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to by Samantha Sophia on Unsplash之前写过一篇批评比烂逻辑的文章,指出(或许是潜在地指出)这种论证方式本质上是不想干谬误的变种。无奈比烂逻辑实在是深入人心,总是被人们不自觉地运用还自觉挺有道理。

不过没有关系,因为在某些语境下,作为对比对象的那个「烂」其实也没那么烂,即使承认比烂逻辑是有效的,依然可以证明对方论证的缺陷,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达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戏剧性效果。

近期在互联网尘嚣日上(或者说早已广为流行?)的「发生在美国」论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种理论的论证模式如下:

命题1:H地警察对P1人群做了A

命题2:美国警察对P2人群做了B

命题3:B的性质比A恶劣

结论:H地警察的A行为是正当的。

这个逻辑类似「他比你更饿,所以你吃饱了」。不过退一步说,即便 我们承认这个逻辑大体上是有效的,这个论证依然是有缺陷的。

正义原则第一条:相同事物相同对待(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卷三1131a10 – b15)。将这一原则应用到当前的场景中,我们会发现只有当P1人群(命题1)和P2人群(命题2)有相似之处时,手段A和手段B才有可比性。如果P2人群的性质比P1人群的性质更恶劣,那么相应地,采取比手段A更恶劣的手段B的正当性便可以初步得证(prima facie)。

因此,为了使「这是如果发生在美国」的套理论成立,随便拉出一件事来可不行。作为比较对象的「这事」和「那事」必须具有实质相似性。要寻找这种相似性,同时避免被指责说是诉诸纯洁谬误,就必须确立起一套标准,将不符合要求的事件筛选出去。

诉诸纯洁谬误,又名「没有真正的苏格兰人」

想像一位名叫 Hamish McDonald 的苏格兰人,坐下打开他的《格拉斯哥先驱晨报》,看见一则新闻“布莱顿色魔再度犯案!”他震惊地说:“没有苏格兰人会干这种事!”隔天他又打开报纸,看见新闻描述一位亚伯丁人更残暴的行为,相较之下布莱顿色魔还算是个绅士。这显示 Hamish 的想法是错的,但他会承认吗?似乎不会。这次他说:“没有‘真正的’苏格兰人会作这种事。”

具体应该有哪些标准呢?下面列出了一个未能穷尽所有因素的清单及其理由。事件发生的时间:半个世纪可以改变很多东西,科技革命之后尤其如此。从1900年到1950年,世界见证了两次世界大战、极权主义的兴起与衰落、放任自由主义经济的破产和国家干预政策的确立等等;1950年到2000年,人们则经历了民权运动、殖民地独立、信息技术革命、左翼运动抬头等历史事件与潮流。随着社会存在变化的,是社会意识。政治实践、道德准则、思想观念等在过去一百年中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以至于很难用今天的道德标准去苛责人们过去的做法。因此,相比较的两个事件最好应该发生在相差不大的时间段内。事件的激烈程度:注意这是一个程度问题(matter of degree)而不是一个有无的问题。没有一种政治理论声称暴力的使用是被完全禁止的,大家所要求的不过是暴力需要合乎比例(proportionate)。暴力的程度应当和事件的激烈程度相适应。如果人群P中只有一小部分人用激烈的方式表达了诉求,那么暴力就应该被控制在一小部分人内,这时对人群P的无差别攻击就应当被视为是不成比例的。相反,如果人群P中有大规模、无差别的破坏行为,更多的暴力就应该被允许使用。人群P的诉求:这个标准包含了两个方面:有没有和是否合理。在某一些运动中,人群P缺少明确统一的诉求,只是发泄不满,以至于无法形成有效的对话和回应。有没有诉求,这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不过诉求是否合理,这就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这里当然充斥着主观因素,但是对观察者来说,越是认同人群P的诉求,对手段A的暴力程度的容忍度就越低,反之亦然。

人群P1与P2的实质相似性是进行比较的前提,但即便这个前提得到了满足,这套「发生在美国」的说辞依然有缺陷。看向另一组比较对象,手段A和手段B,我们会发现这种比较是不全面、不充分的。一方面,采取某种手段的社会环境和政策背景没有被纳入考量范围,例如美国个人可以合法持枪,而这种社会背景可能影响警方的决策;另一方面,采取某种手段的后果(尤其是法律后果)在这个模型中亦被忽视了:即便确实使用了过度暴力,政府可能依然要在日后为此付出(法律上的)代价。

行文至此,一个经过精心打磨的比烂逻辑强化版就这么完成了:
为响应网络安全日号召,杜绝不良有害信息,这里就不把这个模型实际运用来比较了,但是留一个 case study 供读者自行思考。1971年 May Day Protests地点:美国华盛顿特区

起因:反对越南战争

持续时间:3天

示威者行为:在公园里搭帐篷,听摇滚,吸笑气,hit and run,阻碍交通

警方行为:大规模逮捕,催泪弹,detention camp

逮捕人数:12000

后果:12000 人除 79 人受检控外其余全部释放,被捕者提起集体诉讼,获得一百二十万美元的赔偿。

这个案例出自这篇名为《美国是怎么处理“最美风景线”的?》的文章。如果你劳心看看里面其他案例(即使它们是被选择性报道的事实),甚至去 wiki 上看一下它们完整的过程(如果你真的很闲的话),你就会发现,即使比烂逻辑成立,也难以得出人们一开始想要的结论;相反,应用这套逻辑之后可能会发生戏剧性——很有可能是喜剧——的一幕:什么?美国政府竟然给在公园里外放摇滚的嬉皮士们赔钱了?竟然成立了工作组调查警察暴力?竟然还天天被自由派媒体骂?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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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被故意忽略的前提是:请问美国人民是怎样对待来自”祖国”和”同胞”的压迫的呢?请问美国人民是怎样反抗”送英”条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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