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7月27日,网络传出署名刘瑜的文章《关于 metoo》。文章既肯定了metoo运动的意义,也提出了一些颇有争议的观点。如:个别在metoo旗帜下的行动涉嫌“大鸣大放大字报”、与法治精神相悖等。中国数字时代收集整理了刘瑜全文以及网友针对此文展开的讨论,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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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瑜:关于 metoo

1 不想评论具体个案。个案千差万别,不可能一概而论。而且,很可能是出于一种可以被称 为“妇人之仁”的心态,我更关心“罪”,而不 是“罪人”。

2 如果一定要对#metoo 运动做一个“好”或 者“不好”的判断,我会说这是好事,因为它是 一场教育运动,对男人而言,教育他们节制与尊重,对女人(以及某些男同)而言,教育她们(他们)自我保护,尤其是尽可能第一时间清楚 say no 或甚至报警。从这场运动中“落网”的很多男人其实还是维权一线的“斗士”可知,这场教育——尤其在中国——有多么匮乏和必要。

3 好,讲完政治正确的,现在开始讲政治不正确的。#metoo 作为一场运动也有我不喜欢的地方,最简单而言,我天性不喜欢大鸣大放大字报。尽管我同意很多地方和很多时候,讲究法治是一个很奢侈的事情——如果诉诸法律已经没有可能,那么诉诸网络鸣放不失为一个选项,但我还是宁愿看到法治途径、甚至“找单位找亲友闹”这种“私刑途径”被穷尽之后,大鸣大放大字报作为最后的途径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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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什么我更偏爱法律的路径?因为法治精神本质上是个体主义的——它讲求具体个案具体分析、甚至同一个人的不同罪名也要各自具体分析、程序正义、双方对质与提供证据、刑事问题上的无罪推定精神、量刑适度的比例原则… 我喜欢法律精神里所包含的这种小心翼翼。固然,性侵犯对受害者可能带来无尽的伤害和痛苦,但是一个“性骚扰分子”的标签也可能对一个男人造成毁灭性打击——即使他并没有因此坐牢或者丢掉工作,公共领域的身败名裂也是终身阴影。

5 大鸣大放大字报则是集体性的、远距离的、带有狂欢性质的公审。不说别的,metoo 把性质非常不同的冒犯捆在一起就令我困惑。从被暴露的案例来说,似乎有真正的强奸(而且是惯犯),有不恰当的“搂搂抱抱””摸手摸腿”,有短信或者言语冒犯,甚至有仅仅是源于愚蠢或误判的性试探。把这些捆在一起批判,既是对真正“重罪”的淡化弱化,也是对”轻佻””自作多情”等轻罪的无限抬高。法治的意涵不仅仅是厘清“有罪或无罪”,而是对不同罪行按比例量刑。对强奸惯犯仅仅进行网络公审还便宜他了,但对一个因自我认知失调而 强吻了一个女孩、并在女孩推开后及时结束冒犯的男人,一辈子戴着“性骚扰分子”的高帽? That’s too much for me.

6 有人说,metoo 打错谁了?哪有冤假错案?所以无须担心误伤。我不完全同意。首先性骚扰指控历史上,确实有不少很有可能是误伤的案例。哥大有一个“mattress girl”强奸案,至少两次调查都没能证明男方有罪。 Woody Allen 骚扰养女案,至今扑朔迷离。 不久前引发大讨论的汤兰兰案,同样扑朔迷离,而在被她指控的数十人中,她爷爷已经不 明不白地死在看守所中。如果对存在着错误指 控可能性存在怀疑,随手搜一下 false rape claim,可以说案例比比皆是。而且,什么叫“命中率”呢?逮住一个“大坏蛋”,的确算是“命中了,但是对这个“大坏蛋”的所有指控 都“命中”了吗?即使是对这几天被连续指控的某强奸嫌犯,不也有某些离奇的指控(比如女厕)据说是“钓鱼贴”而已。可能有人会说, 反正他 10个罪名都成立了,管它第11个罪 名对不对呢?不,法治原则要求我们严肃对待每一个罪名。越是千夫所指者,越需要程序正义,而大鸣大放大字报的斗争模式,不可能保障这种程序正义。

