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同学们即将离校。今年进入就业市场的同学都找到了工作,其中大部分同学都进入了法律职业,担任了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政府法务;出国深造“攻博”的同学都获得了国家奖学金。在全球经济衰退之际,中国人民创业求发展,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增加就业岗位,每念及此,同学们感恩和珍惜之情溢于言表。

   我们相互认识是因为法学教育,三年前你们选择了中欧法学院,你们的信任增强了我的信心。我一直认为,中国最有希望办好的事业就是教育,在高校执教和海外访学、讲学的经历都使我不断增强对中国学生的信心,这就是我为什么接受徐校长委托,白手起家,先后创建中政大法律硕士学院和中欧法学院的原因。同学们在中欧法学院取得的成就再次雄辩地证明:让中国大学生接受更好的高等教育,这是值得每个高校校长和教授为之倾注心力的事业。

   我们接触最多的场合是“法律职业伦理”课堂。我们常常讨论一些并不让人感到轻松的话题,然而,同学们的另类思考、机智和幽默常常让我们在笑声中结束讨论。你们的课后作业和试卷总是在宣示一种理想主义:法律职业在中国崛起的动力来自它的正当性,而正当性的基础就是法律职业伦理。

   我有幸成为了你们学位论文为数不多的读者之一,作为指导老师、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组成员,我大约阅读了三分之一学生的论文。我深受鼓舞的是,你们怀着对民生和社会的关注,把观察焦点聚集到中国现实的法律问题,诸如:如何在诉讼之外寻求争端解决?夫妻关于离婚的弃诉约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在三鹿奶粉案,为什么整个行业对长期存在的欺诈集体保持沉默?那些痛苦不堪的尘肺患者为什么无法获得损害赔偿?证券欺诈的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存在哪些法律障碍?中国律师为什么放弃“律师—客户特权”,主动向公众披露客户信息,借此吸引舆论关注?你们的论文突破了学生和“二级学科”之间的身份捆绑,你们不是把观察和思考自我限定在某个“二级学科”,因为,你们领悟到: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司法务面对的每个现实的法律问题,都会突破“二级学科”的壁垒。

   你们还到北京沙河的建筑工地走访民工,了解欠薪原因,提供法律咨询。你们发现:合同载明的工程承包商和雇主之间往往相隔若干次交易,甚至无法辨识谁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支付民工的工资,一味鼓动民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未免纸上谈兵,而将写在文本上的法律转换为民众可以求助的规则并非易事。

   我是你们文艺活动的粉丝观众。在2012年元旦晚会,你们的表演提供了一个令人信服的实例:表达自由是艺术的源泉。在2013年春节期间,我再次想到那次元旦晚会,忍不住发表了这样一条微博:“中欧学生的元旦晚会,我一次也没错过……我觉得学生的表演比,春晚,精彩许多,学生不,专业,,因而自然;学院对节目无任何审查,学生因而能随兴发挥,淋漓酣畅。”( 2013年 2月9日)。

   我也是你们的诉求和批评的倾听者。你们是总是以一种礼貌而不轻易放弃的方式提出诉求,你们建议学院改进教务管理,推进信息公开。翻阅工作笔记,以下是我搜集的你们在教学工作座谈会的发言和个别谈话:

   ——你们要求汉堡大学公开确认欧盟国际法硕士学位在德国经过“认证”,以确保学位的有效性。

   ——你们质疑学院评选“优秀授课教师”的标准的合理性,“一门只有10个人选修的课程,只有10个学生评分;一门100个人选修的课程,有100个人评分,怎么能同等对待?”

