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我详细讲下:董珊珊案问题没出在法律上,而出在承办检察官闫彦上。

从法律上讲,明明有故意伤害罪,要是检察官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的话,最高可判死刑。问题在于他以虐待罪起诉。

虐待罪的初衷是好的,家庭成员间有些伤害是“隐性”的,没法定成伤害罪、侮辱罪、遗弃罪等,但是实际上对家庭成员的摧残又很大,比如不让你吃饭、不给你看病、不致伤的打骂、关你禁闭等等。于是出台了虐待罪,本意是要保护家庭成员中的弱势群体,作为对伤害罪等的补充。

虐待罪里有一些标准,比如说:

1.存在家庭关系

2.主观上是虐待而非伤害,就说,我打你不是为了把你打死打伤,而是为了虐你,让你痛苦。

3.经常性和连续性,就是说,如果我今天跟你吵架一激动打你一拳,这不叫虐待,但如果我每天有事没事给你一拳,这就涉嫌虐待了。

闫检察官就说了,童珊珊案满足这些标准,所以定的是虐待。他还专门写了篇文章叫做《为什么定虐待而不是故意伤害》,发表在《检查日报》上,大家感兴趣可以去搜来看。

他这几条标准后来被法律界人士批驳过。

比如说主观性这条,董珊珊的老公王光宇自己描述的:用拳打、用脚踢、从门口踢到床上。医院诊断书描述:右肾变形萎缩、多条肋骨骨折、肺挫裂、头部多发挫伤……大夫描述:“就像是被一群人殴打过”。

从2008年结婚不到半年就开始打,打到2009年10月董珊珊死了,尸检认定死亡原因:被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这种情况,你要说“主观上只是虐待而不是伤害”,这恐怕说不过去吧?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就曾说过:“本案中被告的殴打行为已经超出了折磨、摧残被害人身心的虐待范围,存在故意伤害。”

而且,虐待罪里这些标准,只是说“可以定虐待罪”,又没说“必须定虐待罪”或者“只能定虐待罪”——这完全是个逻辑问题,真不明白检察官还能犯这种逻辑错误。

归根结底,就是闫对虐待罪的理解太机械了。按他这种标准,只要是家庭成员,只要是连续长期虐待,只要我主观上不是伤害而是虐待,那我就算把对方弄死,也只能定虐待罪,最高只能判7年?

还有一点,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是互斥的,就是说你定了虐待罪就不能再定伤害罪,只能定一个。而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还是毅然决然地定了虐待,正如中国法学会陈本建所说,“给社会造成很不好的示范”。

另外,这么理解虐待罪的执法者不止闫一人,受害者也不止女性。有些子女虐待老人,故意饿死老人、把老人赶出家门饥寒交迫而死;还有些父母虐待小孩,把小孩折磨致死。可以说其受害者是分布于一切在家庭处于弱势的成员。而其中不少都定了虐待罪,最高判7年,还有不到7年的,这实际上很不合理。

最后,我大半夜打这么多字,是想对大家说:我不否认中国有些法律…,但有些时候,的确不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执法者的问题。一味地骂法律,渲染中国法律就是不保护妇女、不保护弱者、摊上了就只能死…之类绝望消极的话,有什么意义?能保护自己吗?能让更多人保护自己吗?

我觉得大家多储备点知识,看到什么新闻研究透彻点。这样自己遇上事才知道在已有的法律框架下怎样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最大限度争取自己权益,这是现阶段我能想到最有用的办法了。

像董珊珊案,我觉得她妈确实太老实了,一点不懂法,对着记者哭诉女儿如何悲惨,但是却没办法,检察官说按虐待罪就按虐待罪了。如果是我那一定要尽我所能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我要亲自研究法律条文,砸锅卖铁请律师。当然我不是指责她,只是很替她心疼,她是真不知道有法律武器可以替自己冤死的女儿报仇。现在王光宇都放出来去祸害别的姑娘了,简直气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