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丽娜 财经杂志

我国针对性骚扰有法律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性骚扰立案难、取证难、败诉多、赔偿难等问题;面对性骚扰,愿意走司法途径维权的受害者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选择沉默以对。

《财经》记者 王丽娜 | 文 鲁伟 | 编辑

11月17日,香港大学研究生邹思聪针对 “免费午餐”发起人邓飞向其发起的诉讼,发布应诉声明。

邓飞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发起民事诉讼。事由是,邹思聪曾发布《邓飞:没有女生是你的“免费午餐”》等指邓飞性侵女生未遂的文章。邹思聪表示,“会应诉到底”,同时期待“如果因此能推动社会观念与法治的进步,那是很好的事情。”

无独有偶。

10月25日,央视主持人朱军不满性骚扰指控提起的名誉权诉讼,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前的证据交换,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都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并都申请公开审理此案。

被朱军起诉的是发文“指控者”90后女生弦子(微博名)、转载者徐超。朱军一方认为,所谓性骚扰一事不实,名誉权被侵犯,于今年9月起诉。

事实上,弦子与徐超同样寄希望于通过司法力量,查明朱军涉嫌性骚扰一事的真相。就在朱军起诉弦子与徐超侵犯名誉权的同时,弦子也以人格权被侵犯为由,向朱军发起诉讼,“寻求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结果”。

朱军涉嫌性骚扰以及邓飞涉嫌性骚扰事件备受关注,这两起事件有望通过司法审判给出最终答案,但在诸多性骚扰事件中,受害者由于担心缺乏证据、名誉受损等原因,选择了沉默。受害者通过司法维权的案例更少,《财经》记者以“性骚扰”“民事案件”“人格权”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到99起,其中大部分是被指控性骚扰的实施方起诉性骚扰行为的“受害方”,受害者主动维权并胜诉的为零。

我国针对性骚扰有法律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性骚扰立案难、取证难、败诉多、赔偿难等问题,这导致很多在性骚扰事件中的受害者选择沉默。

受害者多,说“不”的少

9月25日,弦子在向法院递交完起诉朱军的材料后表示,希望通过司法力量,查明性骚扰案的真相。

7月26日凌晨5点17分,弦子写完一篇自述文章,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弦子在文中回忆称,四年前她在央视《艺术人生》节目组实习,在一间化妆室,门虚掩着,外面人来人往,门内的她毫无戒备,朱军突然提到自己的各种权力,“包括‘让你留在电视台’,在我毫无附和的情况下,他越说越兴奋,隔着衣服开始试图猥亵,丝毫不顾及我的推阻”,恰好一位嘉宾进来,她得以逃离。

弦子的文章被并不认识的徐超转发到微博上。

9月25日,弦子接到朱军的诉状,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徐超,两人遭索赔65万元。《财经》记者曾联系朱军的代理律师,对方婉拒了采访;致电朱军本人,对方听说是记者后就挂断电话。

在9月25日接到朱军诉状当天,弦子以朱军性骚扰侵犯其人格权为由,向海淀法院递交对朱军的起诉。弦子称想看看,“如果我起诉,会有一个什么结果”。

她还称,四年前在央视旧楼遭遇性骚扰。次日,在老师、室友陪同下报警,但不了了之。

尽管朱军涉嫌性骚扰案暂无定论,但弦子与徐超的举动引发公众关注。9月25日之后,弦子和徐超在社交网络不间断写“开庭日记”系列,有时只有短短上百字,但评论达到数万条。自今年8月16日开账号以来,每天都有女孩找弦子分享被性骚扰的经历。

弦子对《财经》记者称,这些女孩多是学生、职场人士,她们有的自称在就诊时遭遇性骚扰;有的表示在工作中不堪领导开房短信的骚扰;有的是在拒绝同事表白后反被言语骚扰甚至殴打等等。这些女孩会问弦子应该怎么办,弦子发现,有的人只是“需要倾诉一下”。

