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打20多瓶药,止血、吸收水肿、冲脑……颅压高,吃什么都会引起呕吐,吐到黄胆水都出来。然后还有不定期间歇性的头疼,这个疼可不是什么简单头疼,颅压高引起的,脑内有水肿,感觉头随时要炸开……”

失联九天后,年轻的网友“卡卡Prancil”写下的长文刷爆了微博和朋友圈:由于长期的熬夜加班和缺乏运动,ta突发脑出血住院了。

“长期熬夜到1点多才睡,第二天又早早起来工作。周末的时候一觉睡到12点多才起床,晚上2、3点多才睡觉。……医生说我的血管太极弱了,没有弹性……”

这些文字引发年轻白领们的深刻共鸣与恐惧。而在此之前,年轻人们的过劳猝死,已不是个案。

2013年,奥美中国北京分公司一名24岁员工连续加班一个月后突发心脏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4月,普华永道25岁入职新员工潘洁疑因工作过度疲劳引发脑膜炎死亡。华为公司也多有发生年轻的程序员过劳死的案例。当连续加班和高压工作成为常态,过劳死呈现越来越年轻化的趋势。

然而,更加不幸的是,在发生过劳死后,职工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工伤,获得法定的赔偿。

中国目前的法律中没有“过劳死”这一概念。类似的情境只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被赔偿: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也就是说,过劳后只有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被认定为工伤。这存在三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一是因过劳导致的心血管疾病,以及由此引发的残疾(过劳残),并不被认定为工伤。

二是过劳后在工作岗位之外发生的死亡,比如在睡眠时间,不被认定为工伤。

三是“48小时”的时间限制,造成巨大的伦理冲突。对于生命垂危、抢救机会不大的病人,职工家属可能会为了获得工亡待遇,要求医院在48小时内放弃治疗;用人单位可能会为了少支付工伤赔偿费用而要求维持治疗超过48小时。

其实,中国的法律曾对“过劳死”和“过劳残”有过规定。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将“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作为工伤的情形之一。

什么叫“工作紧张”呢?上海曾有过这样的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时;企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职工完成超额劳动的;其他因企业原因造成职工工作紧张的。

遗憾的是,由于“工作紧张”这一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所以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直接修改成简单易行的48小时标准。这其实是一个倒退。因为《试行办法》已经形成了过劳死制度的雏形,如果经过实践的丰富,包括司法案例的积累和实施细则的出台,很可能最终建立起中国自己的过劳死认定体系。

在这方面,日本的立法或可借鉴。日本政府在《职业引起的心脑血管疾病认定指引》规定了“过重负荷”引发的疾病,而“过重负荷”分为三类,包括发病前一天内的“异常事件”;发病前一周内的“短时间过重负荷”;以及“长时间过重负荷”(具体是发病前一个月内加班时数超过100小时;发病之前2-6个月平均每月超时80小时;其它工时之外的负荷)。

立法的漏洞,让中国过劳死的劳动者们失去了最后可能的补偿。然而,再高的补偿,也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弥补病痛的伤害。

关于过度熬夜加班,危害我们并非不知。但面对巨大的工作压力,年轻的白领们只能默默忍受或者用辞职来对抗吗?

-举报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月总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也应该参照标准工时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况,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主张加班费

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费,工作日超时加班费为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也有相应的加班费安排。工资成本也会成为推动用人单位控制工时的一个因素。

-通过工会主张权利

对于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反映,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虽然当前工会的力量仍比较薄弱,但是如果我们都不推动它,那么工会有力保护我们的一天永远不会到来。

生命只有一次,年轻不代表离死神遥远。

拒绝过劳死,从重视身体健康,重视劳动者休息权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