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1912年民国建立后,政治合法性在形式上均需源于民意,但是,政客们实际上以种种手段假造民意,争取权力或建立统治,此种对民权的僭越后来日益制度化,甚至成为稳定的政治结构。在其支配下,强制氛围下的政治表演取代了自愿政治参与,社团被包围侵蚀,选举沦为包办的仪式性过程。政治运作多以派系利益或个人私利为本位,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府亦可能受到利益集团控制。这种“僭民政治”对近代中国政治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关 键 词】僭民政治/合法性/公民/社团/选举

  

   一、前言

   晚清以降,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在中国遭遇到严重危机。从清廷新政开始,以欧美经验为借鉴的政治制度改革断断续续在进行,但其结局则甚为悲观:传统的政治体系渐被打破,所谓“政治现代化”一直未能走上轨道。中华民国成立以后,“主权在民”似乎成为勿庸置疑的“政治正确”之命题,任何统治者都必须将获得人民拥护作为政治宣示的前提。然而,“民”之具体内容却甚为空洞,一些政客亦开始以民众利益代表的资格建立统治的正当性,并塑造出一种新的政治形态。

   这种政治实践层面的问题,在此前近代中国政治史的研究中多被忽略。学者们似乎多满足于从一些西方概念入手,去探究近代中国政治演进中的“现代性”,对概念本身所包涵的理论预设与中国本土经验资源之间的落差缺乏深究。当然,此种研究路径之所以能够被广泛采用,也是与近代以来各种史料语言的“近代化”有关,也就是说近代史料多半是建立在以新名词、新主义为基础的叙述之上。这些叙述之外的政治实践究竟如何,尤其是其文字意义背后之历史脉络如何,值得研究者继续努力追寻。

   如果我们把“合法性”(或称“正当性”)视作近代中国政治之核心议题,民众对政治之认同及其政治参与显然是至关重要的事项。在这方面,也许我们可以思考以下问题:是否近代中国国民间已经产生普遍的现代性公民认同?他们是否已经在通过结社的办法来参与政治?是否能够以自愿意志参加选举活动?这些问题可能涉及近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建构的基本问题。其实,近代中国史的研究者们对这三个论题已多有论述,但讨论“公民认同”者多是从观念史入手,不大注意其实际政治运用。①结社问题则多被置于职业团体或商业史的脉络里进行,对社团名实及其政治内幕、人事关系较为忽略。②至于选举问题,张朋园的研究已揭示一些内在的特点,但其与其他政治控制技术之间的联系讨论得不多。③

   从近代中国史实来看,无论是政客还是党人,他们在从事政治活动的时候,与民众之间往往缺乏实际的授权代理关系。相反,无论是职业政客,还是党团骨干,或武装势力代理人,他们在权争过程中慢慢学会了如何通过僭越方式,以代表民众的姿态,来进行政治活动。即使从上海或其他大中城市的民众历史经验来看,我们亦要注意民众对政治的“认同”或“参与”之表象与实际有重大差异。许多民众的集体行动,与其实际意愿无关,主要是某些政治寡头或掮客在操纵包办。我把这种模式的政治权力控制,称作是“僭民政治”④,希望以此概念作为分析近代中国政治史的一个工具,用来讨论政治势力(政客、党派、政府等)与民众的关系,以及一些“拟现代”的政治现象。⑤本文将从三个角度对这种僭民政治的形成及其特点进行阐述:公民、社团、选举。

  

   二、“公民”概念之使用

   从字面来看,“公民”一词,在20世纪初便开始在中国得到运用,随后便广泛地出现在各种出版品上,各种新式人物都会引用这个词语来作政治表达。是故,我们很容易从出版物上找到种种公开运用的实例。不过,从这些实例来看,其使用者主要仍是政客,其他人士使用率并不高。而且这个词汇,也通常是在政治权力斗争激烈时,才被不断抛出来,频繁出现于各种通电、呈文、通告中,但究其实,这种举动多半是政客操纵的游戏,很少有普通百姓将这个词汇用于与他们政治权利有关的日常性事务。即使是地方士绅或精英使用这个词汇,也大半是在其地方权力受到侵害时,或者他们代表民众发声时,使用这个概念。所以,这些语言宣示,是否能够体现出民众的政治参与意愿,或表达出其对政治的某种看法,颇令人怀疑。⑥如果我们对史料不认真加以甄别,便会很容易得出中国公民政治在晚清民初便很发达的看法。但为何,愈到后来,所谓公民政治反而越显消沉呢?除去所谓政治压迫等因素外,是否也与公民政治本来就没有取得什么实质性进展有关呢?为此,我们需要考察究竟是谁在公开场合喜欢使用“公民”这一概念?他们通常又会在何时使用这个概念,究竟其内涵在不同时期有怎样的变化?⑦

