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映紅  来源:唐师三百手

“把惩戒权还给老师”,结合文章语境单拎这句话,不无道理。但是,这句话也就仅仅在文章的语境中有道理,一旦置于现实,不仅没有道理,根本就是一句胡话。

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任何情境下,蛊惑不受约束和制衡的权力都是胡言乱语。

先看教师的惩戒权是种怎样的权力。教师惩戒权针对的是学生,以及学生的监护人,家长。如果鼓励或纵容教师的惩戒权,学生和家长能制衡和约束教师滥权吗?

我们的教育首先就没有保障学生权利的意识和机制,学生在学校教师面前绝大多数情况是没有权利的,学校教师羞辱、排斥、诋毁乃至殴打某个学生,大概率屁事没有。一个学生被教师羞辱了,他能向校方,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维护自己权利吗?相信读者只要不装外宾都知道答案是No!

不仅如此,学校教师对于学生家长来说往往也有着不容置疑的权力,而且越是名校,教师对学生家长的权力也就越大。对许多家长来说,即使教师做法伤害了自己孩子,但顾忌到如果投诉可能会使孩子接下来可能遭到教师的歧视,遭到教师的报复,大多数情况下都只能戒急用忍,忍辱负重。许多时候,某些学校教师甚至可以对家长颐指气使,随意训诫和数落家长。

中国社会语境下的学生和家长,恐怕都清楚如果对学校教师滥权投诉,大概率是给自己找不痛快。正是因为整个社会及教育体制不支持学生维护自己权利,不支持家长维护孩子权利,在这种现实语境下鼓励和蛊惑教师的惩戒权,着实是不识人间烟火的胡话。

再说了,就算给予教师惩戒权,教师清楚如何行驶吗?作为师范院校的高校教师,我很了解师范生的培养,良莠不齐的师范生,对“惩戒学生”的理解可谓五花八门,根本就没有机会接受该如何“惩戒”的训练和共识学习,从心理学角度,不同“惩戒”差之毫厘,完全可能就谬之千里。

例如,给学生布置惩罚性的作业,如果同时伴随对学生的诋毁性否定性评价,就可能严重挫伤学生自尊心,给学生带来不容小觑的心理创伤。当一些教师抱怨某个学生“油盐不进”,怎样都不能促使他好好学习,背后其实就可能是教师情绪性的不当评价对学生造成了持续性的心理创伤,导致学生厌学、厌世,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学生自杀自残。

这么说吧,我曾分析过数十例学生自杀自残的案例,媒体和社会舆论大抵都归咎于学生的“脆弱”,“心理素质不好”,很少有针对学校教师可能涉及不当惩戒给学生带来心理创伤的问题,而后者其实才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之一。

所以,“把惩戒权还给老师”,这样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却无视当下教育现实的问题的胡话,把它当成“噗~”的一声,放过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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