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按:高院昨日(18 日)裁定《禁蒙面法》属违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今日表示「严重关切」,指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大律师公会今日发声明回应,指法工委说法错误,法庭有责任宣告违宪的法律条文无效,而法院过往运用这权力并未曾受到质疑。全文转载如下。)

香港大律师公会(「公会」)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评论
《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及《禁止蒙面规例》的法庭裁决的声明

1.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于2019 年11 月18 日颁下判词(「该判词」),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就其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况时可订立规例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紧急条例》所制定的《禁止蒙面规例》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

2. 新华社于2019 年11 月19 日报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言人评论该判词并不符合《基本法》,并主张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判定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3. 法工委发言人进一步主张《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于回归前已经生效,并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 160 条采纳为特区法律,因此符合《基本法》。

4. 公会认为法工委发言人上述的说法在法律上是错误的。

5. 香港法院以往曾宣告某些违宪法律条文无效,而法院过往运用这权力并未曾受到质疑。根据上诉庭的案例 [1],香港法院必须根据《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的条文与精神判案,法庭亦有责任宣告违宪的法律条文无效。倘若案件牵涉法律条文的合宪性而法院却不作出裁决,法院就未能捍卫《基本法》,违反司法誓言要求法官拥护《基本法》的条件。 [2]

6. 再者,《基本法》第 160 条没有规定香港法律于回归后被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为特区法律,其合宪性不能被挑战。 《基本法》第 160 条规定,如任何法律条文与《基本法》抵触,可依照《基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7. 根据《基本法》第 19 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基本法》第 85 条亦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应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任何言论主张香港法院不能裁定法律条文是否违反《基本法》是限制香港法院一向享有的独立司法权亦违反《基本法》,破坏《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8. 大众固然可以评论及批评任何法院判词,但任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司法程序尚未完结之前就《基本法》作出诠释或评论的主张,无疑会给予公众一个印象,就是香港司法机构及制度被施加压力,这完全无助捍卫对法治的尊重。

香港大律师公会
2019 年 11 月 19 日

[1] Leung T C William Roy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06] 4 HKLRD 211 第 53 段
[2] Mok Charles v Tam Wai Ho (2010) 13 HKCFAR 762 第 8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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