   ——你们建议课前阅读与授课内容保持相关性,“老师布置学生阅读的文献,常常与课堂讲授和讨论无关,学生读不完,教授也未必读过。”

   ——你们怀疑欧洲法课程安排的合理性,“欧洲法分单元集中授课,疲劳轰炸,一周一门课,同学们只能在课上录音,听力好的同学在课后整理笔记,然后分发阅读。这样,很少有课堂参与,不如发录音带给同学。”“讲完就考,考完就忘,完全是不计成本的国际教育合作表演秀。”

   ——你们建议课后作业的分量应适当有度,“有些教授布置的课后作业太多,难以应付,我们写了,教授也不会看的。”

   ——你们认为,考试方法和评估标准属于教授应当在头两节课就予以公开的信息。

   ——在校最后一年,你们主张:在实习和求职期间,每日往返昌平和城区将非常疲劳,学生应当全部从昌平迁移到学院路。事实证明,这一迁移对求职确实是有帮助的。

   当你们批评学院工作的时候,你们知道自己未必成为受益人——教学工作座谈会都是在期末召开,即使立即矫正,你们也没有机会再次上课——但你们相信:改进工作可能使后来的学生成为受益人。

   哲人王阳明强调“知行合一”,意思是思想、言论和行为三者之间需要保持某种一致性。如果把“知行合一”看成一种健全人格,那么,健全人格的养成需要一个极为重要的中间环节,这就是表达自由。缺少表达自由,思想和言论之间或者思想和行为之间的一致性就无从谈起,言论检查和自我检查、自我设防和去伪存真就会消耗大量智力资源。在一个言无禁忌的环境里,人们可以节约揣摩对方和自我掩饰的成本,信息比较透明,解读信息也不容易发生歧义,周围的人很少会让你大吃一惊。言论自由也是人性自我膨胀的遏制剂,诉说和倾听、批评和反馈能使一个理性的人意识到自己的局限,从而保持谦卑。中欧法学院的自由氛围形成了一种坦诚、认真和依法办事的风格,这就是文化——一个群体的共性。

   2011年12月,我收到了你们独具匠心的元旦晚会邀请函—63只手折的千喜鹤、1张字条。我拆开了43只,保留了20只,因为一旦全部拆开,就再也不能恢复原貌,而原貌是一种无法复制的美。为了感谢同学,我在此选择一些与本职工作有关并让我深感荣耀的点评:

   ——“这学期您富有启发性的法律职业伦理课在潜移默化之中影响着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人格塑造。”

   ——“你让我们重振作一个法律人的信心。”

   ——“您不断引导我们独立、批判,深入思考问题,这种授课方式我很喜欢。”

   ——“大家私下都称你‘老方’。我们都喜欢听你讲课。”

   如今,这些千纸鹤放在通向我书房的一张案几上,我每天都可以看到。

   (二)

   这是一个充满焦虑的时代。在童年时代,你们“担心输在起跑线上”;小学毕业,担心上不了重点中学;中学毕业,担心考不上重点大学;上大学之后,担心“评优”失利,排名落后。现在,你们已经是精英专业人士,你们可能仍然难以摆脱这种“成功焦虑”。1995年,美国出版一本畅销书《赢者通吃的社会》,按照作者的观察:市场经济最终导致财富和权力的集中,1%的人占有美国40%的财富,引领和掌控整个行业的人只是几个顶级天才,中国等转型国家也正在走上同样的道路。这一观察究竟是客观描述,是盲人摸象,还是想当然,在此作出评价并不恰当。但是,在一个社会,如果大部分人只是在给几个人的上升垫底,那些与“赢者”沾不上边的人统统要被淘汰,这个社会显然是单调而缺乏个性的。富有或大权在握的“赢者”未必聪明、诚实、勤勉,他们的成功可能正是因为他们具有相反的禀赋,他们可能为“成功”付出了健康、道德和人际关系的代价,他们可能总是缺乏自知之明而不断重复愚蠢的错误。也许,只有在多元价值体系下,“赢者”才有标杆意义,每个人坚守自己的本分和价值方阵,都可能成为“赢者”。