6 还有朋友说,“无罪推定”不适用于舆论,我也不完全同意。“无罪推定原则”首先是一种文化,在特定文化上才可能生成特定制度。我不 大相信一个公共舆论里大家都普遍适用“有罪推定”的社会,会真的突然在法庭上有效推行“无罪推定”原则。即使我们不能在舆论中使用“无罪推定原则,也至少应当使用“强依据有罪推定”原则,而不是直接跳到“有罪推定”原则,比如,不同实名证人之间的交叉证词,就是一个强依据,不幸的是,我感觉到最近的氛围越来越走向“指控即定罪”的原则——只要有一个人指控过另一个人,“被告”名字就 被反反复复挂出来吊打。

7 还有人说,就算是误伤你了,你可以反击啊、自证清白啊。这话说的未免轻巧。如果有人指控你“2005年3月28号晚上河边强吻了我一次”,你怎么证明你没有?或者一个姑娘十年前某次和你上床并没有say no, 但是十年后突然说自己是被逼的,你如何证明你没有逼她?就算你能证明,为什么网上一个人花个十分钟写个命题,你就得耗尽心力、财力、 时间去自证清白?万一你刚证明完、他又写个新命题呢?而且,熟悉网络传播规律的人都知道,谎言总是比辟谣传播要广泛和快速得多、 自证清白往往是越描越黑、信者恒信不信者恒 不信…. 所有这些,都让“自证清白”这事变得苍白。

8 我同意很多朋友说的,性骚扰在很多时候是权力结构问题。当一个男人掌握与一个女性 (或男同)完全不成比例的权力和资源时,女人往往无力反抗,或者反抗的代价很大,这是性骚扰四处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也是为什么我相信,目前暴露的性骚扰只是冰山一角。 为什么目前知识界、公益界、文化界、媒体界曝光的性骚扰最多?并非像某些人所说的,因为这些领域的男人格外邪恶,而恰恰是因为这些领域的权力结构还相对水平,曝光行为不会让这些女孩付出太大的代价。在真正权力极度金字塔结构的领域中(比如政界、比如成人对女童的性侵犯),女性至今没有甚至将来也很难主动站出来控诉,因为她们可能为此付出的 代价更大、太大。

9 但是,我并不认同 metoo 运动中那种不容置疑的“邪恶有权男人+无辜柔弱女人”的统一故事结构。正如性侵犯者千差万别,被“侵犯者情况也千差万别。有完全无辜被胁迫甚至暴力胁迫的,也有视性为一种“交易机制”去换取自身利益的;有面临侵犯坚决清晰说不的,也有懵圈了半推半就的… 我不同意那种“这些男人太强大了、所以女人别无选择”的说法,我也很困惑一些女权主义者一方面强调女人的力量、自主性、勇气,一方面又把女性 描述成任人摆布的木偶的逻辑。除去某些极端的情况,人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选择余地 的,那种“如果她不让他侵犯,她就得不到这个角色无法提职得不到这个机会”的逻辑, 和那种“如果我不行贿,我就得不到这个工 程”的腐败逻辑有什么区别呢?是的,这是一个权力结构的问题,但是你不能一边顺从、参与这个权力结构,一边反抗它。大声、清晰、及时地说不,哪怕付出一定的代价,是逆转这 个游戏规则的根本机制。

10 性侵犯的另一个根本动因,是男权文化对女性的矮化和物化。某些男人未必是利用权力优势去进行性勒索,他只是真的觉得“这不叫事”,真的觉得女性在社会当中、在他身边的角色,就是托着下巴、眨巴着眼睛、崇拜地仰视他的伟岸形象。因此,女性是那个他可以随时戴上、又随时放下的小饰品、小勋章、小玩具。即然是饰品,她的主要特点应该是年轻、漂亮、乖巧,呼之即来挥之即去,当然, 她也可以有个性,但最好是俏皮型、小精灵型的,用来增加他的生活情趣。在这种“赏玩”的心态中,对于略微有点资源的直男 癌,“动手动脚”简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宠幸”。

11 流行文化中的女性形象和性文化也是这种矮化、物化的推波助澜者。好莱坞电影、电视、唱片推广、广告、杂志、媒体中多少几乎 一丝不挂的年轻女性?用我看到过的一句话来说,“她们看上去像是随时随地欢迎 sex”。还有电影电视小说里无处不在的一夜情、约炮、 换衣服一样频繁换男友或女友…