有时凌晨两三点弦子还在和那些女孩聊天,“有的女孩深夜时会情绪崩溃,我跟她聊天,能舒缓她的情绪,她没有别的渠道,而我能感同身受。一些学生支付不了专业律师咨询费每小时达千元的收费标准。”

在成长和工作中遇到过性骚扰的徐超,现在也会接到很多求助信息。她表示自己没有这方面的知识、时间和能力回答相关问题,她将搜集到的反性侵、性骚扰援助机构信息公开在社交账号上,希望受害者可以从中得到帮助。

在弦子与徐超之外,一些律师也会经常接到遭遇性骚扰后如何维权的咨询。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孝权就是其中一个。吕孝权所在的律所是一家专职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依托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致力于推动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广大弱势群体权益状况的改善,并推动相关立法。

吕孝权接触的案例主要是职场性骚扰。他表示,“今年接触的案例更多是发生在高校”,教授、导师、学术权威等对学生、年青老师性骚扰。“性骚扰指的是性侵犯罪之外,行为人实施的、不受他人欢迎、违背他人意志的与性有关的言语或行为。”吕孝权认为,对职场性骚扰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是指发生在机关和企事业来自上级、同事或客户的性骚扰,还应包括校园性骚扰、医患领域性骚扰,比如老师利用其权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虽然双方可能不存在上下从属关系,但是体现了特殊的职场便利。

在吕孝权看来,那些有勇气曝光性骚扰事件的人值得尊重。“还有多少当事人选择隐忍不发,或者不了了之的,无法衡量。但我认为性骚扰不是个例,一定程度上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吕孝权表示,中国传统的性观念、社会的性别暴力、被害人的羞耻感和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及公开之后的二次伤害等因素,导致性骚扰事件的受害者一般不会选择公开。

对性骚扰勇敢说“不”的只是少数,希望通过司法力量维权的受害者更是少之又少。

司法实践“三难”与“一多”

性骚扰概念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中国司法、学术、妇女等各界对性骚扰的界定和表述各有不同,相关立法工作相比国外有些滞后。

在1988年之后,中国开始出现针对性骚扰的研究文献和相关讨论,十余年后“性骚扰”进入立法视野。2005年,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写入“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至此,针对性骚扰才有法律规制。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受害女性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2012年国务院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又明确,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8月,亮相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人格权编中,吸收和总结前述规定,明确规定禁止性骚扰,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潜在的性骚扰受害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法院寻求维权。“在网络上曝光,用舆论谴责对方,也是一种维权方式,与寻求公权力救济不同,这实际上是私力救济。”徐超的代理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凯称。

虽然立法上明确了性骚扰的维权途径,但现实执行并不好。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与性骚扰有关的案件,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名誉权诉讼,被指控性骚扰的人起诉对方侵犯名誉权;第二类是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动场所、被用人单位认定构成性骚扰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第三类是不服行政机关的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第四类是性骚扰的潜在受害者作为原告提起的一般人格权纠纷,这类案子较少。

“在裁判文书网上只找到四个,大部分受害者是沉默的大多数。”徐凯对《财经》记者分析,第一类和第四类中,性骚扰潜在受害者胜诉难的最大障碍是取证难。性骚扰潜在受害者起诉行为人的人格权诉讼中,如果没有前置的向公权力投诉、报警的前置程序,赢的概率很低,原因就是证据问题。根据民事诉讼中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主张对方性骚扰的一方负有充分的举证责任,“但性骚扰行为一般发生在私密空间,通常只有两人陈述,很难举证”。

而在涉及言论的名誉权诉讼中,法院一般将内容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被告举证责任偏重。因此,通过民事诉讼打性骚扰案件很难。

“名誉权诉讼中,很多时候被指控的是公众人物。在美国涉及公共事务、公共利益时,公众人物打名誉权诉讼很难,美国有真实恶意原则,公众人物需要证明对方有真实恶意。但在中国大多采取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所述内容的真实性,且所述内容确实降低了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法院一般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徐凯说。

弦子四年前报警后没有下文,今年9月被朱军起诉后她提起民事诉讼,现在她也称感受到民事诉讼的艰难。她想让当时陪她报案的室友出庭或者视频作证,但室友说“没有时间”、“我不愿意”。

