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互聯網

保守人士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來來去去都是那幾個,相信大家都聽厭了;一向語不驚人死不休的作家陳雲剛發表的〈同性戀的婚姻之名〉一文,也是反對同性婚姻,好像提出了別開生面的理由,實則奇怪有餘,理據不足,甚至可以說是邏輯混亂,完全站不住腳。

陳雲認為「基於異性別及異宗族而結合的婚姻,是人類進入農耕文明之後的禮法制度,經歷長期鍛煉而成熟」,這說得沒錯,但他接著說異性婚姻是「人類文明制度之母」,就太誇張了 — 人類文明制度的發展有很多不同的方面,豈能全都追溯到異性婚姻?這點算了,連他說異性婚姻「比起民主制度這種近代制度,比起人權、平等、自由這些近代思想,更經得起歷史考驗」,亦不必反駁,因為即使這些論點全對,也不過是說明異性婚姻制度源遠流長,卻不能解釋為何婚姻制度不應該有任何改變。事實上,一夫多妻和盲婚啞嫁同樣是源遠流長、歷史悠久,但現在大家都接受一夫一妻和自由戀愛了;為甚麼婚姻制度不可以由只限於異性而改變為也容許同性結婚呢?

陳雲說的「異性別的婚姻制度」,即是「只容許異性結婚的制度」,他談及這制度的「理性基礎」時,提出的不過是一種神秘主義:

「它的理性基礎是無可名狀的,我們說婚姻是兩情相悅、異宗族結盟、宗族傳承、保障後代養育責任之類,只是對婚姻這種傳統制度的後來的理性論述。你用形式理性推翻這種論述,是無意義的。等如你推翻神學,但上帝依然在那裡。」

假如這種「後來的理性論述」是嘗試證成(justify)婚姻應該只限於異性,當然有可能被推翻,或至少容許有意義的討論;假如這些「理性論述」只是合理化(rationalize)現存的制度,那麼我們可以同意毋須反駁這些「論述」,但那是因為我們已看清了這制度的不合理處,而不是因為這制度的「理性基礎是無可名狀的」。

陳雲將異性婚姻比作上帝的存在,那麼,「上帝是否存在?」便對應「婚姻是否應該只限於異性?」,而他那句「等如你推翻神學,但上帝依然在那裡」,正好顯示他藉神秘主義來掩飾論據之不足:假如上帝存在,那麼推翻神學的確不能證明上帝不存在;可是,如果爭論的是「上帝是否存在?」,只是說「你推翻神學,但上帝依然在那裡」,不但不能支持「上帝存在」,而且明顯是竊取論點(begging the question)了!

陳雲接著說:

「追求同性愛的婚姻平權的人可以說,婚姻不是為了生殖,好多異性婚姻都無繁衍下一代之類。然而,這是用近幾十年的無生育婚姻的例外現象,來考量千萬年來的有生育、有宗族派生的主流現象。」

這又是奇哉怪也的論調!假如新近出現的都應該被視為例外現象,不能作為改變現有制度的理由,那麼,人類以往不少制度上的改變,都是不應該的了,因為那些改變都是被一些因時移世易而出現的「例外現象」促成的,例如自由戀愛。假如歷史上大多數人也是這樣看待「例外現象」,我們很可能到現在仍然是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和盲婚啞嫁了。至於陳雲說「一旦支流變成主流的平等種類,主流就喪失了名號,社會就會混亂」,就簡直是危言聳聽,十足一個冥頑不靈的保守主義者的口吻。

陳雲對「平權」的解釋,也是莫名其妙的:「所謂平權,就是要平分目前既有的權力或權利。」「平權」的「平」,是「平等」,不是「平分」;「平等」和「平分」不是沒有概念上的關係,但至少在婚姻的權益上,是談不上「平分」的 — 爭取同性婚姻的人要求的是得到和異性婚姻者平等的權益,如果他們爭取成功了,並不會分薄異性婚姻者的權益(即不會令他們的權益因而減少)。

最後,陳雲提出「名」和「實」的問題,指出「同性愛與異性愛是有好多不同的」,既然「實」是不同的,就不應該有相同的「名」(即不能同有「婚姻」之名);然後他振振有詞地說:

「異性婚姻與同性結合,處理的是不證自明的男女生理差異。我們思考的路徑,是如何處理差異(how to cope with differences),如何用公平的方法來處理差異,而不是抹平差異(cancel the difference)。用平等思想來處理生理差別(包括隨生理差別而來的心理差別),並非文明,而是思想怠惰。」

任何事物都有同有異,沒有人會否認「同性愛與異性愛是有好多不同的」,關鍵是我們應該怎樣看待這些不同;不考慮這個關鍵處,才是思想怠惰。正如男女有「不證自明」的「生理差異」,但我們不應該只是根據這種差異,便支持性別不平等(gender inequality);不同種族的人膚色可以有很大分別,但這個分別,可不是反對異族通婚的恰當理由。同理,同性愛與異性愛的不同,至少不明顯可以決定婚姻是否應該只限於異性;認為可以的人,不能只說一聲「可以」,而是要提出理據,但陳雲沒有。如果同性愛與異性愛的差異之處並不是反對異性婚姻的理由,在這個問題上就不必處理這些差異,也就談不上抹平差異了。

原文刊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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