12 共同营造出 一种”easy sex”的观念,仿佛 that’s real life,而你如果抱着一种审慎、节制的性态度生活,那你就是迂腐或干脆缺乏魅力。这 种”easy sex”观念的蔓延,多少助长一种“不就是玩玩吗”的性文化。一个“性”的重量不断贬值的文化,同时又要求我们对任何肢体接触抱以极大的警惕,也算是现代化的悖论。

13 同样地,我不认为只有男性应对女性的矮化、物化负责。女性常常是这种物化、矮化中的被动甚至主动参与者。Ayawawa 那种建立 一个产业来规训女性的做法是一个极端,但是即使普通女性,有多少穿着打扮整容化妆以取悦男人为核心标准?多少在积极寻找“干得好 不如嫁得好”的“成功捷径”?既无度追求“性感”、但是同时又痛恨男人以“性的眼光看待你,既积极依附男人、同时又积极反抗男权,这样的“女权主义”自相矛盾且自我消解。

14 顺便说一句,我不同意一种说法,无论女人怎么说怎么做怎么穿,男人没有权利误解她的意图。现实一点吧,人是信号的动物。我有朋友写道,“同意”是男女之情唯一的准则。原则上,我当然认可这一点。但问题上,“同意”如何表达?男女之间从陌生到亲密,往往 会有一个暖昧地带,我们不可能“签约抚摸”、“签约接吻”、“签约上床”,即使是口头征询意见,四目相对时突然严肃询问“我现在可以吻你吗”,是不是也有点煞风景?因此,你怎么穿、怎么说、怎么做,构成一个信号系统。女孩出于自我保护,或许应该思考如何向一个男人准确地传达自己所想传达的信号。如果你穿得袒胸露背去单独和一个男人约会、并且微醺之中靠住一个男人的肩膀,固然,男人这时候依然没有权利对你进行身体冒犯,但是如果对方误解你的意图,或许只是愚蠢而非邪恶。这不是“荡妇羞辱”理论,这是人类常识。 至少,如果我女儿单独和一个她不感兴趣的男 人见面,并且穿得袒胸露背,我不会说:真棒!去吧!他敢动你一根手指头,我跟他拼命!我会说:亲爱的,这样穿可能不合适,换 一件衣服吧。

15 关于 metoo, 我特别同意一个朋友所用的词汇:“补课”。男人补尊重和自律的课,女人补自我保护的课。但是,既然是“补课”,对某些 minor offenses 是否一定要用今天的标准去衡量、一定要对方不身败名裂绝不罢休?法律上有所谓“法不追溯既往”原则,道德原理自然不完全相同(毕竟道德的稳定性远远超过法律),但是用今天的标准去衡量过去的行为, 或许可以宽容那么一丁点?当然,宽容不应包 括真正的强奸或者反复持续的性侵犯。我看到 一个说法,大意是:为什么很多女孩不当场反抗、求助?因为她们自己都不知道那是性骚 扰,所以”懵圈”了,今天这场运动到来,才反 应过来原来那就是性骚扰。那么,在某些情况 下(仅仅是某些情况下),是不是男性同样可能也没有认识到轻浮的摸摸拍拍、讲黄色笑话、自作多情下的性试探是性骚扰呢?我不愿看到只有警觉、失去温情的男女关系,正如我不愿看到一种只强调权利、否认责任的女权主义。

15 当然,女性的宽容以男性的自省为前提, 如果冒犯者不自省、不道歉,甚至倒打一耙, 要求女性容显然是个笑话。所以,如果被曝光了并确有其事,公开道歉吧。即使没有被揭露,诚恳自省,从今天开始。

16 幸亏我不是男人,不然以上没准被诠释为 himtoo。

 

网友回应1:

刘瑜这废话太多的文章里有太多自相矛盾和竖稻草人的地方了吧。自相矛盾例如先主张一律诉诸法律途径,又提出汤兰兰案这种就是被中国现行司法造成的疑似冤案错案;竖稻草人例如说自己反对过度追求性感但不允许男人以这种眼光看她、既依附男人又反对男权的女权主义者,请问哪个女权主义者是这样了,点个名好不。还有什么例如wawa粉什么的,我相信这波metoo里发声的人,大部分平常并不是按照这样的方式生活与看待两性关系。把这些搅在一起,写 一篇像搅屎棍一样的东西,简直没法说。怕担心冤假错案的情况不是不能讨论,但也不是这样来说的,思维太混乱了。

