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时代编辑注:本文作者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人。文章来源为杨安进知识产权法律微信公号。后附赵俊法官(@桂公梓)的文章《如果司法的脊梁塌了……》,赵俊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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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保护不了自己的房子,但我一定要保护钓鱼岛!(来源:杨安进知识产权法律微信公号)

就南宁律师被撕裤事件与“桂公梓”法官商榷

作者:杨安进

6月7日,吴良述律师被法警撕裤事件调查结果出来了,于是,撕裤声刚落,又引发了法律人微信群新一轮的互撕。

于是,我第一时间看到了“桂公梓”法官的评论《如果司法的脊梁塌了……》。

“桂公梓”法官本不姓桂,不过既然他自己公开自称“桂公梓”,我也还是称其为“桂”法官吧。我与“桂”法官素不相识,据说是一名有理想的青年法官,文笔好,写过不少作品,颇有粉丝,基本算是网上的大V了。

“桂”法官这篇文章的中心意思,是质疑在“这场‘律师VS法院’之争”中,为什么只惩罚法警,不惩罚律师,“哪怕责任二八开、一九开呢”也行。很显然,“桂”法官咽不下这口气。

真正做过诉讼律师的人都知道,律师的诉求只是帮当事人在法院的个案中讨个说法,何尝有过“律师VS法院”的群体对抗念头?这不过是虚构出来的阵势。律师群体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与作为“刀把子”的法院作对。“桂”法官一方面声称共同的“司法群体”,另一方面却先把律师竖为对手。

“哪怕责任二八开、一九开呢”。 想跟“桂”法官说,这个事件本质不是胡同里两个平等民事主体的小青年在打架,而是手头握有公权力的法院对民众合法权利的侵犯,是非界限是很清晰的,民众根本没有资格去承担本属于公权力的责任,如何去享受您所说的“分成”呢?

其实调查组结论中并没有认定吴律师行为上违法的地方,所以,“桂”法官在千里之外要求“分担”责任的想法依据不足。但我能理解,“桂”法官可能是在“打群架”这种心理的作用下,总觉得自己这一方吃了亏,故极力要求处罚另外一方以找补些回来。

其实,吴律师如果有违法行为,当受处罚,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无论如何是不能因此去分担法院的责任的。正如,如果某当事人骂了某法官,某法官一怒之下将该人该赢的官司故意判他输了,莫非这个当事人还要去帮助法官承担一部分枉法裁判的责任?

尤其令我震惊的是,年纪轻轻的“桂”法官想了一个很老辣的手段对付吴律师,就是“应该同时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吴律师的行为进行追查和整改”。司法行政部门手里握着律师的饭碗,借助手里的权力去运作另一种权力,而直指律师的饭碗,我想说,这种一言不合、杀心顿起的做法实在不够厚道。

不过,“桂”法官“报仇心切”的想法,还是体现了他对法官群体的仗义。

今天下午在一个微信群里说起这件事,一位法官问我,“你难道不知道我们的法官被人打破脑袋,被人揪着领带打耳光,有谁管过”?说实话,听了这样的话,我感觉锥心般的痛惜。

法官都是有血有肉的具体个体,上有老下有小。我认识的法官中,绝大部分都是有学识、勤恳工作的,他们在沉重的工作负担下默默地充当螺丝钉,牺牲了家庭、身体,却用血肉之躯承担着连一个国家都无法承担的“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好事难以轮上责任却首当其冲,领着微薄的薪水享受高物价,怎堪再被人羞辱?

很显然,许多法官,尤其是基层职务的法官,也有很多委屈,也常有被“欺负”的时候。

从“桂”法官写的一些关于法官地位、员额制、工作量考核等问题的评论看,他也知道有一些法官在法院系统被“欺负”。当法官被南宁吴律师“欺负”的时候,“桂”法官报仇心切,而当法官被法院系统“欺负”的时候,“桂”法官何曾想过去“报仇”,更遑论去主张“二八开、一九开”分担责任!为什么呢?因为“桂”法官自身的利益就在法院系统内,他可以忍受一些体制内的“欺负”,通过两害相权取其轻而使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追究吴律师的责任不会给他造成任何损失。可是,这种趋利避害的人的本能式的选择与年轻有理想的法官嘴里的“公平正义”可有半毛钱的关系?

作为具有“公平正义”这种“普国价值”情怀的人,遇到南宁这样的事,我觉得首先应该客观谦和地讨论公权力失当之处,探讨改进之策,而不是因身怀利器而对作为受害者的民众急于报复。法官在体制内忍受的一些“欺负”,只能通过改良体制获得救济,而不能通过加害民众的方式获得心理补偿。这种方式其实也是补偿不了的。

在北京昌平马彩云法官被当事人枪杀后,我写过一篇文章《我们正在自食不关心公共事务的恶果–评枪杀法官案》,追问是谁把一个赤手空拳的法官派往了凶险的前线?

