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下稱:行管會)主席曾鈺成昨日公開說明6月27日立法會綜合大樓實施的特別安排,其中一項安排指出「除了有5位因為參與事件而已經被拘捕,以及檢控的(議員助理)……我們會在當天繼續拒絕他們進入大樓,所有其他議員助理都不會受到任何限制。」該五名議員助理據悉分別為黃浩銘、黃永志、周振宇、葉榮及袁彌明。為此,我們五人謹發表聯合聲明如下:

(一) 未審先判:我們五人雖然已因6月13日立法會大樓發生的事件被警方拘捕,除黃浩銘以外,其餘四人仍在調查中,然而,五人均未被法庭正式定罪,而香港一直採納的法律原則-「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無論是根據《基本法》第39條確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二),抑或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一條(一)都清楚寫明這原則。立法會一直是開放予公眾的立法機關,不能與普通私人機構比擬,因此,行管會的特別安排,不但假定我等五人均為罪犯,而且亦進一步假設我等會有犯罪風險,未審先判,有損香港法治精神;

(二) 罪行與職務無關:曾鈺成發言清楚道明:「我們沒有法子清楚知道在(6月)6日 及13日,有哪些人是持著議員助理證來協助在外面衝擊大樓的人士進入大樓。」雖然有個別行管會成員曾向報章透露有議員助理協助示威者衝入大樓,但卻從未指名道姓公開該名助理身份。而我等四人-黃浩銘、黃永志、周振宇及葉榮等因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或「企圖強行進入立法會範圍」,都與本身職務無關,更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上述四人利用議員助理自由出入立法會的特權協助示威者衝擊立法會。至於袁彌明雖涉嫌於停車場妨礙議員離開,但行管會絕對可以禁止議員助理車輛駛入停車場,而相信袁一人亦無力妨礙議員,即使再次違法亦可訴諸法律解決,何以行管會拒絕五位議員助理進入立法會辦公,以行政手段妨礙議員工作而達政治目的?

(三) 安全風險評估失當:行管會清楚說明:「我們特別想防範的,就是怕有人會利用他們能自由出入的權利,讓衝擊大樓的人真正進入大樓。」而隨即又補充:「上星期五的情況,我們留意到,由於採取了其他保安措施,不存在有可以出入大樓的人士,能夠把大批在外面的示威人士或衝擊大樓的人士,帶入大樓。」既然行管會確認保安措施能有效防止出入大樓人士把外面示威者帶入大樓,而決定解除對其他議員助理的出入禁令,試問單憑我等五人之力又何德何能,在立法會被重重鐵馬及警察包圍下,可以利用議員助理證令外面示威群眾衝入大樓?比較立法會保安及我等五人之力,實在不成比例。試問五個普通人又如何能令立法會有安全風險,又以至於立法會不能控制呢?

(四) 有違過往做法:2013年立法會審議《財政預算案》期間,黃浩銘曾違反法例,妨礙議員進出會議廳,被判罰1500元。然而,即使當時黃浩銘並未定罪,立法會行管會亦從未提出禁止黃浩銘進出立法會,以確保安全風險及議員不受影響。何以今次事件卻一反過往做法,先禁止所有議員助理在6月20日兩時半後進入立法會,後在6月27日禁止五名涉嫌違法者進入大樓?若果當中沒有政治考慮,實在難以說服公眾!

最後,我等認為目前立法會保安措施已足夠抵禦任何示威者衝擊大樓,而且我等區區五人並無力帶領示威者衝擊大樓,更遑論其涉案罪行與本身職務無關,加上6月20日在未有通知情況下,一早決定禁止我等五人進入立法會,行管會如此小圈子黑箱作業,閉門造車,代表整個立法會決定議員助理能否進入立法會,實為濫權。因此,我們促請行管會取消對所有議員助理進出立法會的限制,以免妨礙議員工作;亦應盡早解決新界東北爭議,接受村民及相關團體訴求,否則反抗無日無之,立法會淪為監獄!

黃浩銘 黃永志 周振宇 葉榮 袁彌明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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