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治中国”已成当代中国最强音的历史新时期,有必要对争论了十余年的宪政概念问题再做一次梳理和辨析。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抽象地去试图否定或毁掉一些词,而要对一个词作历史的考察与具体的分析,同时也要权衡毁词行为的实际传播效果与中长期政治后果。宪政几乎是伴随着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而成为了一百余年来中国人抹不去的民族记忆,“中国复兴梦”的核心即“宪政中国梦”,寄托着历经屈辱与战乱的中国人民对于摆脱“历史周期律”实现宪政基础上的长治久安的殷切期待。“宪政”是中国本土化阐发的中国式概念,在实际的使用和翻译中对应着近十个英文词汇。笔者认为,在抽象的价值理念的一般意义上,宪政是指权力受到普遍认同的根本法则的规限的政治。“宪政”概念以“限政”为核心,经历了古典宪政主义、现代宪政主义和当代宪政主义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不断地与共和、民主、法治、人权、自由等相结合,开始成为政权合法性与国家现代性的集中体现。在今天,宪政不仅关乎共和命脉,而且也是社会主义政体的唯一选择,是走向“社会共和国”的必由之路。从“国体—政体”“国家统治职能—社会职能”“过渡时期—常规时期”不同的层面分析,专政与宪政并不是简单对立的关系。确立“法治国家”目标,就必须适应由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的历史要求,用法治方式、法治思维来治国理政,走向人民民主宪政。如果执政党把“人民民主专政”界定为巩固和维护人民民主政权也即“人民的统治”,那么它还可以在国体的意义上继续使用,但宪政作为一种与人民主权相适应的现代政体,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治理现代化的唯一选择。没有宪政,就没有共和国,就没有社会主义。宪政和市场经济一样不姓资不姓社,完全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共产党理应领导人民立宪行宪护宪,领导人民有序推进民主建设,这是中国平稳实现治理现代化的更优战略选择。

   关键词: 宪政;法治;宪政主义;社会主义;专政;治理

  

   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法治中国”已成当代中国最强音的历史时刻,我们有必要对争论了十余年的宪政概念问题再做一次梳理。

   ——作者题记

  

   8月19日,《联合早报》发表了郑永年的《中国重返法治国家建设》一文,文章提出:“在最高的层次,不管人们对宪政抱有多大的争议,要确立有效的政治治理,宪政是唯一的选择。人们反对中国照搬西方的宪政,但必须努力寻求建设中国本身的宪政。对宪政的呼吁尽管导致了大争论,但并没有人否认法治的重要性。从宪政的最基本面来说,宪政即法治。”随后,甄鹏在8月21日《联合早报》上发表了《中国需要宪政还是法治?》一文提出商榷,认为“到了放弃宪政这个模糊的政治概念的时候了!”,其理由主要有两条:“宪政”概念模糊,争议很大,既然“宪政是民主、人权、法治的糅合体”,而左右都承认三者的重要性,那么就可以直接提民主、人权和法治,而不提宪政;不放弃宪政的概念,容易引起左派人士的反感。甄鹏的这种立论逻辑,令人诧异。如果凡是“概念模糊”和凡是“容易引起左派人士反感”的词语都可以成为主观上否弃一个词语的充分理由,那么我们不禁要追问:承认和反对一个“词语”的正确态度和检验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是面对“概念模糊”问题的消极逃避还是主动抢占宪政话语权的制高点?是依据“左派人士高兴不高兴”还是依据“中国人民高兴不高兴”的人民标准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实践认可不认可”的实践标准去做出历史的抉择?

   若论“概念模糊”及其争论性问题,“宪政”和“民主”“自由”“人权”乃至“专政”等概念莫不如此,围绕这些概念,可以说,有多少种“主义”和学说就有多少种概念界定。这些概念无不带有时代思潮的烙印和弄潮者的独特解读。不同时期不同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往往根据内部的力量对比关系和时代发展主题做出符合自己根本利益的选择和建构。郑永年的“宪政即法治”的观点,“从宪政的最基本面来说”未尝不可。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法治中国”已成当代中国最强音的历史时刻,我们有必要对争论了十余年的宪政概念问题再做一次梳理。

   “宪政”是中国本土化阐发的中国式概念

   什么是“宪政”?《现代汉语词典》采用了毛泽东的界定,把“宪政”定义为“民主的政治”,这是在“争民主、争自由、争宪政”的国共斗争背景下我党作出的一种中国式概念界定。权威宪法学家许崇德进一步认为今人所讲的“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1,并指出“宪政”是中国固有的概念,晚晴时在介绍西方的立宪制度时采用了这一“中国概念”去指称。像“民主”、“自由”、“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等都是西方传来的名词,分别对应着“Democracy”、“Freedom ”、“Socialism”、“Communism”等英文词汇,但由于“宪政”是土生土长的中国名词,所以在英文中并不存在现成可用的确切的对应词,在翻译中译者只能根据中国语境下的独特理解去选择不同的英文词汇去对应这一“中国式概念”2。从中国古代的用法来看,有“宪,为至令云”(周礼•天官•小宰)、“宪,至法也”(《尔雅•释诂》)、“监于先王成宪”(《尚书》)、“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汉书•萧望之传)、“永垂宪则,贻范后昆”(《唐书》)等用法,具有把前人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与受到官民广泛认同的核心习惯法则制成至上的规范永远传承下去的涵义。

