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定义的愚昧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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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八家子村征地拆迁)

8月,“烈士”一词因为一个愚昧的提议而引起公众大讨论。

先是吉林省吉林市八家子村征地拆迁时,执法大队与村民发生冲突。龙潭区城管执法大队大队长邵罡被砍死。随后有媒体报道,当地宣传部门表示,打算为邵罡申报烈士。顿时,网上一片反对之声。中国青年报认为有72%的人反对。对此数字我表示怀疑,因为无法想象,难道竟然有高达28%的人赞成给评烈士?


强拆,是罪恶行径,这么多年一直得不到遏制,反倒愈演愈烈。城管参与强拆,严重违法。所以,被砍死的城管队长,说轻了是违法行政、助纣为虐,说重一些,那就是死有余辜。而当地宣传部门竟然想为其评烈士,这是何等的愚昧、愚蠢、无知、狂妄。


另一件事,则相对简单一些。
810日,天津4个警察处理车祸时,被后面一辆大货车撞死。警察设置了隔离设施,尽到了警示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天津方面要为这4个警察评烈士,我是同意的。


但是,我们再延伸思考一下:如果当时不是警察,而是换做
4名政府官员被撞死,会被评烈士吗?估计会,而且道理上也说得通。接下来,假设当时是4个自谋职业者被撞死,会被评为烈士吗?


估计当局不会给评烈士,而且,死者家属可能也不会想到可以被评烈士。


这么多年的极左灌输,让大家误以为烈士是“官家人的专利”,基本上被军人、警察、政府官员垄断。


这是公民由于无知而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我们必须先搞懂烈士的定义。维基百科是这样定义的:“烈士,是一种对为正义事业牺牲生命者的荣誉称号。”这个定义没问题,但是略显空泛。至于新华字典和其他某些网站的定义,没有被查询的价值。


还是看法律如何定义吧。先说老款法律。那时候,法律只保护“革命烈士”。
19806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有5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前4种都是“对敌”情形中死亡可批准为革命烈士。第5种是“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新款法律,自
201181日起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公民牺牲符合5种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其中3种仍然是执行“公务”时适用;第5种是“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这个就是个补充说明没必要评价;我们要注意的是第2条:“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对比两个条例,我们发现,“革命烈士”换成了“烈士”。法律的阶级色彩削弱了,回归到了法律的本来地位,这是个进步。


取消了“对敌”字样也是个进步。


在保卫财产死亡可评烈士方面,原来只是“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并且还要求“壮烈”)才能评为烈士,而新条例规定了保卫或抢救“公民生命财产”而死亡,也算烈士。这是个巨大的进步。


遗憾的是,大家都没有注意到这最大的进步。此进步表明了国家主义、集体主义对法律的

侵犯得到了纠正,这与中国《宪法》的改变是对应的,即,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如果一个公民为保卫自家财产而死,应该是不能评为烈士的。法律虽未明说,但人们普遍观念应该是这样的。需注意,为保卫其他公民财产而死,是可以评为烈士的。举个例子,发生火灾或水灾了,某人为了帮邻居抢救财产而死亡,可以被评为烈士。


回到天津那个例子,假如车祸后,
4个公民树起警戒标志,抢救伤员,被后面的车撞死,完全符合烈士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主动申报烈士,给与家属经济补偿。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去做,公民可以要求其尽快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再不听话履职,公民就可以起诉。


烈士称号,不仅是荣誉,还是对家属的经济补偿。纳税人的税款里,专门有一部分是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金。


权利需要我们自己维护并争取。官方的法律都进步了,如果我们自己再不争取,那就是自我弃权,怨不得别人。


链接: 《扫黄,烈士,禁书……都要有标准》


《什么是英雄?什么是亵渎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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