   以《申报》为例,最早将“公民”一词用于中国情境的报道,是1905年2月18日一条新闻“上海工部局华童公学简章”,在这条新闻里,上海工部局董事安德森(F.Anderson)在演说华童公学的办学宗旨时,提到“养成公民自治之资格”。⑧而中国人自己最早使用这个词的报道见于两个月后的一篇社评,作者在论述美国领事照会清政府欲联合六大国保全中国领土一事时,强调“欲享有公民之权利者,则必负自治之责任”。⑨这种将“公民”与“自治”联系在一起的使用,亦能从晚清立宪派人士的言论中发现。如在会议上演说,上书政府要求改革,如预备立宪公会骨干人物孟昭常,不但编印《公民必读》,并借官力推销贩卖。孟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与其兄孟森皆为当时从日本引进宪政制度的推手。曹汝霖也在一篇文章中提到公民之界与投票权的关系④,其对公民一词的认识已较同时代人高出许多。至于以“公民”一词作个体自我身份的表达,亦早在1909年的选举中,有人以“公民”名义控告地方官员干扰选举。⑩

   到民国初年,“公民”一词使用更为普遍,但笔者查阅所得,发现它几乎成为政争专用名词,与具体的公民权之提倡及执行并无太多关系。除了政府公文之使用外,个人使用此语者,几乎全是政客之流,鲜见普通民众之运用实例。如1912年5月,报纸上连载“绍兴公民杜熊文上大总统书”⑥,经查,杜氏曾任江苏省纸类专税第一区分局长、江苏省财政厅驻沪专收锡箔税委员等职,他与张謇等江苏士绅有密切关系,故其言论可能代表此类人意见。1922年11月,有所谓“上海公民”电控招商局总董、中国银行驻沪监理官傅筱庵,背后则与反皖势力有关。(11)

   对“公民”一词工具化使用最明显者,即为所谓“公民会”一类组织。1912年1月,即有诸翔、陈明善等人组织上海公民会,宣称以“组织地方政党,督促庶政进行,务求改革完善,获共和幸福”为宗旨。但该会成立后之主要举动即针对当时慰留沪军都督陈其美一事发表意见。诸翔等人一开始似乎赞成保留陈其美职位,但后来又大表反对。(12)对此,共和建设会则在报端发表声明称:上海公民会行动诡秘,态度前后矛盾,怀疑其有政治阴谋。(13)笔者也发现,反对沪督派其实在此前就已以范围更大的“江苏公民会”、“沪民公会”,攻击慰留陈其美之行动“非统一之道”,表示“江苏人民万难承认”。(14)可见这些“公民会”之组织皆为地方政客临时性意见表达行动。是年3月,亦有人在上海成立所谓“闸北公民会”,以对抗租界对中国主权的侵犯。(17)徐小群认为其发起者是想保持地方秩序并争取地方公益事务管理权的商人,反映出公共行动主义从精英到非精英的转化。(18)其实,这种公民会迹近空头团体,当时就有人以真名登报抗议,称该会在报端发起活动本无具名,且以租界为根据地,怀疑该会根本不是“闸北人”组织,而是窃用“闸北公民”名义,“侵越闸北人之主权”,表示不予承认。(19)根据后来江苏省当局的查办命令,此事可能与黄伯揆、孙枝园等人欲介入闸北地方行政,“私选公职”有关。(20)湖南督军张敬尧1919年7月为应付当地学生会及党人的激进反日行动,据说雇用一些政治流氓组织所谓湖南公民会,以与前者控制的湖南各界联合会抗衡(21),亦属此类。可见“公民会”一词,已成为各派政客用来进行舆论战的武器之一。(22)

