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就是刘少奇在文革遭难时拿它主张权利的那部宪法,颁布至今正好60周年。对于1954年宪法,比较普遍的看法有两点:一、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二、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笔者以为,如果要给我国的五部宪法(包括《共同纲领》)做一个简单评价的话,不拘泥于具体的宪法条文,每一部宪法的精神或者说贯穿其中的灵魂是不同的:1949年《共同纲领》的精神是人民民主专政和民主联合政府;1954年宪法的精神是向“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过渡;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这两部宪法的精神是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1982年宪法的精神是“拨乱反正”,并在如何看待公民权利的问题上更进一步,将公民权利的保护置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之前,最终理顺了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政治哲学。所以,优劣排序依次应为:1982年宪法、1949年《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1975年宪法。

   1954年宪法不是那么好的一部宪法;1982年宪法的制定是建立在《共同纲领》而不是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这个判断更符合历史的逻辑。

   本文尝试透过具体的宪法条文,从历史事实的角度,向人们呈现一些真正主导1954年宪法制定的因素,希望这些因素有助于人们更深入认识1954年宪法。

   一、制定1954年宪法的理由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中提出:

   一九五三年来到了。一九五三年向全国人民提出了三项伟大的任务:第一,继续加强抗美援朝的战争,争取更大的胜利;第二,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一九五三年度建设计划;第三,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

   显然,这篇社论体现的是中共中央领导层的意图。问题是,在已有的《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刚过三年,而且运转良好,没有人对之公开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提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取代既有的政治协商会议,并提出由新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正式的宪法(即1954年宪法——作者注),以替代《共同纲领》呢?毛泽东于1953年1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中阐述了“根据”:

   根据的一个方面,是《共同纲领》的规定。三年来,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了,各届人民已经组织起来了,举办全国选举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注1

   这里所说的《共同纲领》的规定是指《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注2从该条的字面上进行理解,其意义无可非议,符合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疑问在于,为什么偏偏要在这个时候提出兑现《共同纲领》第十二条呢?在这个时候要求兑现《共同纲领》第十二条,究竟是对《共同纲领》的遵守还是偏离?它是不是偏离了制定《共同纲领》时各政治主体之间达成的政治共识?

   《共同纲领》的序言明确认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事先既然已经认定“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为什么在仅仅三年之后,就认为政协会议似乎不能“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了,而必须召开自下而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订新宪法以示《共同纲领》不合时宜?

   比《共同纲领》早两天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每三年开会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之。”其中“每三年开会一次”的规定,其明显的意思是政协会议不止开会一次。如果参加政协会议的各种政治派别事先知道“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政协会议只能行使三年这样的权力,他们还会那么心甘情愿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欢欣鼓舞地来参加政协会议,为新政权的成立提供合法性基础,来证明新政权是“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的吗?

   因此,提前结束政协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的历史使命,提前结束《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的地位,提前脱离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注3,使中国共产党可能偏离与各民主党派订立政治契约的初衷。召开政协会议,建立一个多党派的民主联合政府,让大部分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加入进来,中共才可以获得大部分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拥护。如果仅仅是依靠军事行为打败蒋介石政府,那赢得的仅仅是一场军事斗争的胜利,并不能证明是人民的认同和民心所向,不能证明中国共产党对于蒋介石政府的军事行为是代表人民意愿的“有道伐无道”。所以,中国共产党除了要取得军事斗争的胜利,还必须取得政治斗争的胜利,在政治上打败对手。这其中非常关键的一步,是同蒋介石政府争取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站在自己的一边。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站在哪一边,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站在哪一边。

   因此,中共在与国民党进行军事斗争之外,也开始了对于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争取。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其中第五项号召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注4根据法理,中共中央的“五一”号召提出的召开政协,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是一份郑重其事的政治要约。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响应中共的“五一”号召,公开发表声明,纷纷从国统区、海外奔赴中共控制的解放区,参加政协会议,则是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对中共中央“五一”要约的政治承诺和践行,证明了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了合同,这份政治契约的正式文本就是1949年9月29日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

   现在新中国刚刚成立三年多一点,政协会议只开了一届,中共中央就提出要搞选举,开全国人大,以全国人大代替全国政协,以制定新的宪法代替《共同纲领》,中共中央对此如何来作出解释呢?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即在《共同纲领》的规定中,是否能合乎法理、合乎政治契约地得出制定新宪法的依据。

