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学荣《孙中山是不是美国人》

这几年,中国的网络上,兴起了一股“孙中山是美国人”的议论,并且笑谈“中华民国是由一位美国友人缔造”。孙中山的确曾经“定做”了一份夏威夷出生地证明,并且取得了美国的居留权,但是,如果说“中华民国”是由一个美国人缔造的,恐怕也未必十分符合事实……

“孙中山是美国人”。

别的先不说,单是这七个大字,就足够吓死一头牛——如果它属实,那么意味着:”中华民国”是由一个“美国友人”缔造的——这显然将令我们中国人啼笑皆非。

“孙中山是美国人”,这个论点,是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历史论坛上堪称“重磅炸弹”
的轰动性信息。在前一段时间里,网上冒出来不少哭笑不得的评论,说“中华民国是由一个美国人建立的”、“国际友好人士帮助中国人民推翻满清王朝”等,凡此种种,确实吸足了眼球、大大哗众了一把。

那么,我们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到底是不是美国人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弄清楚以下三个分支问题:

1、孙中山在革命低潮流亡美国时期,有没有加入美国国籍?

2、孙中山如果有美国国籍,那么这个国籍有没有被吊销?

3、孙中山本身的大清国国籍,又有没有曾经被注销过?

这三件事,还得仔细研究研究,而且要有根有据,方能使人心悦诚服。

所幸,美国移民管理部门,早就将孙中山在美国居留时期的相关文件解密、并且公之于世了。一整套的文书——包含孙中山的“夏威夷出生证明”、“孙中山上诉状”、“美国政府裁定书”等一系列的文件,早就公之于众了。

我研读过这一套文件,泛黄的老文书,全英文的——所以,我知道当时发生了什么。

事情的经过,原来是这样的:

1866年11月12日,孙中山出生在广东省香山县(今中山市)翠亨村,属广东省香山县户籍——当然,当时的清政府,是没有“户口本”管理制度的。但是,事实也是相当清楚的:孙中山生在中国人,他的父母是中国人。

总之,孙中山是中国人。

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

关键在于后来,事情是怎样演变的。

1878年5月,十三岁的孙中山赴夏威夷,投靠自己的亲哥哥孙眉,其时,孙眉在夏威夷经商。

抵达夏威夷之后,孙中山在夏威夷上学校念书。

1883年,孙中山回到中国。1895年,孙中山发动第一次广州起义,失败,逃亡日本。

1896年6月,孙中山首次踏进旧金山——美国本土。

说到这里,有必要交代一条信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有相当多的中国人造《夏威夷出生明》、以美国国籍。

1904年3月14日,孙中山也托人“办理”了一张这样的《夏威夷出生证明》。

1904年4月6日,孙中山手持这份“定做”的《夏威夷出生证明》、从美国旧金山登陆,并向旧金山移民局提交了这份《夏威夷出生证明》、以证明自己有资格取得美国公民身份。

旧金山移民局在审查了孙中山的文件之后,对孙中山产生了怀疑,于是,移民局将孙中山拘留到了木屋子里面候审。

1904年4月16日,旧金山移民局作出了“拒绝孙中山入境”的决定。移民局做出这个决定的理由是:孙中山曾经在1896年,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入境美国旧金山,这个举动,视为孙中山放弃了原本可以成为美国公民的资格。

在孙中山被关在旧金山移民局的木屋期间,孙中山收买了一个报童、帮他送信出去、向美国的华人社团求救。

接到孙中山的求救信件之后,美国华裔报人“照”和华人社团“致公堂”,对孙中山组织了救。

当然,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这里所说的“营救”,当时不是指“劫狱”的意思,而是——请律师,请大律师。

1904年4月26日,师事务所Ralston & Siddons代理中山,向美国移民局提起了上

1904年4月28日,令人十分意外的是:美国”商务及劳工部”作出了这样的一个复议决定:准许孙中山入境美国。

美国“商务及劳工部”做出这个复议决定的理由是:因为早在1896年的时候,旧金山当局没有对孙中山“我出生在夏威夷”的声明提出过异,所以,1900年4月30 日生效的“美国移民新法案”,自动赋予了中山“美国公民”的身份