而且为什么不说个案,就是得从个案入手。就说邓飞,假如现有的多个披露是真的且并没有更严重的事情发生。那邓飞是罪犯么?不是。但毫无疑问他不适合继续在现在的位置从事现在的事业,并且需要公开道歉。且假如事实就是这样那报案诉诸法律途径能解决么,现行法律有能力面对这种情况么,真的过度可笑了。

 

网友回应2:

metoo的行动者们早出晚归累了个半死把平权的秧苗插到地里,希望能够得到写好收成。就在这时刘瑜老师缓步出场了,她睥睨着身上沾满污泥一身臭汗的行动者们,语重心长地说,你们这是农业大跃进,作为一个长者我替你们捉急啊,你们还是图样,不懂得用自然农法,应该稻鱼共生,识得唔识得,还是要 学习一个。说罢,刘老师叹了口气,拍了拍整洁的褂子,很好,没有泥巴。

「哎我其实也不是不认同刘老师说的很多问题啦,比如第七条挺有道理的。但别人做了苦工还没喘口气你就出来展示自己智商过人,让我想到小时候楼下下象棋的时候,看着一盘残 局发表高论的大爷。“哎你刚才就该这么走!” “哎呀你该听听我的,下次你别急着拱卒,知道不?”

 

网友回应3:

刘瑜老师的这些看法,我只能说我can’t disagree more.

首先虽然她肯定了metoo运动(略有勉强),但她认为这运动为什么值得肯定的看法却是保守主义的老套。她认为metoo运动是一场教育运动,教育男人“节制与尊重”,教育女性“自我保护,第一时间say no或报警”。我觉得metoo 运动真的不是要把麦克彭斯副统帅供成活雷锋。说metoo运动的好处是教育男人节制与尊重等于说大家讨论疫苗问题是为了教育我党官员廉洁奉公一心为民一样错误。把这个事情归结 为有男人不够节制和尊重需要教育教育,和我党把腐败归结为思想政治教育不够深入一样错误。

metoo运动首先是要揭示男性霸权结构的存在性,然后努力摧毁这一霸权。这场运动爆出的这些实例,显示性骚扰和强奸存在的范围大大超过普通人的认知,难道我们还不思考思考这里有没有什么比男人不够节制和尊重更深层次的结构性因素吗?我们能对中国政治中出现的一些症状准确的指出这背后有制度性原因,为何对性骚扰问题就不能同理思考呢?

教育女性如何如何那个,有些令人无语,我就不多说了。

然后刘老师说她天性反感大鸣大放大字报, 所以如何如何。这个大鸣大放大字报到底指什么呢?是不是就是众多受害者突然集中说出自己遇害的经历,大家竞相转发所以掀起了一场(小小的)與论风暴?那大家对于疫苗的讨论呢?属不属于大鸣大放大字报的范畴?

 

网友回应4:

关于刘瑜那篇,根据最近看的各种文章观点的 一些想法:

A 固然有文化原因,但文化不应该为每个人的 行为背书。同样的文化为什么有的人有性骚扰,有的人没有。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这点对应刘瑜老师的第1条。

B 一是没有法律途径,二是“私刑途径”根本无法达到鼓励更多受害者站出来的效果,相对而言也更容易暴露受害者的隐私,更容易将其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三是,不要动不动就去套大字报好吗。metoo 是开放的公共舆论,被举报者有回应的权利。大字报呢?是把特定群体排除在外的“表面上的公共舆论”(三土老师),你让大字报批斗的人回应一个看看。这点对应第3、5(目前而言公审还远远谈不上)条。

C 关于第6条 metoo 是否会制造冤假错案,最近的讨论太多,无需多言。我更愿意把这条理解为,对性骚扰、性侵害缺少的法律机制法律程序的呼唤,否则哪来的“法律原则”。第8条类似。

第10条中,一方面强调女人的力量,这是带有鼓励性质的应然,一方面又把女性描述成.. 这是大部分的实然,二者并不矛盾。另外“不能一边顺从一边反抗”的话,说得未免也太轻巧了。

