每個支持運動立場的市民都願意或敢於參與這種公民抗命行動。因此佔中運動的參與者負責公民抗命,而因各種原因不參與運動的支持者則以投票的方式表達立場。以公民抗命行動參與的2000餘人,所背負的就是投票支持的市民的聲音。

公民抗命是少數人為了「社會良知及正義」的公共利益之關注,以違法行為(愛港力批佔中違法是完全正確無誤的,因佔中本來就是一場公民抗命)來喚起多數人認同,並投入公民參與,向政府表達不滿。套在現時的香港社會,佔中支持者正是那群「少數人」(可能只得2000),而普羅大眾就是「多數人」(減去2000的近700萬人)。

這群「少數人」在長達一年的商討過程中,透過商議式民主得出共識,期望能為自己所將參與的運動設下底線,同時爭取社會上「多數人」的支持。佔中將好端端的一個社會運動簡單複雜化,因為其理念是:以「民主商討」讓支持者(亦很大機會是日後的參加者)成為佔中決策的重要核心,了解到自己及彼此是為什麼而抗爭,避免運動展開後各人發現運動訴求根本與自己的價值取向不符,或不同意號召人或運動核心成員的決策而選擇退出,使運動出現內耗並無法繼續;同時,透過「公民授權」的方式,希望採用一個較為得到普羅大眾認同的方案,得到愈多人理解和支持,日後行動遇到的阻力就有望減低。當然,倘若佔中所採納的方案與民意相距甚遠,得不到多數民意的支持,行動將會自然瓦解…這是社會運動的不變定律。

憑什麼覺得自己得到民意授權?幾多人投票支持才算獲得「授權」?

「授權」二字背後是一種准許、批准,由於這是一種權力(Authority)的給予,人一般會比較敏感和謹慎,擔心錯誤給予權或權力被濫用,甚至被人反過來用自己所賦予的權力來剝削自己。然而佔中的整個商討以及公民授權其實並不是為全港市民選方案,而是佔領中環行動以一個複雜的模式取得市民支持和認同,為這個社會運動選擇一個方案。換言之,市民6.22所投的一票,所賦予佔中行動的權力是「代表我向中央表達我支持這個方案」,而不是賦予佔中行動直接將高票勝出的方案落實在香港執行的權力。

佔中將通過「全民投票」去獲得「公民授權」。「全民投票」是指讓任何符合資格的公民以投票形式將自己的選擇及權力交給佔中,讓佔中行動帶著你的選票和權力與政府談判,爭取普及而平等的特首選舉方法,與「公投」一字的意思及背後的權力並不相同。「公投」在的對象與是次佔中舉行的「全民投票」相近,但「公投」是將議案或政策方案以公平的形式讓公民表達其選擇,其結果帶有憲法上的權力。因此即使你在6.22投票授權佔中為你爭取某方案,你的一票會成為佔中方案的合理性的其中一個來源,但政府卻沒有憲制上的責任跟從是次投票結果。

很多人擔憂「全民投票」選出來的結果會被強行跟「全民的意見」拉上關係,自己心水的方案不在其列,沒有投票支持,6.22的投票結果自然不能代表自己的意願。佔中若以6.22結果去代表「全民」,是為騎劫,極度不妥。然而,我們需要小心「全民」和「公民」的分別,不要將佔中所說的「公民授權」等同於「全民授權」,而戴耀廷日前亦重申,6.22是要爭取民意授權、是「盤點」,取得更強的公民授權才能取得足夠的公信力,讓中央知道有幾多人支持某個方案,請中央考慮和接納。他們渴望得到港人支持,但容讓各人自己選擇。

因此,在佔中運動中,與其說三子和秘書處加上那2000個準備參與行動的支持者是在騎劫「民意」,強行將自己的一套加在全港700萬人身上,影響700萬人的未來,不如說他們是在尋求一種認同,而大眾的認同將會成為他們去抗爭的力量。

佔中秘書處和三子確實要處理此名稱帶來的誤會,但市民也要小心留意其他團體的表述,有些是誤解,有些是誤導,將「公民授權」與其他概念互換。佔中只是其中一條爭取普選的路,正努力凝聚民意但不代表絕對的民意。論到為整個社會作出抉擇、甚至落實一個方案,仍需看大眾的參與(包括佔中以外的其他方式)和中央的回應。

筆名:黑傑 x 葛瑞絲
作者簡介:兩個港人…堅稱自己係青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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