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原标题:敲诈勒索还是合法维权?三聚腈胺之后乳业第二起敲诈勒索案将开庭

作者: 刘成昆  来源: 天禄财经

三聚腈胺毒奶粉受害者郭利因合法维权被判敲诈勒索之后,山西女奶农郭玉珍也被告上了法庭,罪名也是敲诈勒索,并且二人的情节相似。

2008年前后,北京市郭利先生因女儿喝了雅仕利的含有三聚腈胺的奶粉,身体受损。郭利因此向雅士利索赔300万,但雅士利竟然以郭利敲诈勒索为由报案,当地公检法判郭利敲诈勒索成立,郭利为此坐了五年牢。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改判郭利无罪,现在传郭利要向雅士利索赔金额达到4000万美元。权益受到损害时,公民有权利维权。并且敲诈勒索和维权有明显区别,正当维权法律必须保护。

三聚腈胺毒奶粉维权者郭利

事情过去了将近十年,类似情况还在重演!

近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检察院对山西奶业主郭玉珍提起公诉。回民区检察院指控郭玉珍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与他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以威胁手段向伊利公司索要人民币80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系犯罪未遂。

是否敲诈勒索

因为发了《内蒙伊利公司如此欺压奶农 谁来保护弱势奶农利益诉求》的帖子,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东安裕村奶业主郭玉珍4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拘留,5月2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

目前法律界人士认为郭玉珍不构成敲诈勒索。

媒体给出了两种声音,且看人民日报和财新的报道。

2018年5月初,人民日报、新华社发布的诬蔑本人的文中提到郭玉珍案,“2018年3月8日,中国资讯报道网站刊登一篇题为《内蒙古伊利集团公司如此欺压奶农,谁来保护弱势奶农利益诉求》的文章,两天内被70多家网站转载,点击量1万余次,此文与事实严重不符,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接到报案后,呼和浩特公安机关依法立案,经侦查锁定苏某某、陈某某、郭某、侯某某、史某某、郭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查明,伊利公司曾发现郭某某的奶站有串奶行为、影响奶品安全,要求后者关停奶站。郭某某向伊利公司索赔400万元未果后,郭某某支付给史某某好处费1.5万元,捏造上述不实文章,并且经苏某某、陈某某、郭某、侯某某等人,有偿发帖,以达到向伊利公司施压并索要赔偿的目的,文中所称伊利公司工作人员受贿、签假保证书、强制购买设备等情节均为郭、史二人编造,借此进一步向伊利公司索赔1600万元。”

《财新》报道显示,郭玉珍的举报源于与伊利的一起串奶风波引发的经济纠纷,4月17日郭玉珍被抓当天上午,郭玉珍和伊利公司在山西省以及朔州市的两名负责人原本是一起到应县畜牧局局长的办公室进行协商谈判。此前双方已就赔偿一事沟通多次,但一直未有解决方案。郭玉珍的要求是伊利方面赔偿未正常收奶造成的损失400万元,或者以1600万元将奶场收购,但她也表示了长期合作的愿望。应县畜牧局局长杨培文提议,由伊利公司出一些钱投资郭玉珍的奶场,双方培养长期合作关系,畜牧局再出点力。伊利公司的两名代表则未置可否,称回去请示一下。当天中午12点多结束时,双方约定21日再来,但郭玉珍当天下午即被带走。

不知道为什么,郭玉珍案和我的案子一样,都最后变了罪名,郭玉珍先是因为发贴破坏伊利商誉被抓,而后又敲诈勒索被逮捕。也就是说一罪不成就找另一个罪名。双方的报道可谓完全相反,谁信哪一方的?

但人民日报和新华社的这一番报道准确性我持怀疑态度,因为他们已经表现 出了明显的立场,存在未审先判的情况,这在说我的小说《出乌兰记》构在诽谤罪一样无耻,身为国家级媒体如此不专业实在是丢中国媒体的脸,在对我的报道中大量歪曲事实,比如说我想通过我的公众号天禄财经赚100万,想拿黑稿来敲诈企业,发黑实或赚100万这些话我或许说过,但事实是企业找我来投广告时,我说我的公号是自娱自乐的平台,不进行商业化,不接受广告,人民日报和新华社为了证明我有罪,绝不会把这些事实发出来的,我想对郭玉珍的报道中不排除也存在这一情况。人民日报曾经发过亩产三万六这样的虚假报道。

尤其是“强制购买设备等情节均为郭、史二人编造”,这句话更引起本人的注意,本人跑过乳业条线,知道大型乳企对原奶质量要求较高,因此饲料、挤奶设备等均会要求奶农配买匹配的设备,否则不予合作。这些情况国内媒体在2015年前后也报道过。

如果真如《财新》报道,则郭玉珍只是在维权。郭玉珍在向主张索赔的损害是否存在,但无论如何,索赔是否就够成敲诈?当年雅士利针对郭利的维权在北京报案时,北京的警察表示郭利是在维权,因此不予立案,十年前的北京警察就已经如此觉悟。

如果郭玉珍真的是受了损失,她难道就不能维权了?郭玉珍发个贴子影响了伊利的商誉就要抓人,那郭玉珍损失谁来承担?

郭玉珍案和我的案子可能由同一法院审理,我的案子中,对我有利、证明我没有犯罪的证据在法庭上没有出示,我要求将对我有利的材料作为证据法院不予理采,判决中对我有利的证据全部“不予采纳”,因此判定“潘刚配合调查”是我造的谣,郭玉珍案中,也有可能对郭玉珍有利的证据不被采纳,我对此感到悲观。

本文作者与郭利,郭利母亲摄

法律是公器不可私用

郭利案8年后都能翻案,更何况司法已经进步多了的现在。郭利案如此,出乌兰记案如此,郭玉珍案也将会得到公正对待。

在千亿矿产案卷宗丢失以后,王林清法官为了自己的清白,果断站出来澄清事情真相,证明了中国还是有好法官。但也更证明了中国法治环境需要进一步提升。

实际明眼人都知道,抓捕审判郭利的地方公检法客观上为企业做了家丁,保护了企业的短期利益,但法律是公器,不是某些人维护自己非法利益的工具,在某些法制落后地区,当地公检法把法律当成了维护纳税大户利益的工具,不知觉当上了企业家的家丁。

这是一种短视的行为,消费者最终会放弃该地的产品,供货商、经销商也不敢与之合作。最终受损的还是地方利益,因此,地方公检法应该是为维护当地良好的投资环境,而非为个别企业尤其是违法犯罪的企业服务。雅士利当时奶粉里有三聚腈胺,当地公检法没有调查企业生产毒奶粉的问题,而是抓了维权郭利,这不但没有救了当地企业,国产奶粉的前景也一度暗淡,国产奶粉到现在干不过外资品牌,当年国产奶粉是主流。

正当维权和敲诈勒索有明显区别,公检法作为执法者不可能不懂,郭利案中当地公检法的作为给中国以法治国抹黑严重。此案反映出有一些地方的公检法还把他们手中的公器当作维护地方利益和地方企业家利益的工具。这种思想要不得。

郭玉珍索赔是否够成犯罪,希望有力证据能够在法庭上出示,也让真相大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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