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所有永久性居民,包括外国国籍的永久性居民,将头一次有机会直接选举他们的下一任领导者,即香港行政长官。

1997年以前,有28位英国籍港督在总共155年的时间里治理过香港。他们都是英国政府派来的;英国政府从未就港督人选咨询过香港人的任何意见,说起来,也从未咨询过英国民众的意见。

如今说到英国对香港的法律和道德义务,人们会援引1984年签署的《中英联合声明》为基础。这份文件中并未提及普选。

《中英联合声明》只是这样表述:“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提到,最终目标是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基本法》于1990年由中国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并公布,1997年7月起实施。

自1997年以来,行政长官一直由选举委员会选出。选举委员会的人数一直在稳步增长,从1996年的400人,增加到2012年的1200人。历届香港政府,一直在中央政府的全力支持下,朝实现普选的目标努力。

香港民众和我们的立法会议员如今必须考虑的问题在于:我们要不要接受中央提供的这个让民主前进一大步的机会——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还是我们宁愿选择停滞不前、保留选举委员会?我们是愿意前进一步,还是后退两步?

别搞错,如果那些不满于政治改革不及自己预期的立法会议员拒绝政治改革,那将是后退两步。我们不仅将错过在2017年实现一人一票选举行政长官的机会,我们还将错过在2020年通过普选选出立法会的机会,因为立法会选举改革以行政长官选举方式改革为前提。

那么,下一次更改选举办法的机会就是2022年的行政长官选举了,比现在唾手可得的机会晚了5年。立法会选举想要进行任何进一步改革,最早也要到2024年了。

香港和海外的批评者认为,北京方面的框架过于保守,不是“真正的民主”。他们宣称,提名委员会将把来自“泛民主派”阵营的候选人“排除在外”。

但每个人都应注意,《基本法》中有两项基本规定:第一,只能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第二,所有成功当选的候选人在就职之前必须得到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这两项规定自1990年《基本法》公布之日就有了。行政长官之所以必须由中央政府任命,是因为香港跟其他地方民主政体不同,它享有的高度自主权,源于中央政府授予的额外权力。提名委员会将参照2012年选出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组成,即,将拥有1200名成员,来自四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界别,大多数由自己的选民选出。

由500万选民选择香港的下一任领导人,将对本市的政治文化产生深刻影响,将赋予下一任行政长官香港历史上任何一任领导人没有享有过的授权,将让行政长官对香港民众负有更大的责任,将是深刻的质变,也是巨大的量变。

一些批评者忽略的另一点是,提名委员会将如何组成,即提名程序如何。

这一点甚至都还没有得到讨论。在选民投票完成以前,没有人能确定这1200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是谁。

大多数泛民主派立法会议员都是怀着诚意,极力主张他们所青睐的改革方式,我对他们的诚意表示理解和尊重。但我希望他们能接受2017年的这个机会。放弃的赌注太大。是时候向前迈出这一大步了。我相信这正是香港人想要的。

注:本文作者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译者/何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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