   问题的第二个方面,即举办全国性选举的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毛泽东认为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这是办全国选举的三个前提条件。这三个前提条件有法律上的依据吗?似乎是有。根据《共同纲领》第十四条第四款:“凡在军事行动已经完全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彻底实现、各届人民已有充分组织的地方,即应举办普选,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见,毛泽东所说的三个条件是根据《共同纲领》的第十四条第四款来的。不过,比对毛泽东所说的“条件已经成熟”,可以发现,《共同纲领》规定的是“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到毛泽东这里则变成了“全国选举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共同纲领》规定是“地方”,毛泽东讲的是“全国”。

   毛泽东的讲话是无心之失吗?从当时的客观情势看,朝鲜战争正在进行之中,谁胜谁负,是继续打还是讲和,尚没有最终定局。毛泽东还在1952年12月20日给志愿军党委发出《中央关于准备一切必要条件坚决粉碎敌人登陆冒险的指示》注5。还有,台湾尚未解放,东南局势未稳,1952年12月28日毛泽东又发出《中央和军委关于加强防敌进攻福建沿海的指示》注6。天下远没有太平,甚至可以说,国家处于危难之中。在这样的局面下,国家办全国性选举,其中必有另外的原因。

   问题的第三个方面,办全国性选举,召开全国人大,是否必然要废除《共同纲领》,宣告它历史使命的终结,而代之以新制定的宪法?不言而喻,制定宪法需要召开全国人大,但召开全国人大不一定非要制定宪法不可。把问题再深入一步,即便是举办了全国性选举,召开了全国人大,《共同纲领》就不能调节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了吗?《共同纲领》是不是与全国人大必然不能和谐共处?如果两者之间有一些相冲突的地方,是不是可以通过局部的修改以达到使两者相容,就像修宪一样?

   中共以外的人士对此提出了疑问,归结起来,主要有四点:一、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二、这样做有什么作用?三、这样做有没有可能,有没有困难?四、这样做对有些党派、阶级、团体是不是有利?注7

   在中共和民主党派之外,千千万万的普通民众是否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宪法呢?黄炎培在讨论宪法草案的发言时转述:“人民群众在初听到‘宪法’两个字,完全不懂。说:‘什么是宪法’”。注8当时民众对于宪法是什么,是没有概念的,更不用说主动地、普遍地要求制定宪法了。

   对于上述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当时终结《共同纲领》的历史使命,代之以新的宪法,如果衡之于事实和法理,理由并不充分,人民群众也没有制定宪法的呼吁。

   那么,是不是中共内部产生了强烈的废除《共同纲领》、制定新宪法的要求呢?中共党内在那个历史时期如何看待《共同纲领》,是不是迫切地想废除它?从中共党内高级别领导人的内部讲话中,截止到1952年10月刘少奇访问苏联之前,尚没有废除《共同纲领》的想法,相反是要求党员干部、资产阶级遵守《共同纲领》。

   1950年6月6日,邓小平在中共重庆市第二次代表会议上批评那些不学习不运用《共同纲领》的党员:“今天的不幸情况,恰恰是有些共产党员不学习不运用共同纲领。党外人士把共同纲领背得烂熟,在讨论工作和政策时,能够引经据典,充分说理。而我们的一些共产党员却往往瞠目不知所对,有的甚至最后拿出蛮不讲理的本事来。”注9

   1952年6月19日,周恩来在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的全国统战部长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要把资产阶级分子改造成什么样子呢?就是要使他们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办事,以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要求,适合于新民主主义政治的要求,适合于新民主主义文化的要求……改造的结果,就会使他们走上《共同纲领》规定的轨道。”注10

   1952年9月5日,毛泽东在对黄炎培一篇讲话稿的复信中说:“当做一个阶级(指资产阶级——作者注),在现阶段,我们只应当责成他们接受工人阶级的领导,亦即接受共同纲领,而不宜过此限度。”注11

   从上述可见,从《共同纲领》的通过,到毛泽东给黄炎培复信时止,无论是从客观形势还是主观认识,无论是从中共党内决策层还是到党外民主人士,以至于到普通民众,都没有提出以新宪法取代《共同纲领》的要求。或者说,即便是有,也没有上升为一种主导性的要求。可是为什么就在极短的时间段,《人民日报》元旦社论就认为政协会议和《共同纲领》“这些在过去是完全必要的并且完成了历史任务的过渡的办法,已经不适合现在建设时期的需要了”?注12

显然,在《人民日报》发表元旦社论之前,中共中央就已经做出了制定新宪法的决定。1952年12月24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四十三次会议,讨论中共关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提议。周恩来代表中共对提议做了说明。他说: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尚未具备的情况下,由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地方,则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大会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现在,这个条件已经成熟,为着适应新时期的国家任务,必须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此,中共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议,于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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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炎黄春秋 2014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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