一个不完善的司法体制,最终导致了司法权、法官社会地位的降低,并进而威胁到了个体法官的生命健康。而相当数量的法官在一定时间的沉默,延续并放大了这个体制的弊端。然而,雪崩时,又没有一片雪花认为自己有责任。

只有有勇气去触动这个体制的改良,才能恢复司法权和法官的权威和尊严。

其实,在南宁事件中,吴律师应该是在个案中因为维权而触动体制的弊端,从而引发了激烈冲突,这是司法体制不健全情况下律师执业必然遭受的困境。所以,律师常通过个案的方式体现为体制弊端的揭露者。

而对于法官而言,也只有把体制的弊端逐步克服了,有了健康的司法体制,法官在体制内遭受的“欺负”才会结束。

从这一点来讲,律师和法官的利益诉求绝对是一致的。只不过,律师的行为方式因为常常有明确的利益诉求和清晰的诉求对象,故在碰撞中常以一个挑战者的姿态出现。

但是,如果象“桂”法官那样在面临体制内“欺负”的时候,仅以高超的语言技巧泛泛地说一些人尽皆知的“真理”,甚至不敢真名实姓地提出自己的维权诉求,更不敢真刀真枪地找到明确的诉求对象去说理,轻松地敲着键盘,一方面展示着自己的“仗义”,另一方面又小心翼翼地不得罪会危害自己利益的人,这叫哪门子维权?靠这种虚虚实实的暧昧做法,体制的弊端到底什么时候由什么人去碰触呢?

如果连自己的权利都不敢、不想去维护,又如何能维护所在群体的权利呢,又如何去维护千里之外的南宁法警的权利呢?这种情况下,写一千篇文章,仍然只是“逗你玩”,除了增加一些粉丝,不会有实际效果。毕竟,长征是一步一步走出来的,而不是坐在家里写出来的。

当然,体制内有体制内的约束限制,不能要求法官都那么去“死磕”,显得很不成熟持重。但是,如果有律师这么去做了,希望“桂”法官们多理解,不要去嘲弄,更不要动辄去威胁别人的饭碗,因为这些律师正在露着内裤间接为大家谋福利呢!

也许因为吴律师们要碰触的体制恰好是“桂”法官们所身处的体制,所以才招致其反感。律师如果碰触的是公安、检察体制,“桂”法官们想必就不会那么“报仇心切”了。

这种“体制内欺负我可以,体制外欺负我绝对不行”的做法,其实是有点狭隘的。中国的一些“体制”,说实也实,说虚也虚,就像等高线那样的圆圈套圆圈,“桂”法官针对吴律师是体制内的人,但针对体制内的一些人而言,“桂”法官又成了体制外的人。所以,不宜用体制内外这样缺乏确定含义的眼光看待问题,如果大家一起努力把体制都弄顺溜了,体制内外都有了公平正义、人人平等了,就不存在谁“欺负”谁的问题了,多好。

最后,与“桂”法官沟通几句关于思想觉悟的问题,尽管并没有这个资格。

第一,你受到任何委屈,有任何不满,要相信党和组织有能力有诚意解决你的问题,而不要装着自己没有具体利益诉求、一切安好的样子却又不断地发牢骚,这样就会麻痹了组织,延误了问题的解决。你应该有勇气把自己的真实想法与党和组织交心。

第二,你文章中说“青秀法院几位法警还是有担当、有责任心的,他们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真的出手了”。这个说法就很欠妥了。调查组都说了法警是“滥用强制手段”,到你这却成了“有担当”的行为,敢于对律师“出手”看来很对你胃口,但这算什么是非观呢?这种逻辑与将杀害上海警察的杨佳称为“刀客”有什么区别呢?

第三,你说“长此以往,我不知道以后还有谁愿意来为法院维持应有的秩序。而法院,又能靠谁来保护自身应有的权利,挺直自己的脊梁呢”。实在令我惊讶,莫非你眼中的法院的秩序就是靠撕裤子的法警来维持?这种滥用暴力的法警莫非还成了你眼中的法院“脊梁”?如果是这样,我看这种脊梁没有也罢,我倒相信你会成为真正的脊梁。

【后记】
其实,我宁愿相信“桂”法官是真的有理想、有追求的好法官,是体制内的健康力量,脚踏实地推进司法制度的完善。此文意在激发健康力量的成长,实无意贬损打击,自谓“诤友”之言,切勿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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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司法的脊梁塌了……

作者:赵俊(网名桂公梓)

闹得沸沸扬扬的“法院撕破律师裤子”事件今天终于有了一个说法。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甫一出炉就被广为转发,各方情绪都不是很稳定,法官们哀叹死磕胜利,司法权威扫地;律师们指责调查结论保守,脚踏胸口还不属于殴打有悖常理。我的第一感觉是,大家都不满意,说明这个调查结论还真是挺中立的呢。