   在韩大元主编的《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一书中,褚宸舸考证指出,汉语中现代意义上的“宪政”最初始于日语翻译英文“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时所借用,意指“立宪政体”3。梁启超被认为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明确定义“宪政”的学者,他认为“宪政”即“立宪政体,亦名为有限权之政体”,包括君主立宪政体和民主立宪政体,并指出:“世界之政有二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宪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4梁启超同时认为,“立宪政体”包括君主立宪政体和民主立宪政体,而政体除了“立宪政体”之外都是“专制政体”5。这种“宪政观”流行最为广泛。全盘否定“宪政”,无疑会给人们以“选择专制政体”的联想。

   周叶中等学者认为“宪政”是“宪法政治”的简称,对应英文“Constitutional politics”,指“服从宪法规制而运行的政治形态、政治过程”6。高放也认为:“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 politics),就是立宪政治的简称,指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7。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2006年修订版)把“宪政”定义为“以宪法为依据,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其对应的英语是“Constitutionalism”8。

   在何勤华、张海斌主编的《西方宪法史》中,和“宪政”对应的英文分别是三个词:“Constitutional System”、“Constitutionalism”、“Constitutional”,并认为“宪政”起源于近东国家的早期宪政实践,如古巴比伦的法律理念、限权思想、公民权及代议制萌芽,而此后的希伯来法的宪政因素得到了更为清晰的表述,特别是其限权思想和契约精神9。

   韦森等学者认为现代汉语中的“宪法”和“宪政”都是从均质欧洲语中的“Constitution”一词转译而来,英文中的“Constitution”就包涵有中文“宪政”的意思,并把英国学者Walter Bagehot的经典著作The English Constitution翻译为《英国宪政》10。萧功秦也曾把“宪政”对应于“Constitution”。顾銮斋在《西方宪政史》中认为:“宪政是一个关于人民、宪法与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的概念”11,经过了“中古模式”“近代体制”与“现代结构”三个发展阶段。他还指出,当译者认为作者的理念是“宪政”式的时候,“Constitution一直以来都被翻译成‘宪政’”。譬如,英国学者C.Higgnet的著作A History of 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就被翻译为《公元前五世纪末以前的雅典宪政史》12。如果从当代汉语语境中的“宪政”作为“活的宪法”的涵义去理解,宪政也可以对应于英文词组“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陈明认为“宪政”对应的英文是“Constitutional regime”,“宪政是宪法的政治落实”,儒家的礼治体现着宪政主义精神13。秋风认为“宪政”对应的英文是“Constitutionalism”,并指出“从历史的维度看,先有宪政主义,后有自由主义”,而且“宪政主义不是一种整全的意识形态”,“它主要关心宪制(Constitution),也即权力的安排”,“宪政主义仅仅致力于建造一个强大、有效,但权力受到控制、节制的治理架构,尤其是政府”。从这一概念出发,秋风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古代与现代的历史表明,儒家代表着一种宪政主义的理想,儒家在历史上也至少构造了三种宪政主义程度不等的制度,即封建制、共治体制和现代宪政政体。”“这个历史证明了宪政主义就是儒家外王之基本取向、核心精神。”14

   从以上的翻译习惯来看,汉语的“宪政”对应的英文有“Constitution”、“Constitutional”、“Constitutionalism”、“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Constitutional System”、“Constitutional regime”、“Constitutional politics”、“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等多个词汇,而这些英文词汇的涵义却不尽相同。可见,“宪政”(Xian Zheng)是中国本土化阐发的中国式概念。如果要否定“宪政”这个词,必须说明意图否定的这个“宪政”概念所对应的英文词汇到底是哪一个还是哪一些或者是全部?说不清楚这个问题就会造成很大的思想混乱、逻辑混乱。

  

   宪政即“限政”

   我认为,在抽象的价值理念的一般意义上,宪政是指权力受到普遍认同的根本法则的规限的政治。简言之,宪政即“限政”,即“规限政治权力”,包括规限权力主体、规划权力边界、规定权力配置、规范权力运行过程,以保障基本民权与政治秩序。

   从古至今,从西方到东方,各国关于“限政”也即“控权限权”的历史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有了政治权力,就开始出现了规限政治权力的现象。只要“限权”所依据的根本法则受到普遍认同,并以保障基本民权与政治秩序为目的,我们就认为至少存在着“宪政因子”。只要在某种社会制度下掌权者的公权力获得了有效的规制而达致“天下大治”,能基本做到“权以民为本、权为民所用”,即在宪政规制下从总体的社会政治层面审视没有出现权力专横、权力失控、权力合法性流失等政权危机,那么我们就可以忽略“掌权者是世袭还是民选产生”“生产资料是哪个阶级占有”等之类的无关“限权硬核”的问题,认为在这个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存在着一定形式的宪政的体制机制。

可见,宪政与民主不同,民主涉及到权力来源的人民主权问题,(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中国数字时代亚马逊镜像(墙内可直接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