   “公民”一词的使用,在地域上也有些区别。相对于其他城市来说,上海使用“公民”这个概念的情况更多。甚至“旅沪公民”后来成为一种固定词汇搭配。如1917年1月,虞洽卿等人便以“浙江旅沪公民”的名义致电北京,要求尽速安定浙江政治局面,列名者皆为上海著名浙籍绅商。(23)前此一年,著名政客唐绍仪在拥黎反袁的斗争中,亦以“各省旅沪公民”署名发表宣言。(24)据《申报》新闻检索统计,“旅沪公民”一词自1912年开始出现(2次),然后1915年出现6次,1916年27次,1917年39次,1918年6次,1919年23次。1923年6月,曹锟当选总统,上海反对声音四起,甚至有所谓“安徽旅沪公民团”、“江西旅沪公民会”出现(25),这种现象既可能与当时上海皖系当局暗中支持有关,反直政客的运动或也在其中起作用。到11月,反直政客更宣称由“旅沪某巨绅等”邀集各省旅沪各帮绅商组织成“全国各省旅沪公民团”,“一致议决”通电各省军界领袖共起讨贼以靖国难。其署名则夸张地开列为“旅沪直、鲁、豫、秦、晋、苏、皖、赣、湘、鄂、川、黔、粤、桂、闽、浙、奉、吉、黑暨各特别区等公民团”(26),窃名之举可谓史无前例。

   除去政客运用外,“公民”另外一种较为频繁的使用,是地方士绅或商人,为公共事项或某部分民众利益而向政府提出诉求(27),这种使用其实与传统中国士绅的弹劾检举地方官吏,或代表地方民众与政府交涉相关利益事项等行为相似,只是使用的名义稍有差异。在晚清之季,可能会在呈文中署名“在职绅商”,在民国时期则有可能署“公民”,但其意义大同小异,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之定义相距甚远。

   “公民”一词的使用,在不同时期也有很大差异。这种不同的使用频率,其实暗示着不同时代的政治社会心理。如“公民”一词在1912年后的北洋时代之所以使用频率较高(28),与当时各界对“拟现代”的共和政治有较大期待有一定关系,而官方出于合法性的需求,亦再三强调保护公民权,并以此为施政的重要纲领。各派在政治竞争中,亦常常习惯站在“公民代表”的立场发声。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僭民政治的运作中,辛亥以后,“公民”与“国民”两个概念常常混在一起使用,尽管似乎前者更偏重于“人民权利”,后者更重视“国家主权”。不过,1924年后,随着国民党力量的上升,“国民”成为孙中山为首的政治势力更多采用的词汇(29),“公民”概念则较少在其政治宣传中被使用。他们把自己的党称作为“国民党”,不但反映了晚清以降“民族国家”观念的传播,尤其是“国民意识”在新知识阶层的流行,亦藉此名称来宣示其办党宗旨以民族主义为政治前提,“国民会议”的名称也是他们在中国率先提出。但是,1927年后,“国民”的意义似乎又更为严肃。按照当时国民党的训政理论,人民好象只有经过训练,才能取得国民资格,享受国民权利,但是,正如陈之迈所指出的,究竟何为“国民”,何为“公民”,两者又有什么实质区别,国民党在宣传中并没有就此做出明确界定。(30)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无论从何种角度来定义,政治文化都与此前有很大不同,这一点可以从对“公民”一词的使用情形看出一点端倪。如以1912年和1927年为例,1912年,“公民”一词在《申报》新闻中共出现741次,其中明确以个人身份使用者即逾400次,比例超过一半;而在1927年,该词共出现712次,个人使用为200次左右,比例不到1/3,其余使用者多为政府部门。(31)事实上,南京国民政府使用“公民”一词,与国民党主张的“训政”理论有一定关系,政府不但在各级学校开设“公民”课程,“公民教育”一词亦变得相当流行,官员向公众演讲“公民常识”亦很常见。是故,“公民”一词作为行政程序的运用越来越多,(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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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近代史研究》201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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