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针对世纪之交中国法学的发展,我概括并粗略分析了当时中国三种比较显著的法学研究传统:注重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的政法法学,注重法律适用、解决具体法律纠纷的注释法学,以及借鉴社会科学的经验研究方法、试图发现制度或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之间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社科法学。我断言:“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变化……政法法学在狭义上的法学研究中的显赫地位会逐步被替代……在未来中国法学中起主导作用的更可能是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但是,这两派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法治和法学的发展来说,它们的功能是互补的,尽管它们之间不无可能产生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意气化的争论”。[1]13年过去了,中国法学研究出现了一些有意义的学术问题,围绕这些问题重新做出理论性分析,或许有助于对十多年前的某些论断予以调整,并从中看出十多年来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一、浴火重生的政法法学

   在中国法学研究中,传统上地位显赫的政法法学确实已经衰落。虽然如今的法律学人仍然会关心一些有政治意味的问题,但是他们原先喜欢讨论的、有较重政治意识形态色彩的、曾引发过长期热烈争论的问题,如法律的“刀制水治”、阶级性和社会性问题等,如今已不再为法律学人所关注。正如美国学者托马斯·库恩所说的那样,科学革命带来的范式转换会完全改变常规的研究。[2]

   但是,我的话只说对了一半,甚或只对了三分之一。因为虽然当年我已预感到政法法学有可能会转移阵地,从学术界转向社会、从法学圈内的政治意识形态话语转变为公共话语,但是我严重低估了这一转变。就在我预测当时,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是公共知识分子的兴起,[3]一些相对年轻的自由派法律人和法学人迅速转化为法律“公知”,政法法学的一些关键词和理念通过他们而不是通过我所预言的“非法律职业的知识分子”或“社会活动家”,在整个社会得到了快速的普及,也影响了整个中国的法治实践。这一过程主要以各类公共媒体为平台,起初主要是报纸和周刊,后来则是更为便利的博客甚或微博等自媒体,针对甚或创造出公众关注的政治法律事件来起作用。

   无论如何,由于阵地转移了,政法法学对法律学术的影响总体上日渐式微,最多只是在大学本科甚至新生中还有些许影响。对此可能有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可能是,政法法学主张的一些核心观念如法治和权利等已深入人心,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共识和背景知识;另一种解释可能是,政法法学的意识形态化和教条化导致其缺乏足够的思想和学术深度,因而被边缘化了。虽然政法法学的学术影响衰落了,但是它对中国当代的政治法律实践仍然保持着一定的影响。事实上,法律“公知”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普遍甚至远远高于法律“专业”知识分子。仅此一点就可以推断,法律“公知”一定后继有人,一定会有人乐此不疲。

   与偏“右”的法律学人的日益非学术趋势发展的同时,在过去十多年里,法学界出现了一些学术研究的政治倾向显著偏“左”的法律学人。他们重构了政法法学,并以智识和学术获得了相当数量的读者,引发至少一部分法律人对当代中国社会一系列法律问题的重新思考,从而大大拓展了法学学术背后的意识形态格局。举两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冯象的研究。冯象于2003年出版的《政法笔记》以近乎冷酷的眼光从“政法”的层面考察了当代中国法律的实践,将中国法学界25年来一直全力回避的“政法”这个词重新打造,使之成为一种重要的且很有智识意味的学术考察角度。他犀利地指出,今天中国的“法律……在努力学习争取成为资本的语言和权势的工具”;[4]他认为“法治本身……不可避免地充满了伦理疑问……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盖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5]另外,他在《国歌赋予自由》一文中指出,“在当下中国,许多法律问题必须先转化政治问题才可能进入司法”。[6]有不少例证支持他的这个结论。

   第二个例子是政治宪法学研究。近年来,政治宪法学得到显著发展,它同规范宪法学在学术追求上针锋相对,在一定意义上,或可视政治宪法学为宪法学研究中的政法法学。其中,强世功的几篇论文显得比较突出,主要借鉴了德国学者卡尔·施密特的政治哲学和宪法思想,集中讨论了中国近代“党国”体制的政治实践,展开了有一定深度的分析和阐述。[7]“党国”问题最早也许是我在回应美国学者阿帕汉的一个书评时将之纳入法学话语的。[8]我将之视为现代中国民族国家重建的一个重要经验现象和政治制度实践,是近代中国的一个重要制度创造。[9]强世功试图进一步阐发这个概念,使之成为一个具有规范意义的宪制或政体概念,并引发了美国学者白柯的关注而进一步展开了他们之间的对话。[10]但是,时下中国宪法学界少有学者就此概念展开学术讨论,而强世功的研究在我看来总体上也是断言多于分析、立场强于论证。不过,无论其倾向如何,这些文章毫无疑问触及了近代中国政治法律宪制的一些重大问题。不管个人好恶,“党国”体制起码是塑造现代中国甚至是令其得以发生和成长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制度。鉴于这方面的学术研究空白,它可能为中国的或一般的宪法/制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和新的刺激。这需要将“党国”问题置于近现代中国民族国家发生和建设的宏大国际和社会语境下,需要对中国现代政治历史和政治实践有所了解和洞察,需要更为细致的经验研究。

   政法法学这段很容易为人所忽视的历史变迁给人以启发。我不曾相信意识形态可能终结,却曾相信可能严格区分学术与意识形态,并因此相信随着学术发展和法学研究的职业化和专长化,政法法学会退出历史舞台。但是,中国法学发展的经验令我“觉悟”,法学研究很难避免意识形态的影响,更难避免人们对法学研究作品做政治意识形态的理解;重要的是意识形态倾向也并不自动决定研究水准之高下,即便这可能影响这些作品读者喜欢或不喜欢或哪些读者喜欢,读者的喜欢或不喜欢也往往受其意识形态影响。

