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恭贺新春!这个春节太无聊刷手机?对着太多揪心的消息太绝望?也许还有另一件有意思又有意义的事情可做——参与立法吧!

明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最后一天。《民法典》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大到公司设立、财产保护,小到人事纠纷、住行生活,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都能在这部法中找到依据。而过往的经历告诉我们,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国家立法、改法是有用的。虽然这一稿的草案已经吸纳了不少之前的建议,但还需要完善。如果现在不提,就来不及了。

在这里,我们附上对一些性别平等权益相关条款的建议,也整理了简单的建议步骤。你可以拷贝这些内容,直接去中国人大网上粘贴,步骤简单。希望每个人,都能为拥有更完整的法治做一份贡献。

意见提交步骤

第一步:进入中国人大网法律草案的网页(网址:http://www.npc.gov.cn/flcaw/),点开第一条“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第二步:在显示的页面上填写您所在的省份、姓名、职业,最好也填上邮箱和/或电话,然后点击“进入”(这一步可能需要输入验证码);

第三步:点击左侧选择相应的分编或法条(这一页的页面如下图),在“提出意见”的文字框中复制粘贴对应法条的文字内容,填上验证码,点击提交。

条款建议

下面的三个条款,都是我们千挑万选筛选出来,特别需要您的参与。

1 性骚扰

首先,是关于性骚扰的条款。草案已经吸纳了我们之前的建议,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涵盖了教育、工作和其他公共场合。目前的草案是这样写的: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我们强烈建议修改为:

第一千零一十条 以不受欢迎的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的理由是这样的:

1、关于性骚扰的界定,应是“不受欢迎”,不能简单照搬刑法中关于强奸和强制猥亵的 “违背意愿”一词,因为刑法针对的是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且“违背意愿”的证明难度非常之高。民法典保护所有性别公民不受性骚扰,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者,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第18段对性骚扰的定义是:“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具有性动机的行为,如身体接触和求爱动作,带黄色的字眼,出示淫秽书画和提出性要求,不论是以词语还是用行动来表示。”我们认为,这样的定义对所有性别的人都适用。

2、应该在预防和处理措施之前删去“合理的”和“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这类冗余且可能有歧义的定语,因为本条立意是禁止任何形式的性骚扰,自然包括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的性骚扰。但我们也发现,现实生活中很多性骚扰——包括学生之间、公共交通等场合的性骚扰——并没有利用明显的职权和从属关系,但同样需要相关的机关、企业、学校采取预防和处理措施。

3、一定要增加责任条款,强化落实。民法典应该采纳我国的地方法规已经有的先进的规定,如2007年9月27日修订的《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者雇主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婚姻家庭

第二个墙裂建议要修改的,是关于“第五编 婚姻家庭”。请您在左侧一栏的目录中下滑到第一千零三十九条之后,可以看到“第五编”,点击它,然后在右边提出下面建议:

强烈建议第五编 婚姻家庭中凡是出现“夫妻”、“男女”的地方,均改为“配偶”,因为“配偶”是更加规范的法律语言,而且避免了先男后女这样的主次顺序,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

3 家庭暴力

第三个要请您建议的,是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关于家庭暴力。

目前条文是这样写的: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我们的建议是: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样修改的理由是:本条的立法主旨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因此不能到第三款时才出现“禁止家庭暴力”的表述。“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在反家暴法第三条第三款中已经明文规定,需要在民法典中得到重申。在此条首句重申这一点意义重大,因为后面所列举的都是家庭暴力的一些表现形式。而单是列举式无法穷尽所有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因此一开始应该有这句总括。

最后,如果您打算提交建议,请注意每一条提交后均会显示出“提交成功”小字,才是该条提交完毕。每次更换身份信息换人再次提交输入,需要先退出浏览器清除历史记录,再重新点开浏览器,避免输入不被计入人数和条数。

如果您还愿意提出更多意见和建议,请从下方网盘地址下载为平妇女权益机构和伙伴们准备的所有意见和建议,酌情提交: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TyybcyA6-nx1jrBizuoqGg
提取码: yf6f

如果您愿意在为平和姐妹机构的建议中联名,请在大年初一晚上10点之前联系我们(发电邮到equality-cn@hotmail.com,或者手机短信到为平妇女支持热线:15117905157

如果觉得体现公民权利和义务,您需要更加郑重其事且不怕麻烦,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

非常感谢您的加入,北京为平恭祝新春祥和欢乐,丙子年吉祥如意!

如果您或您的朋友遭遇了任何形式的性别暴力或与性别相关的权利受损问题,需要咨询与援助,欢迎拨打为平妇女支持热线:

15117905157(全年无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