前述律师吕孝权接触了不少高校内的性骚扰事件受害者。他表示,在没有达到严重的危害后果之前,受害者会进行利弊权衡,考虑公开之后付出的代价和获得的利益,因为性侵犯罪、性骚扰的受害者,维权代价太大,且缺乏整个社会系统资源的支持。

司法现实中,还存在性骚扰案件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败诉多的问题。在一些公开案例中,即便认定性骚扰成立受害者胜诉,受害者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3000元。

吕孝权的律所曾针对性骚扰做过专门调查,考察不愿意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性骚扰问题的被调查者,认为性骚扰不是什么大事的占13.4%,认为法律解决不了问题的占42.8%,担心个人名誉受损的占43.8%,担心证据不足的占40.9%。

性骚扰事件中的受害者借助司法维权,存在诸多困难与障碍,这是绝大多数受害者选择沉默应对的主要原因,那么究竟该如何有效维权?

性骚扰防治:取证、立法、企业规制

性骚扰能否被司法认定,关键在于证据。以弦子的遭遇为例,她针对朱军发起的民事诉讼,能否胜诉的核心在于证据的充分程度。弦子曾在四年前向警方报案,但至今她都没有拿到立案回执;7月30日她曾向报案的派出所索取调查记录,目前未得到回复。

为此,弦子在名誉权诉讼和人格权纠纷中,都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申请法院前往报案的派出所调查收集四年前报案后形成的全部案件材料及证据,因为“当时的报案材料是至关重要的证据”。

对于性骚扰,徐凯建议潜在的受害者首先应建立明确的证据意识,留存相关的证据,及时报案。无论轻微的猥亵行为还是更严重的行为,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陈述。公安机关根据情节不同,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严格立案。发生在工作场所的,还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投诉。“证据意识非常重要,90%的性骚扰有关案件,受害者败诉的最大问题就是证据。如果因为缺乏证据使得对方逃脱法律的制裁,我觉得这是很可惜的后果。”

同时,性骚扰潜在受害者应正确认识诉讼风险,充分理解诉讼中作为原告或被告,可能花费的时间、精力,可能承担的责任。

对于一些公众担心的性骚扰诬告情况,徐凯表示诬告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诬告实际损害的是公共利益,诬告使被指控的人承担不白之冤,另一方面诬告行为一旦被揭发,实际上降低了整个社会对其他潜在受害者发声的可信度。”

性骚扰案件中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的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吕孝权希望中国有专门的性骚扰防治法或反性骚扰法,解决性骚扰的概念、构成要件、类型、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他说,私密场合的性骚扰,房间没有监控录像,一方被性骚扰者摸了隐私部位,“被害人除非第一时间对隐私部位进行指纹鉴定,否则怎么举证”。

参与民法典分则编纂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目前对性骚扰规制的法律已比较完备。对性骚扰行为,应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也考虑职场的责任,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中国对规制性骚扰行为的立法,采取的是私权保护主义为主、兼顾职场保护主义的立场,这也体现在民法典草案有关性骚扰的条款中。”杨立新说。

目前职场在防治性骚扰中作为不大。吕孝权的律所曾经做过调查,大多数被调查员工反映自己单位没有防治性骚扰的机制,只有15.1%的被调查者表示所在单位有禁止性骚扰的相关规定,还有些被调查者表示不知道有没有。有68.9%的被调查者认为,他们所在的单位有必要制定禁止性骚扰的相关规定,采取有效的惩治、防治措施并做好对受害人的身份保护。

在河北等地,吕孝权的律所曾推动7家企业试点防治性骚扰的机制。但是作为民间机构,没有后续资金、人员跟进,现在试点企业机制运行情况如何,他也不知情。

在防治性骚扰中,应加重企业责任。吕孝权介绍,在我国台湾地区,企业必须有防治性骚扰的书面规章制度,缺失这一制度企业会被重罚。

(本文首刊于2018年10月29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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