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婷玉案通报

3月8日,葛永喜律廊前往大理州看守所欲会见李婷玉,未料受阻,该所警察(警号为 042667)称李婷玉已经解除了律师委托,不予安排会见。葛永喜律师要求看守所依照《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安排会见,以便当面确认解除委托关系,并向看守所索要李婷玉拒绝会见的相关书面材料。警号为042667的警察态度十分恶劣,举止野蛮,不安排会见,也拒绝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且叫保安驱逐葛永喜律师。同日,葛永喜律师将大理州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投诉控告至大理州检察院。

3月中下旬,我们陆续收到了寄件人为自大理州看守所的信函,内有落款为李婷玉的手写信,称其要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从字迹看,我们无法确认是否为李婷玉所写,更无法判断所述内容是否为李婷玉真实的意思表示。

4月17日,我们前往大理州看守所要求会见李婷玉,以当面确认相关情况。保安拿着我们的证件去请示,告知我们领导说不让会见,有什么问题去找办案的检察院,不要找看守所,保安拿出一张落款为李婷玉、内容为拒绝会见的信纸,在我们眼前晃了一下,我们向其索要而被拒。我们提出要和看守所的值班警察交涉,再次被拒。我们质问保安值班领导的姓名,保安不回答,但表示当日值班领导就是看守所所长。同日,我们来到大理州检察院控申科,拿到针对3月8日控告的书面回复材料,该院经办人员表示葛永喜律师所述情况基本属实,已经针对大理州看守所的违法行为发了检察建议,要求其整改。而我们当日之遭遇,证明看守所不但未整改,反变本加厉,将律师拒之门外,连个正式的工作人员也不愿意露面。

此外,《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三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但我们始终未收到办案机关转交的有关李婷玉解除委托关系的书面文件。

黃思敏 葛永喜

2017年4月19日

@黄思敏律师:李婷玉案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