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央視夜間新聞

《「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中提到的「雙首長」制的說法令人困惑,它提到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和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雙首長」。

雙首長制

雙首長制原是西方社會一種介於總統制與內閣制之混合制,主要特色在總統與內閣總理於實際政務有一定權力分工和互相干涉。

以法國為例:
(一)總統職權
(1)發出緊急命令
(2)任命總理
(3)提交法案
(4)人民公決
(5)解散國會
(6)任命憲法委員會
(二)總理職權

總理由多數黨領袖擔任,其權力為:
(1)向國會負責
(2)負責政府行動、國防及保障法律之遵守,任命官員
(3)簽署法案

香港立法會的權力遠低於法國的議會,所以白皮書並非指這類雙首長制。它指「行政區」的首長和「政府」的首長。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這條表示行政長官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

第四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五)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六)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七)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八)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九)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一)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二)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三) 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第四十八條的第一款表示他又是「政府」的首長。因此,可以說,行政長官本來就有這一雙重角色。但白皮書又為什麼特別提及這概念呢?

權力分離

在白皮書內,它有時用特別行政區,有時用特別行政區政府,兩者是有明確分別的。雙首長制的一個解讀可以是:在特殊情況下,人大可以自行修改基本法,將這雙重權力分離。
若真的出現,特首只擁有其一權力。中央可以直接收回另一權力–『作出新授權的權力』。政府首長的角色即領導政府,這點很容易理解;但特區首長的權力是什麼呢?這是一個謎團。

白皮書中某些內容雖然尚未落實,但雙首長論的說法已潛在地削弱了梁振英或未來選出的特首的地位和權力。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