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战后中共中央的土地政策经历了一连串令人眼花缭乱的频繁变动。战后开始至1946年3月是坚持既往的减租减息政策;1946年3月下旬开始同意在减租减息基础上加上反奸清算斗争;1946年5月初发出支持农民通过减租减息反奸清算直接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的“五四指示”;1946年7月下旬后又提出更重视农村统一战线的公债购地政策主张并着手试点;1947年3月延安被占领后又全面转向剥夺地主土地的激进土改政策,最后又于当年年底通过“纠偏”回调政策,甚至于次年初下令停止了新区的土改。这里面每一步政策变动,都和中共中央对当时内外形势的估计判断、其自身政治理念、经验教训的总结有关,和他们对争取中间派与争取根据地农民孰先孰后、孰轻孰重的政治考量有关,同时更是和地方党及其基层组织的态度、做法所带来的影响有关。

   【关键词】毛泽东 中共中央 五四指示 中央局 公债征购

   1945年抗战结束后,特别是从1946年5月到1948年初,中共的土地政策发生了频繁的变动,此种变动对其指导下的群众运动和基层工作造成了极大影响。有关这方面的历史情况,笔者几年前曾做过较系统的考察和介绍。但对这一连串政策变动的原因,笔者自认分析解读尚不够全面和深入。①鉴于迄今为止对中共战后土地政策几度转变的情况和原因,学界中不同看法仍很多,②笔者愿依据文献档案再做更直接且更有针对性的原因考辨与说明。

   考虑到篇幅的限制,以及造成这一连串政策变动的较复杂的背景主要发生在战后至1947年初这段时间,故本文的研究分析将主要着眼于这一时期。有关1947年4月以后刘少奇主导的激进土改和1947年底1948年初毛泽东、任弼时纠偏等经过与原因,仍可参见笔者以往的研究成果。

   一、战后中共中央并无计划改变减租减息政策

   在抗战期间,中共中央的土地政策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减租减息”和“交租交息”八个字。有关这一政策的主要精神,中共中央曾经在1942年1月28日正式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里面做过明确解释,称:“我党在各抗日根据地实行的土地政策,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也就是一方面减租减息,一方面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具体说来,就是要坚持并贯彻“三条基本原则”:

   第一,承认农民(雇农包括在内)是抗日与生产的基本力量。故党的政策是扶助农民,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保证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提高农民抗日的与生产的积极性。

   第二,承认地主的大多数是有抗日要求的,一部分开明士绅并是赞成民主改革的。故党的政策仅是扶助农民减轻封建剥削,而不是消灭封建剥削,更不是打击赞成民主改革的开明士绅。故于实行减租减息之后,又须实行交租交息,于保障农民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之后,又须保障地主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借以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

   第三,承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生产方式,而资产阶级特别是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是中国现时比较进步的社会成份与政治力量。富农的生产方式是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农是农村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不可缺少的力量。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与富农,不但有抗日要求,而且有民主要求。故党的政策,不是削弱资本主义与资产阶级,不是削弱富农阶级与富农生产,而是在适当的改善工人生活条件之下,同时奖励资本主义生产与联合资产阶级,奖励富农生产与联合富农。只对富农出租土地收取地租部分实行减租减息政策,同时保障富农的人权、政权、地权、财权。③

   在抗战期间实行的这样一种基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基础上的土地政策,在抗战结束后是否发生改变了呢?对此,我们只要看一下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到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新的土地政策指示出台前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相关政策指示,应该就可以得出比较确定的答案了。

   先看1945年春毛泽东在抗战结束前夕中共七大上所做政治报告的说法。他指出:中国共产党人坚决主张“耕者有其田”,即“把土地从封建剥削者手里转移到农民手里,变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使农民从封建的土地关系中获得解放”。但是,在抗日战争的条件下,为了团结抗战,“中国共产党让了一大步,将‘耕者有其田’的政策,改为减租减息的政策”。他明确宣布:“这个政策,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寻找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④

   在这里,最后一句“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减租减息,然后寻找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清楚地表达了毛泽东在七大时对战后变动土地政策步骤的基本设想。

   再看中共中央在1945年8月11日关于日本投降后全党任务决定中的说法。决定称:“今冬明春,必须在一万万人民中,放手发动减租(已经减好的照旧),在一切新解放区一律减租……。富农除封建剥削部分实行减租外,不应加以打击,地主须使之可以过活,没收分配土地是过早的。某些已经分配者不再变动,但对地主必须设法救济,对富农必须设法拉拢,对中农受损害者必须补偿损失”,绝不能因此破裂农村统一战线。⑤

   在这里,中共中央明确坚持减租政策,但强调了“放手发动减租”,特别是新解放区必须一律减租的意见。同时也表明了反对立即开始没收分配地主土地的做法,认为这可能导致破裂农村统一战线,“使我党陷于孤立”,只“有利于国民党”。

   这一年11月7日和27日,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又专门就减租和生产问题发出两项指示,强调:“在一切解放区发动群众减租与发展生产,为争取当前斗争胜利的重要关键。”越是在战争条件下,越是要搞好减租运动。且“减租必须是群众斗争的结果,不能是政府恩赐的。这是减租成败的关键。减租斗争中发生过火现象是难免的,只要真正是广大群众的自觉斗争,可以在过火现象发生后,再去改正。只有在那时,才能说服群众,使他们懂得让地主能够活下去,不去帮助国民党,对于农民和全体人民是有利的。”但必须注意的是,“目前我党方针,仍然是减租而不是没收土地”。所以要减租减息,要彻底减,主要目的是要“把地主的威风打下去”,“借以发动大多数农民群众的革命热情”。⑥