就这样,孙中山打赢了这场移民官司,并取得了美国的居留权、并从木屋子里被释放了出来、入境美国。

从此,孙中山取得了美国国籍、和一份美国护照——值得注意的是:孙中山此时所取得的美国护照,是一份“美国夏威夷护照”,或者说——“美国殖民地护照”,又称“疆省护照”,它和美国本土公民所持有的“正规美国护照”,是有所区别的。

当然,“美国夏威夷护照”毕竟也是美国护照——因此,至少在这一段的时间里,说“孙中山是美国人”,其实并不过分,可以说:基本符合事实。

总之,孙中山从1904年4月28日开始,变成了美国人。

众所周知的是:此后的一段时间里,孙中山在美国华侨圈子中,开展了革命宣传和筹款的活动。

那么,孙中山又是在何时、怎样失去美国公民身份的呢?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

1908年11月,中山在泰国期间,访问美国驻泰国公使,并面见了美国公使汉密尔顿
金(MinisterHamilton King)

在会面期间,孙中山要求美国政府他颁一本“美国本土照”——不同于“美国夏威夷照”。

汉密尔顿 •金公使立即向美国国务院拍发了报告并请示。

1909年3月11日,美国国院向汉密尔顿
金公使下发了这样的决定:中山没有格登记为美国公民、或申请美国照,理由如下:

“美国公民享有利,但也有任和义务,他(指孙中山)非但没有尽美国公民的义务,反而是全力投入中国的政治,尤有甚者,他是鼓反政府的袖,而本政府和那个政府有友好关系”。

基于些理由,从1909年3月11日开始,美国政府不承认中山的美国公民资格。

也就是说,孙中山仅仅在1904年4月28日-1909年3月11日期间,是美国人。从那以后,孙中山就不再是一个美国人了——至少人家美国政府,不承认孙中山是美国人。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孙中山有没有被吊销大清国广东省香山县的户籍?

我们不妨分析一下1909年清政府所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

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有如下的关键性条文:

第十一条:凡中国人愿入外国国籍者,应先呈请出籍;

第十二条: 凡中国人无左列各款者始准出籍︰

) 未结之刑民诉讼案件

) 兵役之义务

) 应纳未缴之租税

) 官阶及出身。

其中,依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孙中山如果要加入美国国籍,则必须先回香山县官衙、办理出籍(放弃大清国国籍)的手续。如果不经这个手续,那么就算孙中山在美国拿到了护照,孙中山的美国护照在大清国也是得不到官方承认的,大清国政府仍然将孙中山当做大清国人看待,理由是:孙中山尚未办理出籍手续。

那么,孙中山回香山县办理了出籍手续没有?显然是没有。为什么呢?因为自从1895年第一次广州起义失败后,孙中山就长期流亡海外。他根本不敢回香山县办理出籍手续,否则,他会立即被捕。

而《大清国籍条例》第十二条,说的又是什么呢?这条说的是:如果一个大清国国民想申请出籍,那么他必须在县衙没有刑事犯罪记录,否则不准出籍。所以,香山县衙无论如何也不会批准孙中山出籍,因为:孙中山是当时朝廷一个重要的通缉犯。

也许,懂行的法律界朋友会质疑:这份《大清国籍条例》颁布的年份是1909年,依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从1895年至1909年这段时间怎么算?

我的理解是:在那段时间里,孙中山仍然一直是大清国国民,道理十分简单:清政府对孙中山的《通缉令》一直没有撤销,换言之:清政府一直紧咬着孙中山的大清国国民身份不放,否则清政府就会受”领事裁判权”所限、根本无法法办孙中山。

这里还有一份旁证:依据史料《孙逸仙伦敦被难记》,1896年9月,孙中山在伦敦被绑架、绑进了大清国驻英国的公使馆,绑架之后,大清国公使馆是这样对英国外交部和英国媒体进行辩解的:

“……孙文是我大清国的国民、是一个重量级的通缉犯……”

可见,清政府不但一直保留、而且一直紧咬着孙中山的大清国国籍不放。

综上所述,孙中山本人一直是大清国公民,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讲到这里,请容我对这件事的始末,作一个简洁明要的梳理如下:

1.1866年11月12日,孙中山出生在大清国广东省香山县,自动获得大清国国籍;

2.1904年4月28日,孙中山在美国打赢移民官司,取得了美国国籍、并获取了
“美国夏威夷护照”;

3.1909年3月11日,美国国务院重新审查孙中山的个案,做出决定:拒绝承认孙中山为美国公民、拒绝向孙中山颁发美国公民护照;