E 性文化的解放,不代表在性互动中就可以违背对方意愿。性权和 metoo 并非全然矛盾吧。这是对应第12条。

F 第13条,积极依附男人的和积极反抗男权的并不是同一群人吧。以一群人与另一群人的 行为放在一起称之为矛盾,未免太过牵强。既然在整篇中可以看到男性中有不同群体,为何看不到女性群体中的各种差异,要对所有女性加以统一判断。当然,真诚希望所有女性能加入积极反抗男权的队伍。

G 第14条,这种“煞风景”的另一方面,不恰恰说明了还存在很多言不由衷的 yes 吗。此外,我不否认女性需要自我保护尤其是现在,但只强调女孩的行为并称之为人类常识,不得不让人感慨强奸文化的影子。

H 虽然有不同意的地方,但也很喜欢这种讨论。有很多观点受 Ip 老师和wz 老师微博问答的影响启发,可惜没来得及保存就已经没了。“争论是一个特好的事情,最怕的就是不允许人们讨论”。

按这删帖的速度,或许担心 metoo 浩大声势的人真的过虑了。

 

燕文薪律師:

那些动辄谈法律途径的,也是愚不可及。除了这国本身不堪的法治状况外,一个基本的常识是,法律并不是掌握和覆盖一切的。法律只是社会关系的调节手段之一,是可选项,不是必选项。法律程序之外的控诉,从来就是一种合理而便捷的方法,无非是自负其责包括法责而已。用法律统括一切事务的思维方式本身也很狭隘的,法律评价只是评价之一种,法律手段也只是手段之一种。如果说不纳入法律程序的管道,就没有发言的权利,那无疑走向了“无法无天”的反面,堕入法律万能论的“法学帝国主义”。法治的要义是法律至上,那只是就法律运行的时空中规则体系的位阶而言,而不是说唯法主义,离开了司法的体系和语境,人就不眠不食不言。

 

周濂:

半夜醒来,发现某人炸了朋友圈,虽然事先得到预告,但没想到是以董存瑞炸碉堡的方式

奉劝朋友圈那些“友尽”和“失眠”的朋友: 1,如果原则上有共识,就不要因为but后面的内容在原则上跟人划清界限; 2,所有的比喻都是跛足的,无需把跛足的比喻无限放大,而要面对问题本身。 3,走正步才要求“步调高度一致”,讲政治才要求“思想高度合拍”,爱一个朋友包括爱他/她与你的不同,否则你只是在爱自己。

继续回笼。

 

网友回应6:

补充几点

2.#MeToo是好事是教育运动,教育女性(和男同)会SayNo:然而事实是,女性从来都已经被教育、被规训、被单方面要求“自我保护”。性暴力发生,并不是受害者不懂得“拒绝“以前不知道sayno,而是TA们已经一遍遍在说,但从未被当真。另外,这里“女性和男同”的措辞非常成问题,性暴力的受害者包括一切性别和性取向的人(虽然主要为女性),施暴者也包括一切性别和性取向的人(虽然主要为男性)。

4.性骚扰分子”会对男性造成毁灭打击:真的吗?只要看看最近的事,就会发现,有的是朋友的洗地、群众的帮腔、机构的庇护。另外,这种“虽然你被性侵你很慘,但他被扣一个性骚扰分子帽子他也很惨”的论点,非常容易演变成一种错误的道德对等。引用Michiko Kakutani刚出的新书的话:“很多年前,在报道波斯尼亚种族清洗屠杀时,我就懂得了:永远不要把受害者和施暴者划等号、去制造错误的事实与道德对等,因为那是你就成为了不可描述的罪行与后果的共谋。

5.This is too much for me?Well,THIS IS NOT ABOUT YOU.

6.一类与二类错误的问题:建议多学统计。以及再说程序正义:现在的情况是,压根就没有公正的程序:学校里、工厂里、单位里,大多没有预防消除性暴力性骚扰的机制,程序是你去报警被劝不要立案、甚至要面对充满羞辱和歧视的“质询“问题;程序是立法语言中充满模糊。好了,这时候了,大家开始团结自救了(都不说这些发声说没就没),你这时候的反应是,大事不好啦,警惕暴民啊,程序正义不保啊!然而问题是,这是一个稻草人靶子。#MeToo从来都不是终点,而是起点,是把问题撕开、是用众人的力量去说以前不可说的事,然后在这样的动能下,我们去建立程序、修正程序,去走下一步:这几次,每次高校出事,伴随的都是学生学者呼吁要建立机制要求建立程序——然后呢?这些呼吁呢?北大按照程序要求信息公开的学生是被学校怎么对待的?富士康女工发起的呼吁在工厂里建立反性侵机制的呼现在去哪里了?到底是谁在不重视程序正义,是#MeToo的参与者吗?