   在进入职业市场之前,你们就知道,每个行业都有“潜规则”。你们会看到一些老套的把戏和翻新的花样,例如:在饭桌上干杯“争表现”,在麻将桌上输钱换胜诉,在娱乐场所和重要人物“拉近”关系,在礼品盒里塞上“红包”并叮嘱收礼者“自用”,你可能得到一个让你喜出望外的购房折扣,当你为子女入学而一筹莫展的时候,可能发现有高人相助…….。每个人在内心深处,都想保持一片宁静的、没有污染的世外桃源,但是,我们又时时担心“边缘化”,担心错失良机,担心“适者生存”的逻辑可能把自己变成丛林里的猎食对象。但是,我想说的是,真正强大而耐久的力量来自正当性,保持正当性的人都是笑在最后的胜利者。失败了,可以转败为胜,失去正当性,人永远难以重新站立起来。正当性是一道不可妥协的底线,只要你失守,你就变成了另一个自我。如果你要成为一个可复制、可言说的传奇,正当性比成败更为重要,你做或者拒绝做,不是因为成败得失,而是因为正当性。

   (三)

   正当性意味着信守法律和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正当性和合法性、合规性是结合在一起的,但是,合法性、合规性并不是简单地从文本中找规则、用规则比照具体事实,而是结合常理、制度角色、目标和责任去解释文本,解释本身就是创造,就是在竞争话语权。坚守正当性,并不意味着放弃责任和无所作为。

   在管理中欧法学院期间,我发现自己需要执行的规章、合同经常与常理的发生冲突,我无法要求制定者就此作出解释,我甚至不能辨识谁能代表制定者。例如,按照合同、批文、许可,中欧法学院是2008年10月成立,合作合同到2012年12月终止,在此期间可招收三期学生。在2010年,我面临的问题是,能否招收2011年入学三年制双硕士?如果不招生,就不能完成招收三期学生的任务,但我无法在2008年10月招收本来应当在2008年9月入学的新生,时光不能倒流;如果招生,2011级学生要到2014年毕业,而合作方不可能承诺将合同义务延伸到2012年之后。但是,我认为:招收2011级学生已经列入了2011年工作计划,合伙人批准工作计划,就是同意把合同义务延伸到2012年之后,至于如何将这一“同意”纳入正式合同文本则是另外一回事。于是,我坚信招收2011级双硕士具有正当性并付诸实施。但是,在招收2012级新生的时候,我就无法坚持同样的理由,于是,改为招收两年制中国法学硕士,这样,即使外方停止合作,中方也可以单独完成教学。

   中外双方所有的文件都把学院招生对象限定为“法律硕士”,同时又要求学院将“法律硕士”和欧洲法硕士融合在一起。但是,任何一所欧洲大学的法学硕士都要求申请人已有法学本科学位,而“法律硕士”当时是一个只能招收“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项目。两个指令互相矛盾,执行其中一个,必定违反另一个,但我又不能无所作为。在我看来,面对互相矛盾的指令,执行人就有自由裁量的正当性,于是,我作出了招收“法学硕士”为主,兼带招收“法律硕士”的决定。从合同、许可证和批文里都找不到招收“法学硕士”依据,但合规性并不是文本崇拜,当条文的错误已经无可争辩,按照条文操作只是明知故犯地制造更多错误,或者使一个机构中止营运而处于瘫痪的时候,正当性要求每个人本着诚信和责任担当作出行动决定,而不是逐字逐句地“按章办事”。

   中外双方所有的文件都要求学院承担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培训,但是,法学院只有能力提供法律职业人士入职前的法学教育:一个法学院,即使有两百年的历史,也未必有多余的师资去培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一个新成立的法学院为了不可能实现的目标而分散本来就不充足的师资,更为不智。何况,法律职业培训在中国历来是分业统管,大学法学院插手法律职业培训,本身就是超越本分。因此,我不能认同中外双方将“学位教育、职业培训和研究”作为平行并立的“三根支柱”,不管这一看法都多么深厚的政治背景。除了把“培训”分包给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律协之外,我没有为此作任何努力。我的消极立场是一种符合理性的合同解释。

在我看来,设立一个中外合作办学的法学院并不是为了在中国复制一所外国法学院。(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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