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的合法绑架


——二评地方债新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既可以看作是对地方政府的警告,也可以看作是对地方债合法性的肯定。



其实,从法理上说,中国是禁止地方债的。地方债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中央政府担心地方的还款能力,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禁地方政府举债。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必须修改法律。那么,在此之前的地方债都是非法的?



也不是。中国的法律往往是留后门的。中国《预算法》第
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也就是说,只要国务院说可以,那就可以发地方债券。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修改法律。



于是,
20111020日,财政部宣布,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4省市地方债合计229亿元。


那么,是只有这
4省市发行地方债了吗?也不是,各个省市都在发债。聪明的中国人想出了聪明的办法:你不是禁止地方政府发债吗,好,我地方政府不发债,我组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集团,比如叫某某省市的投资集团,称之为“融资平台”。让这个“融资平台”(国有企业集团)来发债。一下子就绕过了法律禁区。



这种做法由来已久。在
1980年代,中央政府发行国债(国库券),地方政府上行下效,就发行地方债,名义是某企业法的“企业债”,其实完全为地方政府服务,由地方政府负责花钱。到了1990年代,中央政府试图制止这些行为,但实际上禁不住。



现在,到了
2014年秋天,中央政府宣布要对地方债“加强管理”,并表示不代地方还债。更像是对地方债无奈的肯定。至于这份《意见》所要求的——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并且要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很难有实际操作。



中央政府默许地方债,也是迫不得已。分税制改革,导致那些“肥税”都流向了中央政府,中央财政异常富裕,并且每年暴涨。而地方政府守着几个干巴巴的“瘦税”,每年收入有限,只好把目光纷纷投向房地产,希望房价越高越好。为了哄抬房价,必须有经济杠杆,于是就要启动地方债。


与许多中国事情的情况一样,不合法,却合理。对此,中央政府心知肚明。无法堵死地方政府的举债之路,只好“加强约束、加强管理”。



内蒙古鄂尔多斯、山西大同等城市,早就在大拆大建中耗尽了政府财政,透支了政府信誉,若在美国,鄂尔多斯政府和大同政府早就宣布倒闭了。而现在,这两个城市依然扛着巨额地方债活得很自在。



地方债这颗不定时的炸弹,何时引爆,不好预估。如果不加以改变,引爆则是肯定的。



改变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改变税制,改变当前“中央肥、地方瘦”的税收体制,让地方政府有钱还债。另一途径就是,彻底堵死地方政府的举债之路,杜绝以企业债形式发放地方债的行为。同时,中央政府只能为这几年欠了巨额债务的地方政府还债。


那些疯狂举债的地方政府,似乎已经绑架了中央政府。


链接: 《地方债新规:政府会破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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