7.说“我觉得”前先看一看是不是:指控就定罪吗?多人共同指控互有旁证还被质疑呢,更「别说,指控到不能指控的人,瞬间不可说。

8.对受害者发声后面对的后果也太想当然了。事实上,在我国受害者站出来,承担多方位各角度的质疑羞辱谩骂。这个论点近似“风捉影猎巫”——可是哪又杀敌一百自损一万的猎法?这事儿谁干?以及,不知作者是否是想映射Aziz Ansari那件事:那件事里,Ansari也没声败名裂,发声的女孩子被各种嘲讽。

9-13.对女权主义者的批判,近似稻草人靶子。

14.本质还是“女孩子要自我保护啊,你释放错误信息你怪谁”,说得体面了点罢了。

15.女人自我保护可被教育得太多了(您第14里不刚说完吗?)我们知道,我们从来都知道。#MeToo意义在我看,不是为了让女人自我保护,是要人能够有守望支持共同发声的空间。


赵丹喵(耶鲁法学院2016年JD):

1、刘瑜老师说,不评价具体个案,更关心“罪”。我同意metoo运动的目的也不是让每一个被指控性侵的人身败名裂(那些被指控之后反过来污名女性的人除外),而是让社会意识到——原来真的有这么多性侵存在!从而进一步反思背后的成因,以及社会应该作出什么样的反应。

2、刘瑜老师说,她对metoo运动的意义是肯定的,因为这是一场教育运动,教育男人节制,教育女人和男同自我保护。我同意前者,强烈反对后者。Metoo不需要教育女人和男同自我保护,而应该让弱势群体认识到,这里有很多跟你一样的人,你没错,是侵害你的人行为不妥,是要教育这些人重塑对性别界限、女性权利的认知,并鼓励她/他们作出行动,形成推动变革的有效力量。

3、刘瑜老师说,metoo是大鸣大放大字报,针对个体的指控应该在诉诸法律、穷尽法制的途径之后,作为最后的救济而使用。但问题是,第一,中国在性侵领域法制体系内部的建设尚不完善(对比美国所有高校都能对性侵事件进行内部裁决,对性侵者给与开除等处罚,以及公检法体系对于性侵事件的高度重视),诉诸和穷尽本身一是很好达到,二是因为惩罚太轻本就无法起到制约效果。第二,中国缺乏由群众开始,自下而上促进法制变革的基础,美国的metoo运动和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可以通过民意促进立法、促进诉讼来进行,在中国任何法制的变革只能自上而下进行,舆论如果关注法制建设对社会现实的影响会极其有限。第三,想进行社会变革,就要分析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最有力的推动力是什么。起码目前在中国,减少性侵提高男性的思想意识不能指望法律来完成,流行文化和社会压力依然是最好的制约。

4、刘瑜老师说,就metoo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重视个体主义的法制途径能够防止冤假错案,因为“性骚扰分子”的标签也会给男性带来毁灭性打击。法制途径之所以注重程序正义(again,只有在美国的司法环境下),是因为法制的结果是公权力对于个人的打击处罚。Metoo问题里,即使是个人指控,也不存在公权力的介入,指控结果更不可能有国家暴力对个人的惩罚。在这里倡导程序正义属于完全误解了程序正义的本质目的。

5、刘瑜老师说,metoo这种大字报,不分轻重的打击一切骚扰行为,将强奸与“自我感觉良好”混为一谈,让人困惑也不合常理。我想再次强调,流行文化和法制建设是完完全全两种推动社会变革的不同体系,所需要适用的方法论也不一样。Metoo没有给人定罪,不存在“刑”(按照定义“刑”必须有公权力介入),何谈按比例量刑?Metoo是一种揭露现实,让人意识到“原来这里有问题”的文化运动,当然不能适用法律体系里的比例原则。那文化运动是否需要考虑到合理与边界的问题?需要,但基于文化运动的性质本身,无法由单一主体规范边界,只能去引导公众舆论的导向,更不可能适用一套固定的程序正义原则。根据我的判断,目前的metoo运动完全没有到了需要引导舆论“注意合理与边界”的情况。

