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个航空自媒体抓出了微博上一个旅客在驾驶舱内的照片,随后在各个媒体开始爆发、发酵。

今天,包括人民日报、央视等重量级国家媒体也都进行了转发。

事发的桂林航空公司也出面承认了该事件,而事件发生在整整11个月之前。

从昨天到今天,我也接受了各家媒体关于此事的采访和探讨,这里再进行一些说明。

对于大多数媒体将此事件和俄罗斯航空等空难相关联起来吸引眼球,这些完全是商业炒作,因为事件完全没有关联性。

违规但不是危险行为

对于该乘客进入驾驶舱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和俄罗斯的机长让自己的孩子驾驶飞机相同吗?

首先,我们看看该乘客进入驾驶舱的行为是违反了民航局哪个规定?

对于进入驾驶舱的规定,民航规章CCAR121部,即《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545条规定:

那么违反这个规定,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很多媒体用了这个规章,但是却没有看到这个规章的处罚对象并不是机组,而是合格证持有人,也就是航空公司。

也就是说,如果违反旅客进入驾驶舱的规定的行为,是民航局应该对航空公司进行处罚,这个的规章里没有民航局对机长和其他机组成员的处罚条款。

那么并不是说该旅客进入驾驶舱的行为机组是没有责任的。机组的责任在于违反民航规章,同时一定是违反了公司的手册,因为公司的手册通常会按照民航局的规章制定相应公司规定。

旅客进入驾驶舱没有触及任何电门、开关、操纵装置,确实是违规,但不是只要进入驾驶舱就是危险的,飞机就失控了,因为很多民航局规定的可以进入驾驶舱的人员他们也是对飞行一窍不通的。比如我自己飞行的就遇到过对高度表认证的国际民航组织人员,他们只是懂高度表,不懂飞行。

而在“9·11”之前,几乎所有的国际航班,尤其是美国的航班,只要申请,很大程度上会得到机长的允许参观驾驶舱的。很多航班的驾驶舱门空中都是打开的。我自己就进过很多航班的驾驶舱,尤其是每次坐Air New-Zealand。

在“9·11”之后,因为反恐等原因才加强了驾驶舱的管理。

很多自媒体认为如果在驾驶舱里的乘客乱动,乱摸那就危及安全,其实即使旅客在客舱里乱动乱摸,是一样非常危险的。让旅客进入驾驶舱和让旅客驾驶飞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牵强附会等同起来,是不是所有的人以后都不可以进入驾驶舱了,因为都有可能有危险,如果对所有人员进行有罪推定,那么所有的旅客上飞机都是有风险的,他们都有可能打开机舱门、应急门、放出滑梯……

再说了,同样是运输飞行,很多国外的小型运输飞机连驾驶舱门都没有,第二排的乘客就坐在飞行员后面,看着飞行员驾驶,难道就不行了吗?

终身停飞合法合规吗?

本文之所以叫冷眼看这个事件,就是我们严格依照规章、规则来看这个事件。

首先,在民航规章上没有可以进行终身停飞的处罚依据,而对于航空公司和员工只是雇佣关系,航空公司可以解聘机长,也可以解聘机长,签订合同,也可以终止合同。但是航空公司对飞行员进行“终身停飞”的依据是什么?

因为对于资格认证来说,航空公司没有权利决定飞行员能不能进行飞行,你可以不聘任飞行员担任任何职务和工作,但是不能终止别人的资格,因为能不能飞行的资格是国家的行政行为。应该由国家行政部门做出,比如民航局。

前文说了,121是民航局对于航空公司的要求,那么航空公司对于机组人员的要求是写在公司的手册里的,而违反该要求的处罚也是写在公司手册里的。

涉事的航空集团关于机组违反该条要求是被列为所谓的红线。

该条规定,在机组违反其他人员进入驾驶舱的,责任人解聘机长资格或降低至最低级别,并停飞3-6个月。

对于该规定,我个人觉得合情合理合规,因为本身航空公司和飞行员是雇佣关系,如果飞行员有意违规,承担一定的惩罚也是应该的。

但是,如果航空公司违反自己制定的规定,随意或者违规加重处罚机组,那么又怎么要求飞行员去遵守公司的规定呢?况且航空公司依据什么对飞行员进行永久停飞的处罚呢?

依法治国 任重道远

我们国家反复强调依法治国,每个企业也应该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既不能轻松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的人,也不能随意加重处罚标准,随意加重处罚同样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样同样违反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虽然,从目前H航给部分飞行员发出的提示信息来看,该机长很大概率可能会被民航局吊销执照,暂时或者永久失去商业飞行的资格。

但是我们衷心希望民航局能够践行依法治国的理念,依照民航规章现有的标准,不偏不倚对飞行员进行处罚,既不放过恶意违规,也不随意加重处罚,真正做到按章办事,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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