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在立法强化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制,相关的法律已经进入公示阶段,但期间遭到大量质疑,被认为当局以保护之名对境外NGO进行限制甚至取缔。周三,各地30多名律师致信全国人大,呼吁暂停境外NGO立法。

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征集意见截止前夕,周三,来自11个省份的30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递交一份联署声明,认为该草案违反《行政许可法》,草案出现24次“不得”,也有违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建议暂停立法。

联署律师黄沙周三接受本台采访时称,该立法上马仓促,未经充分论证,没有长期的社会讨论和理论积累,其中多项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法的“必要性原则”。而草案通篇出现了24次“不得”,过多禁止性规定操作性差、边界过宽。

黄沙:“对于非政府组织来说现在要政府审批,政府其中一个主要的目的就是禁止外国势力的介入,我们知道中国对非政府组织管控比较严格,大概形式是效仿俄罗斯,更多的考虑的是政府既得利益者的地位,作为民间及民生发展,更加关切的是老百姓、NGO的利益,所以我们对这个法律不认同,比如说行政许可的东西有很多禁止性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上规定的很模糊,政府的操作性很差,对NGO确实有阻碍。”

据了解,上月5日,中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称“草案”),对境外NOG设立多项行政许可,随后,针对该草案的分析和建议不断提出。

公益界门户网站NGOCN发文质疑,中国法律将禁止境外NGO及其代表接受中国境内捐赠的条款,是否意味着路人送救援队员一瓶水,或被救者亲人送救援队员一只鸡蛋也违法?

公益慈善论坛也发表文章,称不能一味靠“高压”或“严防”来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活动。

知名公益律师黄雪涛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不是规范与引导,更不是促进交往,而是对国际交流合作,设置行政许可制度。

为此,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安子杰、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服务中心先后提出了数十项修改建议。

另一名联署律师王宇周三接受本台采访时称,研究条文可见,立法孤立境外NGO的意图很明显,引入强力部门介入管理,从而将煽颠及政治化的维稳手法延伸到境外NGO。

王宇:“这个法律非常明显,就是打压境外非政府组织,如果说这个法律真是出台,也许以后可能召开一个研讨会,都必须有国保作证,民间没有任何私密空间。最主要的问题时,这个法律和其他的法律是相违反的,包括《行政许可法》,里面能看到很多违法规定,如果真要出台,必须由相关学者审议,相关条款必须修改,所谓的管理法完全就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达到非法目的,中国就会沦为一个警察国家。”

据媒体报道,自2013年开始,中国就开展了对境外NGO的一些调查,有些组织被要求填写“包含几十个问题的表格”,问题包括注册方式、资金、人员、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等。早前在对北京非政府组织传知行的创办人郭玉闪的申请批捕文件中,“传知行”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联系”被过度强调。外界认为,当局试图在郭玉闪等人的非法经营罪与境外NGO之间建立因果关系,而这或许是刻意为新法造势的舆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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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暂停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法律建议书

2015年5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布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 审议稿)》(以下称“草案”),草案专门对“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立法,对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从设立在华代表机构到交流合作、开展活动、募捐、人员招聘, 都设立了繁多的行政许可。我们发现,该立法草案文本粗糙、操作性差,而且欠缺可行性、必要性、紧迫性研究,错误地效仿俄罗斯等多党制国家的经验,故建议全 国人大常委会,暂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的制定,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促进而不是阻碍国内外民间交流。理由如下:

一、该立法上马仓促,未经充分论证,属拍脑袋立法。

2013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三大类68件立 法项目,其中并无《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表明立法机关并不认为迫切需要该立法。但该法却在2014年12月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突然经 国务院提请而进行了审议。立法是科学、严肃的事,这种对国内外交流和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广泛影响的法律,不能不经过充分的立法规划、论证。没有长期的社会 讨论和理论积累,很难制定出一部严谨、规范、系统、科学、有效的法律。拍脑袋随意制定法律,后果不堪设想。

二、该草案的多项规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法的“必要性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 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 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完全可以通过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和事后监督来实现。事实上,改革 开放三十多年以来,这种事后监督模式一直行之有效,非营利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有序进行。“非所必要,勿增许可”,也是给行政权力授权的基本原则。该法对民 间非营利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以禁止性规定和审批为原则,以民事私权自由为例外,是违背《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法“必要性原则”的。

三、该草案文本欠缺精细准确、操作性差、边界过宽,有违“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和国务院“简政放权”改革精神。

该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通过依法登记的代表机构进行;未 登记代表机构需要开展活动的,应当事先取得临时活动许可。”“活动”一词,使所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都进行了事先许可的限制。但由于“活动”、 “项目”、“许可”、“同意”等词缺乏定义,因其弹性和模糊性大,实施时给执法机关留下太大裁量空间,执法机关滥用职权的现象将会频繁出现。

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简政放权就是通过精简政府行政事项权力,把市场能办的多放给市场,把社会可 做好的交给社会,政府能不插手的就不插手,管住管好该管的事。该法草案通篇出现了24次“不得”,过多禁止性规定,对与境外非营利组织有联系的活动统统设 置行政许可,有违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有违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不能体现崛起的大国的自信。

四、该草案对“维护安全”的立法目的贡献少,负面影响多。

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和立法,传统上由民政部门牵头,而该法的立法和今后该法的实施,却由公安部牵 头,立法目的显然意在维护“公共安全”。但在中国境内展开工作的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与境外有合作关系的境内机构和个人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公安、国安、民政 部门的严格监控,自身处境如履薄冰,更不可能影响到“公共安全”。

据报道,在华有活动的境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大约一半为商会、行业协会等经营性组织,另一半则是 慈善、公益类组织。而众所周知,在我国开展工作的权利型境内外民间组织数量极少、规模极小、活动空间极为有限,且不断被税务、工商、公安、出入境管理等部 门调查、搜查、处罚,已经是以不同的变通方式勉强艰难存在。以“****”、“茉莉花革命”来类比在中国开展工作的境内外权利型组织,显然属于歪曲夸大。

该草案如果通过,对政府真正担心的权利型组织的影响确实有,但有限,而对大量文化(艺术)、教 育、医疗、扶贫、科技、经济类(商会、行业协会)境外民间组织却形成了突如其来的阻碍,很多境外民间组织有合规性审查部门,该部门的律师会建议他们取消在 中国的项目 。该法显然将制造不必要的国际矛盾,影响国家间友谊。属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五、中国国情不同于俄罗斯、埃及、印度等结社自由的多党制国家,不应被其经验误导。

近年来,俄罗斯、埃及、印度以及中亚、北非等国家相继加强了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但这些国家 的国情明显不同于中国,这些国家都是多党制国家,“结社自由”受到普遍重视,民间组织有相当大的空间,这些国家即便在收紧了对民间组织的管控之后,其民间 组织的空间仍远大于一党专政的中国。效仿这些国家的管控经验,属于“师傅效仿徒弟”。

综上,我们认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如若仓促通过,将违背了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有损我国开放的自信的大国形象,制造不必要的国际矛盾,建议暂停本次立法。

附: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