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公安局关于对赵XX行政处罚的通告

2018年8月8日晚8时40分,我局接到举报:石佛寺榆树庄村有人私自出租房屋给维吾尔族群众。接报后镇平县公安局直属分局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确有在榆树庄烤馕的维吾尔族群众:外力·米吉提、吉尼沙汗·哈力克和图尔荪·则依提三人未经公安机关同意,私下租住在房东赵某家中,且赵某没有向公安分局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以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急处置工作,擅自出租房屋且不报告的行为,决定:

1、对赵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的处罚(现该赵已羁押在镇平县拘留所)。

2、对三名维吾尔群众强制遣返回新疆原籍接受教育。

3、对举报人,依据《关于群众举报涉恐线索办法》的相关规定,兑现举报奖贰仟元(2000元)人民币。

特此通告

镇平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