4.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正宗大清国国民孙中山,当选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综上所述,“中华民国由一个美国人缔造”的历史谣言,从此,不再成立。

附件:《大清国籍条例》1909

大清国籍条例

第一条

凡左列入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

) 生而父为中国人者

) 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

) 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

第二条

若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而生于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现之弃童同。

第三条

凡外国人具备左列各款愿入中国国籍者准其呈请入籍︰

) 寄居中国连续至十年以上者

) 年满二十岁以上照该国法律为有能力者

) 品行端正者

) 有相当之资产或艺能足以自立者

) 照该国法律于入籍后即应销本国国籍者

其本无国籍人愿入中国国籍者以年满二十岁以上并具备前条第一第三第四各款者为合格。

第四条

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勋于中国者虽不备前条第一至第四款得由外务部民政部会奏请旨特准入籍。

第五条

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为入籍︰

) 妇女嫁与中国人者

) 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

) 私生子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

) 私生子母为中国人父不愿认领而经其母认领者

照本条第一款作为入籍暂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为入籍者以照该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

第六条

凡男子入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应随同入籍人一并作为入籍其照该国法律并不随同消除本国国籍者不在此限;若其妻自愿入籍或入籍人愿使其未成年之子入籍者虽不备第三条第一第四各款准其呈请入籍;其入籍人成年之子现住中国者虽不备第三条第一至四各款并准呈请入籍。

第七条

凡妇人有夫者不得独自呈请入籍。

第八条

凡入籍人不得就左列各款官职︰

) 军机处内务府各官及京外四品以上文官

) 各项武官及军人

) 上下议院及各省咨议局议员

前项所定限制特准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十年以后其余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二十年以后得由民政部具奏请旨豁免。

第九条

凡呈请入籍者应声明入籍后永远遵守中国法律及弃其本国权利出具甘结并由寄居地方公正绅士二人联名出具保结。

第十条

凡呈请入籍者应具呈所在地方官详请该管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给予执照为凭。自给予执照之日起始作为入籍之证。其照第五条作为入籍者应具呈所在地方官详请该管长官咨明民政部存案其在外国者应具呈领事申由出使大臣或迳呈出使大臣咨部存案。

第十一条

凡中国人愿入外国国籍者应先呈请出籍。

第十二条

凡中国人无左列各款者始准出籍︰

) 未结之刑民诉讼案件

) 兵役之义务

) 应纳未缴之租税

) 官阶及出身。

第十三条

凡中国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为出籍︰

) 妇女嫁与外国人者

) 以外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

) 私生子父为外国人其父认领者

) 私生子母为外国人其父不愿认领经其母认领者

照本条第一款作为出籍者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若照该国法律不因婚配认其入籍者仍属中国国籍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为出籍者以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

第十四条

凡男子出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一并作为出籍。若其妻自愿留籍或出籍人愿使其未成年之子留籍者准其呈明仍属中国国籍。

第十五条

凡妇人有夫不得独自呈请出籍。其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其余无能力者亦不准自行呈请出籍。

第十六条

凡中国人出籍者所有中国人在内地特有之利益一律得享受。

第十七条

凡呈请出籍者应自行出具甘结声明并无第十二条所列各款及犯罪未经发觉情事。

第十八条

凡呈请出籍者应具呈本籍地方官详请该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其在外国者应具呈领事申由出使大臣或迳呈出使大臣咨部办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为出籍之证其未经呈请批准者不问情形如何仍属中国国籍其照第十三条作为出籍者照第十条第三项办理。

第十九条

凡因出嫁外国人而出籍者若离婚或夫死后准其呈请复籍。

第二十条

凡出籍者之妻于离婚或夫死后未成年之子巳达成年后均准呈请复籍。

第二十一条

凡呈请出籍后如仍寄居中国接续至三年以上并合第三条第三、四款者准其呈复籍其外国人入籍又出籍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条

凡呈请复籍者应由原籍同省公正绅商二人出具保结并照第十条第一项办理其在外国者应由同在该之本国商民二人出具保结呈请领事申由出使大臣或迳呈出使臣咨部办理。自批准牌示之日起始作为复籍之证。

第二十三条

凡复籍者非经过五年以后不得就第八条所列各款官职。如奉特旨允准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奏准奉 旨后即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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