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报标题:你对抗的不仅仅是一个「有权力感」的人,而是一个庞大的群体

权力的本质,就是消灭自由意志。任何想要反抗的个体,都会被无情的碾压。

权力通过控制有价值资源和执行奖惩来影响他人的行为。【1】

权力在社会中是现实存在的。经理和员工、导师和学生,由于扮演的社会角色,掌握的社会资源不同,人们在权力结构中处在不同的位置。处在权力结构上层的人,有更多的手段去支配和影响下层的人,消灭他们的自由意志。

很多人会把权力当成邪恶的,反社会的东西。 事实恰恰相反,权力有亲社会的属性,权力对于社会有秩序的组织和运转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权力的形成与权力的内化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就明确的提到,每个人都会出让天然自由,委托给自己所在的集体,并由受委托的执政者来行使这种自由,以保证个体的契约自由。

当然这种权力结构也有可能是通过非正式途径让渡的。维托柯里昂控制着庞大的地下帝国,遇到问题大家都觉得他比政府更能解决问题,所以也甘心受他驱使。

在所有社会性的物种群体中,都存在一定的权力结构。猴群、狼群、狮群都需要有发号施令的头领。这种权力结构甚至可以存在于跨物种的社会交流中,宠物狗之所以在你面前摇尾乞怜,是因为你掌握着它的吃喝拉撒所有的资源,你是它的老大,它必须听你的。孩子中也存在这种权力结构,一群孩子一起玩,里面总会有一个出头管事的“孩子王”。

权力会激活人的动机系统,提高解释水平,从而使拥有权力的人将他人工具化,更彻底的追求目标的实现。【2】如果这个目标和群体的利益相一致,那么将为群体的成员带来巨大的收益。

伴随着一个人的成长,在不断地学习和强化中,他会将权力不断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形成面对权力结构时一套稳定的行为倾向,这种行为倾向被称为威权主义人格(Right-Wing Authoritarian Personality,RWA)或者社会支配倾向(Social Dominance Orientation,SDO)或者马基雅维利主义(Machiavellianism)。

这三个概念侧重不同的方面,但实际上反映的都是一个人在面对权力秩序时的行为模式。可以用这些指标衡量权力在一个人内心中的重要程度。权威主义人格更倾向于描述个体对于群体中既有权威的认同,社会支配倾向描述的是个体是否愿意使用权力对他人进行支配和控制,而马氏人格更倾向于描述将他人工具化,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程度。在一些研究中,这三个变量之间基本上能达到 0.5-0.6 较高水平的相关。

对权力内化水平高的人,会将权力的不平等合理化,他们对于已经存在的权力秩序更加维护,赞同优势群体对于劣势群体的支配地位。他们在上更容易为独裁者,在下更容易为顺民。也就是鲁迅说的:“奴才做了主人,是决不肯废去「老爷」的称呼的,他的摆架子,恐怕比他的主人还十足,还可笑。”

将权力内化为自己行为处事标准的人,对于权力也有着更高的渴求,会更加执着于获得更高的权力等级。

二、有权力的人——权威

权威是代表群体行使权力的人,对于权威的反抗,实际上就是个体意志对集体意志的反抗。大多数安于现状或者既得利益的人都不会主张反抗权威,他们会极力的为权威做掩护,充当权威的打手。

因为冒犯权威的代价是巨大的,所以对于权力的认知,植根于每一个人的内心深处:无论一个人是不是真实的拥有权力,他都必须知道谁说了算。

人类作为群居动物,能够快速感知到其他人的权力等级。大多数成年人都能够通过声音、外貌、姿势等第一印象的线索大致判断出别人的权力等级。事实上,只需要 34 毫秒的时间,一个人就可以对另一个人是否在社会中处于优势的地位做出初步的判断。【3】

权威服从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社会心理现象,在不同的时代,在各种文化情境中都普遍的存在【4】。Milgram 通过巧妙的实验设计,让人们意识到,任何一个人,只要披上一层白大褂,就有可能为所欲为的对他人发号施令。

马克思韦伯将权威的来源分为魅力型权威、传统型权威和法理型权威三种。

魅力型权威的代表诸如宗教领袖,民族英雄,伟人。

被统治者之所以服从是因为他们确信他们的统治者有着超凡的能力,从而成为其追随者和信徒。而统治者也必须通过不断地证明其超凡能力的存在而维持其合法统治。 传统型权威的代表诸如封建君主,家长。

被统治者之所以服从统治是因为这种关系已经存在于神圣的传统之中,统治者凭借传统的力量实施合法统治,同时也受到传统的约束。 事实上,在大多数现代组织中,权威的来源都是法理的。但是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被统治者不再是服从于统治者个人,而是服从于法规,他之所以服从,是因为他相信法律和规章制度是正当的和合理的。 研究认为,法理型的权威会有一种如履薄冰的感觉,他们会更重视组织赋予自己的职责,更多的考虑他人的意见,更多的服务于他人的利益【5】。因为,一个看起来有“权力感”的人,他的权威来自于他所在群体的认可。这种认可的前提一定是他遵从群体的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一旦违反,他会被群体毫不犹豫的抛弃,脱离了群体,他什么都不是。

如果一个人可以几次三番的做违反法律的事情,为人所知,但仍然没有被他所在的群体剥夺权威。这只能说明,这种行为在群体内部是被允许的。这个时候,如果有人想要和他对抗,会被整个群体视为威胁。这个群体,往小了说,可能是一个组织、行业,往大了说,也可以是所有某一性别的人,整个社会。

所以,这个实习生对抗的不仅仅是一个“有权力感”的人,她对抗的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她可能已经被属于这个群体的每一个人在心里暗暗诅咒了一遍。一个人的意志终究是微小的,只有不满于现状的所有人团结起来,才能向一个群体的意志发起挑战。

参考资料:

【1】 Keltner, D., Gruenfeld, D. H., Anderson, C. (2003). Power, approach, and inhibition. Psychological review , 110 (2), 265.

【2】 王雪, 蔡頠, 孙嘉卿, 吴嵩, 封子奇, 金盛华. (2014). 社会心理学视角下权力理论的发展与比较. 心理科学进展 , 1 , 016.

【3】 Todorov, A., Olivola, C. Y., Dotsch, R., Mende-Siedlecki, P. (2015). Social attributions from faces: Determinants, consequences, accuracy, and functional significance. 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 , 66 (1), 519.

【4】 Burger, J. M. (2009). Replicating Milgram: Would people still obey today?. American Psychologist , 64 (1), 1.

【5】 De Cremer, D., Van Dijk, E. (2008). Leader—Follower Effects in Resource Dilemmas: The Roles of Leadership Selection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Group Processes Intergroup Relations , 11 (3), 35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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