   在这里,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坚持减租减息的政策仍未改变,因此仍旧表示反对把运动引向没收地主土地的方向。只是,这个时候的毛泽东更加强调真正发动农民的一面,主张要通过普遍发动群众,“彻底减租”,“把地主的威风打下去”。对于减租斗争中会发生过火现象,他的意见是,“只要真正是广大群众的自觉斗争”就不怕,因为“可以在过火现象发生后,再去改正”,回到减租减息的基本政策上来。

   一直到1946年春,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仍旧谨守减租减息政策不变,而且鼓励群众彻底斗争的态度还有所缓和。

   3月15日,中央发给各中央局的指示电称:“减租、生产两件大事,一切地方须抓紧推动”,今后无论和战,只要我们能解决好减租、生产两件大事,就不怕任何反动派的破坏与进攻。⑦

   3月25日,中共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标题仍然是《减租减息是一切工作的基础》。社论首次从中央的角度,在肯定“减租减息是我党的一个最基本的政策”的同时,开始肯定反奸清算的办法,称:“目前,减租主要是清算过去违反减租法令的额外剥削,实行退租与订立新约,并准备在麦收时依照新的租约交租。”社论甚至明确主张:“必须克服束手束脚的偏向”,在群众尚未发动起来的地方,不要去纠偏;“只有在运动已经广大发展,过火偏向已经发生,方才应当着重纠正过火的偏向”。但社论承认的清算办法,仍旧是在以往减租减息政策法令规定范围内的,只是主张“清算过去违反减租法令的额外剥削”,强调农民必须依照新的租约向地主交租,完全没有谈到一些地方正在发生的农民通过清算超出政策法令规定范围的旧账,变相来向地主索取土地的激进做法。⑧

   对于解放区出现的激进做法,也有中央局领导人向中共中央反映并主张制止。比如华东局书记陈毅这时就致电中央报告说,山东根据地一些地方在农民斗争中出现了较严重的“左倾”偏向,造成大批地主逃往城市,舆论反响强烈。对此,毛泽东的态度是:当前“减租及反奸清算二者都不可少”,既要“使群众有广大发动,而又适可而止,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凡在减租减息斗争中过分打击了富农与中小地主的,则要注意纠正。斗争任务实现后,还要注意维护农村统一战线局面,故要领导群众改变对地主的态度,即要“由打的政策改变为拉的政策”。“至于给汉奸、豪绅、恶霸分子以严重打击,只要是真正群众的行动,则不是错误而是必须。大城市中豪绅地主的大声叫喊,是必然现象,我们绝不应为其所动。”对地主实行“拉的政策”也“应注意不要拉得太早,损害群众利益与影响群众情绪”。总之,要“在不动摇和承认农民已得利益的原则下,在不削弱群众积极性的条件下,逐渐纠正错误”,“绝对不可泼冷水,绝不可使他们感觉受了挫折”。⑨

   当然,毛泽东也注意到严重过火的行动可能造成反动,只是他更关心如何保护群众不为自己的过激行为所害。4月23日,他又就山东的问题进一步提醒陈毅说,要从保护群众斗争热情的角度来做纠偏工作,强调要把纠偏的重心放到“不要给汉奸豪绅恶霸反动分子以任何向群众反攻的借口(他们是必然要反攻的),不要使干部与群众感觉受了挫折”的出发点上去。⑩

   在4月11日到23日之间,毛泽东还有几封给各根据地领导人的电报也讲到了这方面的意见。其主旨是强调要放手发动群众减租减息,清算汉奸并分配大汉奸的土地,包括要支持农民对豪绅恶霸的斗争。他解释说,从政策上讲,“所谓错误,是说不敢放手,命令主义,侵犯了中农利益及过分打击了富农与中小地主等项,并不是说打击了豪绅恶霸也是错误,这也是应当弄清楚的”。当然,他也特别提醒各中央局领导人,要把握好统一战线政策。他指出:领导群众斗争要掌握一个基本的策略原则,即“注意坚持广泛民族统一战线,只得罪少数人,不要得罪太多的人。为群众所反对之汉奸豪绅恶霸,必须惩办,但不要牵连太广”。11

   由此我们可以明显看到,毛泽东和中共中央这时已经开始支持农民通过清算汉奸和豪绅恶霸的斗争来取得土地了。但中共中央还没有改变土地政策的意图,它在给各地领导人的指示中只是更加强调要在“有理有利有节”和不过分打击富农与中小地主的基础上,支持并引导农民“给汉奸、豪绅、恶霸分子以严重打击”,对各地发生的通过清算斗争变相夺取地主土地的做法,始终没有予以肯定。

   二、“五四指示”重在照顾地主还是支持农民?

   明明战后直到1946年4月中旬中共中央仍在坚持继续减租减息政策,为什么只过了三周左右,竟会突然出台一个以“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五四指示”呢?查毛泽东当时的解释是:“解决土地问题的方针,七大写的是减租减息,寻找适当方法实现耕者有其田。当时七大代表多数在延时间太久,各地新的经验未能充分反映。现在有了这种可能,使我们在观念形态上解决这个问题。”12

为什么说“现在有了这种可能”,“新的经验”又是指什么呢?对此,“五四指示”开篇就有所说明。指示写道:“新的经验”源自“最近各地来延同志报告”;“这种可能”在于:“在山西、河北、山东、华中,各解放区有极广大的群众运动,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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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开放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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