   那么为什么会如此?政法法学之所以可能浴火重生,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人们在社会中的利益、社会地位、教育水平不同甚或仅仅是偏好不同而导致一定会有“道不同”的艰难处境。即便我们可能分享一些被视为普遍价值的语词,如“善恶”等,我们也很难分享这些词所指向的具体人和事。关于什么是好的、可欲的问题,社会一定会并永远会有不同的判断;即便种种都可欲,这种种可欲在人们各自的或各自不同时期的计算公式中,权重也一定会不同。即便在一些问题上此刻有重叠共识,但在另一些问题上或在另一时空,可能就无法获得共识,因此只能“不相为谋”,最多也只能“和而不同”。

   人类的许多禀赋在如今的市场经济和传媒条件下有时也会变得意义重大,因为市场和传媒会放大人的某些自然禀赋或能力或机遇的差别、放大与这些差别相伴而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往往会提出各种根据和理由,要求“损有余而补不足”,要求社会资源以各种形式和名号进行重新分配。我们没法找到一个能说服一切人接受并自觉遵循的“应当”或“不应当”,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各种“应当”会以各种根据和理由被不断塑造出来。

   正是因为这一切,政法法学的重生就是必然的,但这丝毫不意味着要把政治态度或立场本身当成政法法学,它必须是学术的,而不是只有姿态,它必须给法学研究带来新的刺激。而只要不在经验事实上出现错误,或有意扭曲,就很难说这些受意识形态影响和塑造的话语和结论谁对谁错,更难令对方信服自己错了。即便是确凿的经验事实,对于不同的人来说,意义也可能完全不同;因为正如尼采所言,“没有事实,只有解释”。[11]许多法学问题将注定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意味,争论不清,化解不了。也许结果只能是少数派给多数派让道,但正如英国法学家詹姆斯·斯蒂芬所言,那也不因为少数派知道自己错了,而是他们知道自己是少数![12]

  

   二、边界模糊的法教义学

   如当年预测,如今的中国法学研究整体上确实更职业化和学术化了,至少从学术成果发表层面来看,以实践导向的诠释法学为主。但是,学术格局的这一划分其实不大适用。因为以传统刑法和民法为典型的诠释法学,如今在国际的学术语境中重新给自己定了位,主动同德国接轨而多自称法教义学或规范法学,有的则译为法律信条论,是以法律的教义/信条为核心意念展开的理论话语,“高大上”的说法则是“纯粹理性在现有理论架构上运作,而为现行批判它自身的能力”。[13]

   今天的法教义学也已经升级了,已不仅仅以教义、信条或概念为中心展开研究。有些学者将法教义学完全等同于法释义学或法解释学,并且宽泛到几乎不予限定的目的性解释。例如,在刑法中甚至包括极为宽泛的刑事公共政策。如此法教义学的边界就变得很模糊。有学者已经将法教义学等同于除法社会学、法史学之外的关于法律司法适用的一切法学学问。这般界定的法教义学其实已经消解了教义,而在不知教义为何物之际,实际上法教义学概念也就没有能指的意义了。

   因此,为了便于展开以下论述,有必要首先界定一下我所说的法教义学是什么,同时也界定一下社科法学,这里的界定是功能主义的而非本质主义的。

   我理解的法教义学主要关涉制定法的司法解释,但除了制定法、判例外,也包括个别部门法学者长期奉行的学说,如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这是以规范和教义为中心的研究,通常认为至少在教义分析阶段要尽可能避免关注法律的社会实践后果;即便关注,也只是作为考量因素之一。这种观点如今已有改变,如在刑法中,由于德国学人不断将法律外的知识判断吸纳到法教义体系和论证中,因此日益增多的中国刑法学人也开始强调将刑事政策整合到刑法教义学中。[14]这种说法还表明,在刑法学中,政策考量完全是配角,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和主干是也应当是教义学的。法教义学研究中想象的法律解释者稳定而统一,仅仅是法官或是以法官角色思考的法学学人。

   社科法学是针对一切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和问题的研究,既包括法律制度研究、立法和立法效果研究,也包括法教义学关注的法律适用和解释,主张运用一切有解释力且简明的经验研究方法,集中关注专业领域的问题(内在视角),同时注意利用其他可获得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也包括常识(外在视角)。社科法学关注的法律适用者或解释者不局限于法官,常常也包括一切相关案例或纠纷的裁断者,有法院,也有其他适用解释法律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构决策者,如证监会、银监会、专利局、反垄断部门、环保局等。

   就此而言,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关注领域有重叠却不重合。在适用、解释法律和裁断法律问题之际,两者对事实和规范的关注程度不同。法教义学集中或首先关注法律和教义,事实问题或非常规性问题只是法律教义分析中必须应对的要点之一。几乎完全相反,社科法学则集中关注事实,包括本领域的相关知识、相关制度机构的权限、历届政府的政策导向、当下和长期可能的效果、社会福利,甚至影响本领域的最新技术或最新科研发现、突发事件等。法律、规范和教义重要,但只是不能忽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必须不计一切代价予以恪守的天条或“教义”。社科法学更注重司法或准司法的系统性社会后果。社科法学甚至不承认有所谓社会后果与法律后果的分别,因为法律的逻辑推导只是推论,而不是经验上的后果。由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各自将对方的核心考量因素仅仅作为自己的考量因素之一,因此两者看待法律和世界的方式其实是尖锐对立的。

法教义学最喜欢自称是自给自足的法律科学,可以从法律文本和法律教义中求得发展和圆融,即便在疑难案件中,也“能为……案件的裁决提供理论上可行、规范上可欲、实证上充分的说明”。(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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