6、刘瑜老师给出了具体metoo冤假错案的情况,并说,法治精神要求我们严肃对待每一个罪名。我想第三次指出,刘瑜老师混淆了流行文化和法制建设两个概念,用后者的原则去强行套前者,就得出了这种“看起来有点道理但你仔细一想其实真的不对”的结果。冤假错案当然存在,所以就算是在对性侵文化已经决不姑息的美国,刑事审判(或者高校里内部的流程)对于保障程序正义也十分严格,必须给被告充分辩护自己权力的机会。那是因为,在公权力主导的审判中,如果没有一套事先的程序规则来保障,那公权力可以肆意妄为,让被告永远没有说话的机会。在metoo运动里,大家自由发言,被指控的人没有辩护的机会吗?没有提供自己的证据吗?当然不是阿。至于社会文化要选择相信TA还是相信指控者,跟是否保障程序正义没有关系吧?

7、刘瑜老师可能也想到了我上面说的情况,所以表示,在metoo的语境下,“无罪推定”即使不应该作为一种程序原则来适用,但也应该作为一种文化存在,因为文化是法制的基础。我思考了一下,觉得我上面的论点依然有效:公权力审判需要“无罪推定”的文化基础,但是以流行文化为基础的社会运动,“无罪推定”的精神并不适用。相反,流行文化的运动精神应该是“疑罪从有”,“闹大再说”的。流行文化之所以能推动社会变革,是因为它能迅速吸引社会上很大一部分群众的关注,进而促进规范体系(eg.,法律)的制定。如果要求每一个指出问题的人,先提供充分的依据,再让被指控的人充分反驳后,来决定“这个事情配不配当流行文化来讨论”,那可想而知,不可能有任何流行文化的产生了。程序法中之所以需要“无罪推定”的文化,是因为社会大众对政府应先持有一种“不信任”的态度,必须要求其保障站在它对面的人的程序权利。

8、刘瑜老师说,网络的传播速度让“自证清白”变得更加困难,因此metoo这种运动需要三思,防止打错人。我承认metoo肯定有误伤的存在,恶作剧般的初始指控者可能在网络的作用下,造成对被指控人不可逆的伤害。但是,基于流行文化的特性,这种情况不可能通过鼓励程序正义来避免,因为流行文化本来就不是按程序走的。如果真出现了大批量错误指控又被广泛传播的情况,有效做法是舆论鼓励理性与边界,不要轻举妄动盲目扩大传播。的确即使如此,也依然不能避免错误指控和伤害,因为舆论只能导不能控(起码不能被我们控),但这是流行文化的天然弊端之一,无药可解。刘瑜老师给的药,不仅解不了这种弊,还会抹杀了在中国这种宝贵的流行文化可能带来的真正的社会变革——试想如果对于任何一个指控,我们都要先联系被指控,听听他的说法后再决定是否传播,metoo不可能形成任何规模,何谈社会教育和意识提升?

9、刘瑜老师说,性骚扰是权力结构问题,男女权力差距越大的行业,反抗性骚扰就越艰难。这点我同意,这也是为什么我觉得在中国改变这种权力结构最好的办法是流行文化。在美国,权力结构是可以通过自下而上的反抗而重新建立的。美国30年女权运动的历史就是最好的例子,以我女神金斯伯格为主的女权/自由派律师,从1970年开始不断将女性权利作为宪法问题推到最高法院,推动了关键领域重大案例的产生,因为美国最高法院独特的地位,缓慢的反而促进(或补充)了社会文化领域的变革。中国没有这种制度土壤,我们这些想要看到权力结构变革的人,除了鼓励流行文化之外无路可走。

10、刘瑜老师说,metoo有个自相矛盾的地方,它一方面鼓励女性自主、勇气和反抗,另一方面强调性侵文化中女性受害者的地位。这其实完全不矛盾,是应然和实然的问题。Metoo运动认为女性应该怎么样,和女性现实是怎么样的,是两个问题。或者说,即使女性意识到了自己应该怎么样,能否真的克服强大的文化影响去真的怎么样,也是两个问题。我今年妇女节写过一篇小文章叫《什么是真正的女子力?》,用几个例子非常生动的讨论了社会文化影响和自我选择的关系,有兴趣可以去一看。

