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题为《经济制度与经济生活》,是著名经济学家樊纲先生著作《制度改变中国:制度变革与社会转型》(中信出版社2014年10月)一书的序言。

  

   《制度改变中国》收集了我在过去二十几年里发表过的与制度(主要是经济制度)有关的一些杂文、随笔。它们多数是从一些我们现时的日常生活中能够观察到的现象入手,解析大千世界中无处不在的制度,分析制度形成与变迁的逻辑,说明制度的重要,解释制度与文化、道德的关系,与政府、政策的关系,论证为什么现代的经济学者特别重视制度,我们为什么要进行体制改革。体制改革是过去二三十年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的主题之一,人们对改革的事情议论纷纷,也对我们这些研究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求我们从各个角度进行解答,也就为这些文章提供了市场。

   当然这些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现象、有时是随手记下的杂文,不可能系统地论述制度。有的问题,由于在许多不同的现象中都起到重要作用,所以可能在若干篇文章中都是议论的重点;而有的问题,则并没有在这些文章中涉及。我们现在也不可能通过对“制度经济学”或“(体制)转轨经济学”的系统描述来说明本书所收文章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我想,也许我可以通过这篇序言,把有关制度的主要问题,稍微系统地整理一番,供读者参考。同时,也借助这篇序言,把那些我在本书文章中已经说过的有关制度的一些话再强调一下,或是把那些没有在本书文章中说过的略加论述,以补文集的不足。

   所以说,这篇序可以作为本文集的一个“导读”,也是所谓“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提纲。这样,写这篇序就成了一个挑战:我力争在有限的篇幅内,用较为简洁的语言,系统地把制度经济学的主要问题,提纲挈领地表述一番。

   1. 什么是制度:制度是规范人与人利益关系的一套规则

   制度是强制执行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鲁滨逊漂流到荒岛,一个人的时候,发生的一切都是人与自然、人与物质世界的关系:他用多少时间去觅食,用多少时间建造逃生的小船,如何抵御风雨,等等。“星期五”出现后有了两个人,就有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时就要有规范人们利益关系的制度了:产品如何分配,财富归谁所有,谁干什么活儿,谁听谁的,等等。所有权关系是这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而与各种利益相关的那些产权关系(property rights),是制度要规范的主要内容。

   正式的制度是要成文的,也就是要在事后发生利益纠纷时有案可查。两个人之间办一件事的协议,就是一种制度。协议条款越写越多,说明大家在实践中发现要规范的事情越来越多。协议、合同中的一些常见的条款,最后变成公共的制度,大家写一句“按相关法律”办事,就可以省去许多笔墨。

   同时正式的制度是要强制执行的,其意义就在于如果有人不按规范办事,是要受到惩罚的,要为此支付成本。而这就是说,制度不仅是写在纸上的一些条款,而且要有一套组织加以贯彻,要有可信的惩罚机制。有立法而无司法,而且是没有有效的司法,不构成真正的制度。

   有正式的制度,相应地也就会有所谓“非正式的”制度,这指的是一些不成文的、没有强制执行的“社会行为准则”(social codes)。但这些行为准则与一般的所谓“道德”的差别在于,它们也是会有惩罚作为后盾的。比如在一个“熟人”市场中,一个人骗了人,以后大家都不与他做生意,他就没了市场,收入下降。只有这时,不能骗人,才构成这一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在历史上的很多场合,社会的确是靠这种非正式的制度维系的。但是在一个流动性越来越大、大多数情况下人们是与“生人”打交道的场合,正式的制度(包括信用记录制度)就成为必需。

   2. 制度的逻辑:人之初,性本恶

   经济学的一个前提假设(公理性假设)是:人之初,性本恶。人不仅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且是机会主义的,一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做出坑蒙拐骗、贪污苟且的事情。

   制度的作用就是尽可能明确地界定不同个人之间的利益边界(产权),规范人们的行为,尽可能地减少一些人损害另一些人利益的事情。这样,每个人都在明确的边界内最大限度地发挥创造性,追求利益最大化,整个社会的利益也就实现了最大化。

   好的制度扬善惩恶,那么它的基本前提就要假定存在“坏人”。不一定假定大家都是坏人,但是只要有一个坏人存在,就要有制度存在,否则这个坏人做了坏事不能受到惩罚,下一个人就会学着也去做坏事,结果就是“劣币驱逐良币”,世风日下,道德沦丧,好人也变成了坏人。

   以前苏联版本的政治经济学,假定一搞公有制计划经济,大家就都以全民利益为目标而努力工作,大公而无私,并且按此逻辑设计了制度,结果是人们越来越懒,产品质量越来越差,经济越来越没有活力,贪污腐败越来越严重,最后走向灭亡。制度的逻辑错了,一错到底。

   其他学问(比如伦理学、人类学和宗教学)可以假定人之初性本善,可以假定人可以被教化,可以都是好人;经济学则不同,必须假定坏人的存在。在一个每个人都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人们的利益会有重叠、每个人的行为会有许多外部性的世界里,必须有制度来防止一些人的正当利益被别人损害。假定存在坏人,是为了保护好人。

   3. 制度的成本:有效的制度是在现实中真正起作用的制度

   任何交易都是有成本的,包括要花时间了解交易对方的信息,包括要承担交易损失的风险。在一般意义上,这是人与人打交道时所要花费的成本,经济学称为交易成本。

   任何制度的形成与执行,都是要有成本的,它是社会总交易成本的一种。起草和制定一种制度要花费许多人的时间,而执行这一制度,也就是使它成为可信的、真正有约束力的制度,要有司法体系,要有监督与检查,要有警察和监狱,这些都要费时费力。打官司要花律师费,告状的一方要花费很多的时间与精力,都是这种制度成本的一个组成部分。

