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中国式民主应该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目前在特殊性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在普遍性方面还有待改进。中国式民主的核心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具有法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中国要真正建构一种超越西方的民主模式,必须解决一党执政如何与竞争性选举相结合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开展非政党式竞争性选举。非政党式竞争性选举的有序开展能够长期保证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同时又能从根本上克服合法性挑战,建立公平的政治游戏规则,促进法治的实现,有效缓解政府与民众的冲突,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

   关 键 词 中国式民主 一党长期执政 竞争性选举

   关于中国式民主的讨论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但目前的讨论对中国式民主的特殊性关注较多,对中国式民主的普遍性则重视不够。中国式民主应该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其特殊性表现为具有不同于西方式民主的地方,普遍性表现为在某些方面也符合世界各国公认的民主标准。如果中国式民主没有区别于西方式民主的独有特征,就不能称其为中国式的;同理,如果不在某些基本方面具备民主的共同特征,也不能称其为民主。

   中国式民主的特殊性是毋庸置疑的,学术界已有较多论述,其具有明显不同于西方式民主的制度特征,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与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但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中国共产党将长期保持执政地位。中国式民主的核心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具有法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

   中国式民主在普遍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世界上不存在普遍的民主模式,但是存在各国人民公认的民主的共同特征,存在对什么是民主政治的最低限度的共识。这个最低限度的共识就是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对政府授权的主要方式是投票选举,政治家通过争取人民的选票而获得执政权力。[1]这种争取人民选票的选举应该是公正、开放、竞争式的,人民有机会从不止一个候选人中选择一个作为公共职位的承担者。中国式民主也应当具有民主政治的共同特征。我国宪法早已承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还需要继续推动选举制度的改革,保障和落实人民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完善人民对具体政府官员的授权机制,使中国式民主在普遍性方面符合举世公认的民主标准。

   中国式民主只有实现民主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有机结合,在选举民主的基础上实现一党长期执政,才能真正建构一种有别于西方的民主模式,为人类民主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从实质合法性到程序合法性

   社会主义国家历来重视实质民主,实质民主的核心含义是由一个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政党代替人民掌握执政权力,使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和实现。建立于这种实质民主基础上的执政合法性,就是实质合法性。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夺得政权,就在于其高举民主的旗帜,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人民的支持下赢得了革命战争的胜利,取得了执政地位。在此过程中,中共与中国多数人的利益是一致的,中共所提出的经济平等、政治民主、反对专制等主张反映了广大人民的诉求,其政权的民主性质主要体现为代表和实现了人民的利益要求,是一种实质民主,而不是程序民主。这种民主性在建政初期确实得到了全国各阶层的认可,人们认为新政权的民主性要超过国民党政权,尽管国民党曾举行过全国范围内的选举。这是一种基于民意的认可,而不是基于选举的认可,不是建立在投票选举基础上的现代权力授受形式。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之获得正应了那句古话,得民心者得天下。这里的民心主要表现为一种对政治合法性的默认。

   当中国共产党转变为执政党以后,其与人民的关系发生了变化,既有利益一致的一面,也有利益冲突的一面。中共既是人民利益的代表,也是一个特定的执政组织,有其自身的组织利益和党员的个人利益;人民既是名义上的国家主人,也是中共执政行为的对象。中共的执政行为可能会与具体的某些阶层或某些地域的民众产生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对实质合法性构成了潜在的挑战,但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民众的利益尚未分化,利益诉求不明显,官员的腐败数量较少而且没有显性化,因此合法性挑战并不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基于历史的延续和经济发展绩效,中国共产党得以继续保持执政合法性,并得到了人民的默认与支持。中国共产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是一种整体上的代表,大多数人在改革过程中的绝对利益都得到了增加。但是具体到每一个人情况又非常复杂,有的人相对利益受到损害,有的人直接利益受到损害,这些都会对执政的合法性产生影响。与此同时,官员的腐败现象日益增加,这不仅会加重对民众利益的损害,更会引起一些民众对合法性产生怀疑。但这种怀疑不是从总体上对执政党合法性的怀疑,而是对具体执政行为和某些官员的怀疑。执政党拥有民意的默认支持,其执政根基并未动摇。然而,由于执政党是在整体上代表人民,具体层面可能损害某些民众利益,所以除在宪法意义上人民默认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之外,还需要落实对具体执政者的授权,即人民通过选举对各级政府领导人进行民主授权,约束其执政行为,使执政党除具有实质合法性之外,进一步获得程序上的合法性。通过程序合法性的构建,巩固实质合法性基础,约束具体执政者,使其在政策制定和执行层面保障民众的具体利益。

   将各级政府执政行为的合法性建立在选举授权的基础上,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并不矛盾。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目标理应是一个基于普遍选举的民主政府,这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奋斗的目标。马克思在论述巴黎公社的组织原则时强调,无产阶级政权的公职人员应该由选举产生,巴黎公社正是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2]。毛泽东在1944年指出:“只有建立在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与民主选举政府的基础上面,才是有力的政治。”[3]邓小平也曾在1987年指出:“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4]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的导师和领袖们看来,建立一个普选基础上的政府,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这也应该是中国式民主必然要包括的内容。各级政府领导人的产生都建立在选举的基础之上,才代表着中国式民主真正走向成熟。

