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被判处死刑,在临刑前有什么表现,一直是我感到好奇的事。前一阵看了萨达姆临刑的录像,一个大独裁者,到临刑时只好毫无抵抗地顺从。因为他知道抵抗是毫无意义的。但是并不是每一个死刑都如此。遇罗克,王申酋,张志新等人临刑前都有极强烈的反抗。他们要用生命的最后时刻,用尽全身的力量,来控诉这世界的不平。但是一切都是枉然。因为死刑的执行者是强大无比的国家机器。任何反抗都是徒然的。

国家杀自己的百姓当然有它的道理。在皇朝时代,最多的死刑是犯上作乱。哪怕是有一丝一毫的犯上的怀疑,立刻杀无赦。清朝时的文字狱,都是捕风捉影,并没有真凭实据。但是一次可以杀几百人,甚至上千人。从秦始皇以来都是如此,这没有什么奇怪。老百姓也认同。因为如果人人都想当皇帝,这个世界非乱不可,这对百姓自己也不利。所以大家同意不犯上,不作乱。除非实在被剥夺得没有生路,不得不揭竿而起,冒着被处死的风险,走上成则为王的道路。

这是几千年皇权时代的规则。自从国民革命以后,情况有了很大的变化。因为皇帝没有了。国家机器不代表皇帝的利益,而应该代表全体百姓的利益。只有破坏百姓利益的人才会被制裁,其中特别严重的可能被判死刑。比如说一个百姓杀了另外一个百姓,而且屡教不改,对其他百姓造成生命威胁,那么将杀人犯处死一般是有理由的。但是如果假国家的名意而谋个人的私利,并且对不同意的人判处死刑,就毫无道理了。文革时所谓的“恶攻罪”(恶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是要判死刑的。文革结束后有人朝毛泽东的像片上扔墨水都被判了无期徒刑。这时候所谓的无产阶级专政被偷换成为毛泽东专政。

我们常常听到的颠覆国家的罪名就是一个十分可疑的说法。因为此处把百姓偷换成了国家。试想一想,有没有颠覆百姓的可能?百姓已经处在最底层,还能够被颠覆到哪里去呢。只有当权者会被颠覆。百姓是不可能被颠覆的。所以以我之见,颠覆罪是不能够成立的。拿颠覆罪对一个人判处死刑更是荒谬的。虽然对颠覆罪判处死刑的现在基本上没有了,但是判处长期徒刑的还有一些。在我看来,这都没有起码的根据。类似地,敌对势力也是一个可疑的名词。百姓和百姓之间不可能彼此无缘无故地敌对。对当权者倒有可能发生彼此的冲突。所以所谓的敌对势力实际上是对当权者的敌对。对当权者的敌人,不是人民的敌人判处死刑是没有多少理由的。因为当权者不等同于人民。

一个民主政权杀自己的百姓必须有正当的理由,而且这个理由正当与否要得到尽可能广泛的舆论认可,所以要对每一个死刑案都要经过广泛的讨论。绝不可以偷偷摸摸的进行。否则就有怀疑死刑是为了统治者本身的利益,而非为了人民的利益。我国在死刑方面近年来做了不少改进,审批权上收到了最高法院,比过去慎重多了。但是至今缺乏公开的讨论。连每年的死刑人数都算是国家机密,实在有违常理。近年来我国在走向法治社会的步伐相当快,下一步该怎么走,我认为应该公开死刑的所有信息,证明国家的专政并不是为了少数的统治者。再下一步应该将重刑的决定也予以公开,并且征求社会舆论的同意。

本博客由茅于轼教授学术助理段绍译负责管理,段绍译手机和微信号:137 0738 8888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中国数字时代亚马逊镜像(墙内可直接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