   制度成本太高,往往会导致制度无法实施,甚至导致一种制度流于形式,构不成可信的有效的制度。这种情况出现时,我们就应该想到,也许是制度本身的某些环节上存在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比如反对腐败这件事情。如果腐败的人太多,导致所谓的“法不责众”,我们就应该去想为什么腐败这么容易发生,监管起来这么难。腐败的定义是以公权谋私利。如果公权和公钱太多,腐败自然容易发生,而且一定是因为要被监管的人太多而监管成本太高,导致查也查不过来,抓也抓不彻底,这时我们就应该去想一想是不是问题的根本在于公权和公钱太多,政府管的事太多,财产的公有制太多。不从这些根本的制度上着手,只是抓监督与检查,结果是制度成本太高,还是无法有效地抑制腐败。好的制度不仅体现公平正义,还要便于实施,有效可信。私有制相比公有制的一个优势,就在于它承认私人利益,让私人拥有产权与承担风险,自己“看着”自己的东西,不必动用公权去防止贪污腐败。

   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美国经济学家科思提出的一个著名假说是:如果不存在交易成本,把产权界定给谁都没有关系,人们可以通过交易达到同样的利益均衡。但这一假说的反命题就是:交易成本的存在,决定了产权界定是重要的!事实上,由于产权本身决定了谁来支付交易成本,制度的结构,就会决定经济的结构。

   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否对交易成本或制度成本给予充分的补偿,关系到能不能有一个好的制度。打官司是一件费时费力有风险的事,而如果赢了官司,也不能给予胜诉者以足够高额的补偿、对败诉的一方给予足够大的惩罚,人们就会选择忍气吞声,好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而不能真正地起到应起的作用。

   还要认识到,制度是在问题出现的过程中形成和完善的(我们后面会对此做进一步的阐述),法律是在案例和判例发生的过程中实现其效力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那些敢于锲而不舍地告状、敢于冒着败诉的风险打官司的人,事实上是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制度的成本,所以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与奖励。而我们这些遇到不公之事“忍了”、见到恶人坏事“躲了”,心里却盼着别人去告状、去纠正的怕事之徒,不过是想搭那些勇于告状者的便车。因此,这个制度应该向我们这些人征税,去奖励那些为完善制度而勇于告状的人们。由此推论,那些专职打假的公司,有收入是完全正当的(我们在此当然是假定它们真的打假,而不是讹诈)。理论上说,它们的收入只要没有超过为别人节省下来的制度成本的总和,就是合理的或者说合算的。

   4. 制度是一种公共品:不可以“刑不上大夫”

   好的制度从本质上说必须不具有任何排他性,要能够被所有在这一制度下生活的人“消费”,并且是强制性地“消费”。不能因为某些人有权有势,就“刑不上大夫”,也不能因为怜悯,就对一介草民网开一面。在现实中,任何制度的执行总会受到这样那样的因素的干扰,这些因素可以是政治,也可以是人情,但制度的设计和制度的实施,必须以一视同仁为宗旨。

   制度之所以是一种公共品,其原因还在于在那些存在外部性的领域,制度就特别重要。在私人物品生产和交易的领域,由于个人利益比较容易界定,市场竞争与定价机制可以较为充分地发挥作用,个人趋利避害的行为本身就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制度的约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而在存在外部性的公共品的消费中,制度的约束就至关重要。比如发生环境污染的场合,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会发生偏离,产权界定与保护的制度,立法与执法的机制,就必须发挥作用,否则污染会越来越严重。公权之所以要严加规范,就是因为它会关系到许多人的利益,关系到公共服务的提供。金融系统的监管、食品的检疫、公共卫生的监督,都是同理。

   市场经济本身是一套以产权界定与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制度,但市场经济的法则主要适用于私人物品的生产与交换。而在现实中,我们每天消费的还有大量公共品,在那些外部性较大、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领域,“市场失灵”的问题就会发生,就需要有其他的制度来加以规范。经济越发展,人们消费的公共品越多,收入差距、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经济波动这些问题就越为显著,就越需要有相关的制度来加以保障。

   正因如此,发展到今天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就不仅是有些人所理解的只是私有产权保护与定价机制这些基础性的制度,而是还要加上公共服务、社会保障、行业监管、宏观调控、环境保护等一系列有关公共品的制度,它是所有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相关的各种制度的一个大的集合。

   在市场化改革初期,人们针对计划经济的弊端,较为强调与私人品生产与交换相关的市场制度,不太关注与公共品相关的制度。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那些对有效经济制度的狭隘理解,显然不符合时代的要求了。

   5. 法治的原则:用“负面清单”管理市场,用“正面清单”约束政府

一个社会所生产的产品,分为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两种。所谓私人物品,是指那些外部性较小、消费具有排他性、利益边界比较容易界定从而比较容易定价的物品,比如我喝了这瓶水你就不能再喝、我用了这个电脑你就不能再用。这种物品基本上可以用市场的办法加以交易,制度也应该鼓励千百万人发挥创新力,创造出越来越多的私人物品,在追求更大的私人收益的过程中,提高人们的收入,使人们享受更大的福利。对于提供私人物品的个人与企业,制度应该“敞开口子”让人们去发挥、去竞争、去创新,只有发现创新的产品会有负面的社会外部性时,(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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