   在政治默认的基础上,人民用实际行动表达对执政党政治支持的最恰当的方式就是投票选举,人民通过周期性的投票选举确认具体执政者的执政资格,将一党长期执政建立在选举民主的牢固基础之上。这种选举必须是竞争性的,没有竞争,人民在选举中将无从选择,从而也就不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一党执政如何与竞争性选举相结合,正是中国当前民主政治发展最为关键的问题。

   一党执政与竞争性选举可以兼容

   在我国发展竞争性选举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片面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竞争性选举是西方式民主的内容,中国式民主不能照搬西方式民主;另一种看法认为,一党执政与竞争性选举是相互冲突的,开展竞争性选举必然会威胁执政党的地位,不能保证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从而会使中国长期保持的政治稳定局面遭到破坏,并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现代化目标最终难以实现。

   这两种看法都是不能成立的。首先,竞争性选举并不是西方式民主独有的内容,而是民主共有的内容。竞争性选举只是民主技术问题,不是民主性质问题,是各国民主政治普遍采用的实现形式。中国式民主也不能回避竞争性选举。竞争性选举的实质是为选民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候选人,由选民从中进行选择。如果选举是非竞争性的,比如只提供一个候选人供选民进行选择,那么选民的政治选择权实际上并没有充分实现。非竞争性选举在具体操作中表现为等额选举,等额选举相对于没有选举也是一种政治进步,但是等额选举因为是一种确认式选举,那么要确保选举结果的合法性,一般来说要规定候选人获得半数以上选票方为有效。如果唯一候选人得票不过半数,那么就等于被选民否定,该候选人不能当选。这样选举组织者就得另外推出一位候选人,或者由选民联合推荐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这样在事实上又变成了竞争性选举,因为新的候选人如果当选,就意味着其在前后相继的选举中(不是同一场选举)击败了前面的候选人。所以选举要么是竞争性的,要么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选举。非竞争性而又能够充分实现选民选择权的选举是不存在的。

   事实上,在我国的民主实践中并没有否定竞争性选举,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从法律规定看是允许竞争的。我国各级政府的副职领导人在人大选举中是差额选举,这也是一种竞争性选举,只是没有公开开展竞选活动,但竞争是存在的,某些地方存在拉票甚至贿选活动从反面说明选举是存在竞争的。我国农村村委会选举被国内外认为是符合民主标准且具有充分竞争性的选举,尽管部分地区村委会选举存在各种问题,但公认实行的都是竞争性选举。

   其次,竞争性选举与一党执政并不必然是冲突的,在竞争性选举基础之上实现一党长期执政是可能的。在世界各国的民主实践中,通过竞争性选举而实现一党长期执政的例子并不鲜见。日本自民党、印度国大党、瑞典社民党在充分的政党竞争的基础上实现了一党长期执政,其中日本自民党连续执政38年,印度国大党连续执政49年,瑞典社民党连续执政85年。墨西哥革命制度党、新加坡人民行动党、马来西亚巫统是在有限制的政党竞争基础上实现一党长期执政,其中墨西哥革命制度党连续执政71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连续执政55年,马来西亚巫统连续执政59年。[5]

   从以上国家的案例可以看出,开展竞争性选举也可以保证一党长期执政,即使是实行充分的政党式竞争,实现一党长期执政也是可能的。当然只要有竞争,就必然会有风险,但这些风险都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或操作方法加以克服的,冒一定的风险来探索一种有别于西方的中国式民主是值得的,总比回避政治改革,眼看着政治风险不断累积要好。为了有效规避风险,中国式民主开展竞争性选举应采取非政党式竞争的方式,在公共职位竞选中,先在执政党党员候选人之间展开竞争,时机成熟后再在执政党党员候选人与非党派个人候选人之间展开竞争,而且首先在部分地方政府开展竞争性选举的试验,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向全国其他地方推广。如果有巧妙的制度设计,再加上灵活机动的操作方法,就可以通过稳步推进的方式在中国实现竞争性选举。

   非政党式竞争性选举的重要价值

   我国如果通过制度创新解决了一党长期执政与竞争性选举相结合的问题,中国式民主这个概念才能无可争议地确立起来,一种不同于西方的民主模式才能真正自立于民主国家之林,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力。非政党式竞争性选举的重要价值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根本上克服合法性挑战。执政党目前仍然具有实质合法性基础,国内民众对于执政党的执政成绩以及其地位的不可取代性有较为广泛的共识,但是程序合法性尚有欠缺,人民不能通过选举充分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意愿,也不能对直接影响自己利益的地方官员形成根本性的制约。实质合法性目前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容易招致外部指责并用来对执政党施加压力,二是当经济发展速度放缓或者腐败比较严重时合法性容易动摇。非政党式竞争性选举的开展,不仅不会动摇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还可以为执政合法性奠定一个长期的制度基础。每一个具体的执政代表都是经由选民选举产生,就从根本上堵住了国内外对执政党程序合法性不足的指责。

第二,建立公平的政治游戏规则。(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77240.html
文章来源:《探索与争鸣》2014年7期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中国数字时代亚马逊镜像(墙内可直接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