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宣布:部署严打网络不雅视频。的确,最近出现多起不雅视频传播事件,其中,不少人因传播淫秽物品而被刑拘。

全叔感到特痛心!从新闻报道看,一些人传视频,就是出于“纯分享”、“恶搞”、“娱乐娱乐”等心态,这些人在平日工作、生活中,可能并非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不是色情组织参与者,更不是以传播不雅视频牟利,很多有一定文明素质,但就因为“法盲”,触犯刑律,付出人身自由的惨痛代价!

其实,很多人都知道传播不雅视频是违法的,但具体到“传播哪类视频违法”、“什么情况属于犯罪会被刑拘”、“什么情况下只是行政拘留”、“在微信群里转发有没有事”等是没概念的。今天,全叔来普个法。

【发不雅视频到微博、论坛、大群等,很易达到被刑事拘留标准】

先看最基础规定,以下所有内容都围绕它: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是否严重,决定你是被刑拘(要坐牢),还是被治安处罚(关几天或罚几千块钱)。具体标准是什么呢?这一点媒体讲得少,全叔重点说下。

根据最高院出台的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的解释,向他人传播淫秽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情节严重”,将受刑事处罚。

针对在互联网、移动端传播淫秽物,最高院、最高检2004年又出台解释,公安部刑侦局也有规定,计算方式颇为复杂,总结起来就是:传播视频40个以上,或音频400个以上,或图片400张以上,或点击数三万次以上,就将追究刑责。

现实中,很多人只是偶尔随手发发,往往达不到视频40个以上等要求。但是,将淫秽视频上传到微博、论坛或较大的微信群、qq群,就极易达到“600人次以上”或“点击数两万次以上”标准,因为这些平台用户数大,传播率高。

案例不少,如浙江萧山90后青年萧某,转别人的色情帖到论坛,结果点击率超5万次,被刑拘;湖北宜昌一男子在qq群传色情视频,被下载700多次,刑拘。

【小范围转发:即使不构成犯罪,也会面临治安处罚】

上网常遇到这种情形:群里有朋友说了句“那个xxx视频火了”,有人回复“求视频”,于是真有人发到群里,或上传到群共享。一般来说,朋友群人不多,转发一个已被传播的视频,很难构成犯罪,但违法是肯定的,通常处10到15日行政拘留,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比如,福建一男子刘某给群友分享黄图,警方发现其电脑有1700多张,遂将其刑拘,后检方认定刘某只传播了200张,没达到数量标准,所以没批捕,但将治安处罚。

2015年4月14日,江西信丰县网监大队发现一qq群共享文件中,有8部淫秽视频,已被下载340次,该群有114人。结果,上传者被行政拘留15天,罚3000元。

全叔不得不说,这网友必须得感谢网警同志!如不及时发现,要是下载量冲上了600次,等待他的就是刑事拘留……

【朋友私下间传输视频通常不属犯罪,但违法】

如不传到微博、论坛、微信群,只单独传给朋友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这同属违法,只是通常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不会被刑拘,现实中也很少有被行政拘留的例子。要构成犯罪,通常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传播。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朋友间私下传视频也可能造成犯罪】

举个很经典的案例。

2015年3月,蔡某、支某、张某在绍兴嵊州市一酒店开房,蔡某手机拍下支某和张某性爱视频,并保存在手机内,未对外传播,4月,蔡某突发奇想,拿着手机向朋友黄某播放了视频,“优衣库事件”发生后,黄某想起此事,遂趁蔡某不注意,将视频发给女朋友裘某,裘某又发给朋友王某,王某又转给朋友袁某,之后视频被传到网上,引起轰动。

这件事中,视频男主角、女主角、拍摄者3人因制作淫秽物品被处以行政拘留。而黄某、袁某则被刑事拘留。

为何有如此差别?原因在于,黄某将本只在当事人中私下流传的视频文件,未经允许传给他人,将传播范围从“当事人私下”扩展到“朋友圈”,为大规模传播创造条件,根据最高法、最高检的解释,传播淫秽物品即使没达到数量要求,但“造成严重后果”同样会被追究刑责,这是个“兜底条款”,黄某显然符合这一情形;至于袁某,根据媒体报道分析,他极可能是把视频传到网络的人,将传播范围从“朋友圈”进一步扩展到“不特定多数”,自然涉嫌犯罪。

【传播的视频没露点,同样可能违法】

有些网友可能会以露点与否来判断视频属不属中国法律规定的淫秽物品,以为没露点,或不很清晰,所以转转没事。这是不够全面的。刑法规定,淫秽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大多数不雅视频都属于“具体描绘性行为”。而根据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的规定,“淫亵性地具体描述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淫亵性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等都属“淫秽”。

也许还有人觉得,警方毕竟精力有限,平时网上有不雅视频事件,自己跟风转发了似乎也没事,要抓也只抓了始作俑者。全叔建议:不要抱这种“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因为转发后果自身无法控制,说不定就偶然地成了关键的传播扩大化节点,或被警方巡查到,从而被重处,而且一些转发行为也是对视频中当事人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