11、刘瑜老师说,性侵犯的动因是男性因为文化的影响,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以为是当前文化语境下的正常行为。所以Metoo不是要惩戒个别男性,而是要重塑整个社会,包括男性和女性,对性骚扰的观念。刘瑜老师的这个观点很容易被理解为为性侵的男性开脱,事实上他们自己可能也真就这么委屈——没人觉得这是性侵阿?我怎么就成坏人了?开个玩笑不行吗?这能够用来论证这种文化不应该被改变吗?一个人在“文化”的作用下,基于从众心理,伤害了另一个人,我们就不应该谴责这个人吗?当然不是,我们既要指出这里文化的影响,又要告诉这个人,你这样是不对的,不管你有什么理由。

12、刘瑜老师说,目前流行文化中对“性”的重要性不断贬值,也许我可以理解为文化越来越认为“性”是人的一种愉悦,不一定要与婚姻道德挂钩,刘瑜老师认为这种文化与防止性骚扰的文化是冲突的。其实不然,“愉悦”的本质还是选择——我选择让自己去愉悦,不是吗?我自己挖鼻孔很爽,不代表我认同别人给我挖鼻孔也很爽。但我承认,如果不对流行文化背后的成因作出深入分析,的确可以简单解释为“女性对性行为很随意”了。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鼓励Metoo文化——这样才能塑造一种完整的价值观,防止别有用心之人进行拆分理解。对女性来说,“性”是自由,是愉悦,更是有强烈领地意识需要别人尊重的自我选择。

13、刘瑜老师说,很多女性自己要对物化和矮化负责,比如在穿衣打扮上取悦男性,在经济上依靠男性等。这点我同意。所以女权运动,包括metoo文化,教育的从来就是这个社会上的所有人。我对那些受到男权文化影响矮化自己的女性,从来都只有同情而没有指责,对于男性则相反。作为女性,我自己在成长过程中也经过很长时间的挣扎才重塑了自己的认知,所以非常理解那种“身不由己”,无法走出恶性循环的感觉。对于这些女性,metoo和女权文化应该感化、拉拢、重塑,而不是打击、指责和分化。

14、刘瑜老师说,她会教育女儿和不感兴趣的男人约会的时候,不要穿得坦胸露背,还强调“穿得少被强奸”不是男权文化而是信号机制。我今年24岁,不太能理解做母亲的心情,也许母亲都是“直接告诉你该怎么做而不解释为什么”的教育方式。更合适的说法难道不是把话说全了吗?“穿得少被强奸”是社会现实,但这个社会不应该是这样。你穿得少没有错,是社会错了,在社会现实没有被改变之前,保护自己和呼吁社会进步应该双管齐下。换句话说,“穿得少被强奸”既是男权文化又是信号机制,这又回到了上文第10条中的应然和实然问题,你不应该只强调实然而忽视应然,甚至强调没有这种应然存在。在我眼里,这属于不负责任的舆论引导。

15、刘瑜老师说,不愿看到metoo导致的只有警觉,失去温情的男女关系。这点其实美国也在讨论,比如说我所在的美国职场,在轰轰烈烈的metoo运动下,男上司跟女下属讨论问题的时候已经不敢关门了,连单独打电话都不敢。这的确是metoo运动可能会导致的一种结果,但我认为,目前中国metoo的发展还远远没有达到那一步。在这个阶段,需要强调的不是男性过度谨慎,而是教会过度放肆的男性应该有所收验吧?

16、刘瑜老师说,男性被曝光了应该自省,这点我同意。但男性是否自省取决于舆论和文化的影响有多大,如果男性们看了刘瑜老师的发言,塑造起如下认知:第一、我性骚扰不是我错了,文化就这样,不能赖我。第二、我还没发言,大众没给我程序正义,我也没有“罪”。第三、如果我自省了,男性就都太小心了,这世界上没有男女温情了。请问,如果现在的流行文化中,您这样的声音占主导,男性还有自省的动力吗?

7、最后,我也是女性,我实名反对刘瑜老师对metoo的解读。我不觉得刘瑜老师是himtoo,但作为有影响力的人,请您发表言论前三思。中国的metoo很宝贵,所有被伤害过的女性们需要这种流行文化,在您真的想清楚背后的理论基础和前因后果之前,请不要轻易毁掉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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