这个事件从发生到发酵至今也有几天时间了。期间每逢讨论,我都没有发表明确观点,因为在不掌握客观事实的情况下,无论为哪一方站台其实都是由立场决定的,屁股决定脑袋。律师们愤慨抗议了好几天,法官们也据理力争了好几天,法律共同体内形同水火一地鸡毛。而现在,从客观的调查结论来看,不得不说 ,法院这次是完败了。法院赔礼道歉、出具凭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法院整风、法院保障律师权利……每一条处理意见都打在法院脸上。

这原本没什么好说的,毕竟法警的行为确实存在不当之处,以此追究他们的责任,合情合理、有凭有据,谁也无话可说。尘埃落定,该欢呼的欢呼,该丧气的丧气,律师们脸上陡然增光,法官们再次以尘覆面。但是,我还是忍不住想说几句。

我绝不相信这起冲突的责任完全在于法警一方。吴良述律师的行为难道没有丝毫不当之处吗?以我不算深厚的司法实践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来看,吴律师在这起事件中的角色绝不简单只是一个受害者。他对于冲突从发生、激化直到不可收拾的全过程,即使不是主观上直接故意、客观上推波助澜,至少也是主观上间接放任、客观上不加收敛吧。他是不是故意找茬死磕、有没有过激言行,这些问题在没有公布录像前谁也没法下定论,我看到一些文章从吴律师超模照的细节(例如裤子撕破的状况、衬衫纽扣、口袋里的笔等)甚至面相上来推测他并非善茬,我觉得这样不合适,我愿意相信吴律师是温良儒雅坚守正义并为权利而奋斗的正派律师。但至少有一点,也是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里已经确定了的,“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以及“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这不就够了?法警在制止手机录音录像一事上有执法权,那他们检查吴律师的手机何错之有?这时候吴律师如果心平气和地稍微配合一下,是不是就可能避免后来的冲突呢?至于调查结论里说的“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这纯属胡扯,难道要先确定违法事实才能使用执法权?按照这个逻辑,警察得拿着刑事判决书才能逮捕嫌犯吗?

律师和法官,在一个司法案件程序里扮演不同的角色,理应互相尊重。法院邀请律师来开庭,需要发传票通知,告知立案情况、合议庭组成,各种该向律师送达的法律文书也一一送达,这是依法尽基本的尊重义务,如果仅仅打个电话吆五喝六地说“某某律师你下星期过来开个庭”,那就是不合适的行为。那么,律师到法院来立案或开庭,是不是也应该依法尽基本的尊重义务,按照法院的规章制度办事,不许喧哗的场所就小声一点,禁止录音录像的场所就不掏出手机来呢?我觉得对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工作的律师来说,这种程度的尊重应该是最基本的了吧。

是,我并不否认这件事是法警行为失当,但他们不该承担100%的责任,因为吴律师同样有过错,即使这过错可能比较轻微。在刑事案件里,“被害人有过错”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被告人处罚的量刑情节,为什么在调查组的结论里,5项处理结果都是指向法院的呢?是认为吴律师的行为完全恰当?不需要整改?甚至可以当成律师完胜法院的典型案例、让法院吃瘪的行为模板,供其他律师学习借鉴?

既然让南宁中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来追青秀法院的责了,我觉得至少,应该同时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吴律师的行为进行追查和整改吧?再或者,法院自己给司法局发个司法建议也成啊!哪怕责任二八开、一九开呢,至少让其他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们知道吴律师的行为同样不可取啊!别不管青红皂白就把责任一揽子全部担下来啊,能不能客观一点、从容一点、硬气一点,到底是傻还是怂啊!

为了平息舆论,摆出一个痛心疾首跪地求饶的姿态,也许可以让涉事法院的领导们从热锅上撤退了,但是伤害的是整个司法机构的权威和形象啊!伤害的也是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形象啊!朋友圈里有个别律师在欢庆胜利,我也很不理解,这个社会的司法形象在千疮百孔上又添新伤,有什么值得高兴的?毕竟,律师也是司法群体的一份子啊!

如果司法的脊梁垮了,谁都没法站得笔直。

包括律师。你们是司法群体重要的一环,所以,在欢呼这场“律师VS法院”之争的胜利前,请先冷静地想一想,吴律师的这场秀究竟是为权利而斗争,还是为斗争而斗争。而吴律师和他被撕破的那条裤子,成就的到底是律师权益,还是吴律师自己。

最后,我想对青秀法院即将被追责的几位法警表示同情。现实中,经常会有人在法院闹事、缠访,法官被威胁、伤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而因为害怕承担责任,很多法院的法警往往不敢动手制止,只敢在三米远外挥舞手脚做做样子,像是在拍三流的武打剧。青秀法院几位法警还是有担当、有责任心的,他们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真的出手了。

遗憾的是这个年头,谁出手,谁背锅。

长此以往,我不知道以后还有谁愿意来为法院维持应有的秩序。而法院,又能靠谁来保护自身应有的权利,挺直自己的脊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