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未来我国将对中医诊所的管理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取消事前的审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当天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法监司司长余海洋具体解读,根据《办法》,符合举办中医诊所条件的,将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人在拿到《中医诊所备案证》之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办法》还规定了诊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要求,即个人开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审批放开势必意味着监管的责任更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副司长陆建伟介绍,《办法》规定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30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这要求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工作,主动上门提供服务。核查主要目的是核实诊所的地址、布局、诊疗范围、执业人员及设备等的真实性以及与备案事项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