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现在性别平等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圈内最受舆情关注的公共性案件,一定是山东烟台某上市公司高管鲍某被指控性侵未成年养女小兰(化名)案了,本案涉及未成年女性性权利保护问题,涉案手段具有特殊性和典型性,案件背后更是透析出对相关法律条文立法精神如何正确理解问题。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及其前身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自成立以来,已经对此类社会问题进行了长达25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无偿办理了一大批典型案件。

通过诸多典型案件的援助,一方面,我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我们希望通过典型个案,自下而上地推动相关法律的改革和进步,改变社会大众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此类案件的固有观念,提高实操处理和应对技能,争取实现对此类问题的综合治理。

基于此,千千律师所接受被害人小兰的委托,正在跟进本案。

根据代理律师初步与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警支队办案警官的沟通,结合芝罘区公安分局、烟台市公安局的警情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通报以及媒体的报道,本案的最新进展是:

 

本案中,受害人小兰的维权,早在2015年就曾报过警,持续了四年之久,直到2019年4月立案撤案后,2019年10月才被第二次刑事立案,案件至今迟迟难以推进,实在令人费解。

综合来看,案件最新进展的取得,一方面在于当事人的坚持维权和许多热心公益人士的大力帮助,另一方面来自相关媒体的连续跟进报道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汹涌的舆情与公众的激愤,一定程度上倒逼相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和公众聚焦的更多关注和重视。

而案件所涉及的诸如“养父女”“知名律师”“上市公司高管”“未成年人”“性侵”“立案撤案”等关键词更是深深刺痛了大众的神经,也在猛烈冲击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挑战法律的底线。不少理论和实务专家已纷纷撰文分析、探讨、评论本案的法律关系与案件定性,并提出相关质疑,支持被害人寻求真相和维护权益。

在激烈的舆情关注之余,我们也需要静下心来思考,如何还原到性侵未成年人话题与案件本身,因为遭受的侵害,被害人小兰现患有重度抑郁、重度焦虑和重度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身心受创严重,状况堪忧,亟需各方面的救助。关注和推进本案,我们最终的落脚点,应当是如何更好地关心和保护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的本源问题

无论本案有多么复杂,一个无可辩证的事实是——案发时小兰是未成年人,是一个受害者。这个结论,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提出质疑。

第一次侵害发生时她十四岁,之后侵害持续长达数年,她也一直是未成年人。结合她的年龄、认知水平和身体状况、成长的经历,犯罪嫌疑人鲍某的身体状况、身份背景、鲍某与小兰所处的角色地位、相处模式等等各种因素,只要有正常认知水平的人都可以想象小兰的生活处境是怎样的。

只有真正全面考虑到上面的这些因素,我们才能更准确地去理解和认知被害人的自愿问题。

姑且不论现行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害人是自愿的,退一步讲,即使表面上有证据证明,我们是否也是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全面审查判断这种所谓的自愿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还是一种表面上的自愿?

这就涉及被害未成年人案发时是否有能力正确认知自己言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又是否有能力在完全不受外在因素影响下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这既是对公众和媒体的提问,更是对办案机关的拷问,这是案件的本源问题,一定需要审慎对待。

二、法律层面的关注问题

性侵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构建,存在许多滞后性和空白点,在此不做一一列举,只关注几个与本案有关的重点问题。

1.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问题

这是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关键。众所周知,司法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维权困难,立案难,举证难,胜诉难,赔偿难,其中证据问题是关键,也是难点。

本案几经周折,烟台警方终是予以了刑事立案,被害人兰儿与犯罪嫌疑人鲍某则是各执一词,公安机关自立案后已进行了长达半年的调查取证,但一直没有公布最新的结论,只是表示当前案件依然处在侦查阶段。

案件最终的定性,自然有赖于办案机关的最终调查认定,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基于信息的对称性,在此暂且不就个案证据问题做太多分析。

但由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相应的特殊性,办案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应当采取何种证据标准,需要慎重对待,并把握好几个基本的原则:

第一,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要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按照有别于(低于)成年人的标准予以判断。

第二,在未成年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事实描述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审查言词证据,要结合全案情况予以分析,根据经验和常识,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稳定自然,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办案机关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应当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力求全面翔实,特别注意要搜集被害人的身份材料(如被害人的真实年龄),弄清楚被害人的出生日期是阴历还是阳历,核实清楚第一次以及随后几次的性侵行为发生时,被害人是否年满14周岁,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幼女。

第四,从办案程序上来说,应当安排至少一名女警参与案件的办理,既是法律的要求,也利于查明案情和全面固定证据及线索,做到对被害未成年女孩隐私的保护,并减少不必要的二次伤害。此外,办案人员最好接受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办案时,应坚持不伤害原则,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应当有受害者归责论。

2.关于案发时未成年被害人是否自愿问题

如前文所说,案发时违背被害人的内心真实意愿是判断强奸罪的关键要件,也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点,更是本案应当重点关注的本源问题。

如果案发时被害人不满14周岁,无论是否自愿,都应当依法以强奸定性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案发时被害人年满14周岁,则要通过证据客观综合分析未成年少女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至少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案发时未成年被害人的认知能力

在强奸犯罪中,被害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而被害人的认知能力是被害人意思表示的前提。除了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也要考虑案发当时被害人能否正确表达其内心真实意愿。

(2)案发时被害人的反抗能力

强奸罪客观上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者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被害妇女由于各自的生理、心理、性格等个人特征的不同,对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反应及其程度也不相同。

妇女能否抗拒,或是否敢于抗拒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妇女有无反抗能力,不能单纯地从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来评价,还要结合妇女自身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和可能遭遇更大伤害的风险预估心理,以及妇女自身身体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3)要分析被害人未作明确反抗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

在被害人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应当对其案发时所处的客观环境进行具体分析。通常而言,实践中有两种可能性:未作意思表示情形下的“半推半就”、默示同意和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下的未作意思表示。很明显,前者不属于强奸行为,而后者属于强奸行为。

具体如何区分,我们认为,应该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据此作出准确评价,具体应当考虑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熟人关系、双方有无感情基础、双方所处的角色地位、被害人的年龄、认知和身体状况、行为人的身体状况、被害人事后的反映等因素,以综合判定被害妇女是否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

(4)犯罪嫌疑人鲍某与被害未成年人小兰之间应属事实监护关系,按照四部委意见,鲍某应可认定属于对小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本案中,关于犯罪嫌疑人鲍某和被害未成年人小兰之间到底是否养父女关系,还是恋人关系?双方各执一词。

根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鲍某和被害人小兰之间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养父女关系,但综合其他相关证据和线索,我们认为,二人之间应存在一种事实监护关系:

小兰的母亲自愿将小兰交给鲍某带走,希望鲍某能给予小兰更好的教育和成长条件。而事实上,犯罪嫌疑人鲍某自2015年带走小兰后,也曾经长时间与小兰在北京、天津、烟台、南京等地一起生活过,办案机关可以进一步详细调查核实清楚鲍某生活住所的相关情况,比如鲍某带走小兰后,是如何安排小兰的日常生活的,为小兰买了哪些东西,小兰有没有单独的卧室,双方在家是否一起用餐,平日双方是如何度过的等等。另外,据报道,在小兰又一次报警后,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鲍某曾给小兰写过一封保证书:“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尽管读来荒诞至极,但其中亦透露出鲍某是认可当时其与小兰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事实养(监)父(护)女关系的。

在此基础上,结合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意见》同时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基于小兰母亲的委托,鲍某对李小兰负有监护义务,应当维护小兰的各项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性权利是人身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

但鲍某却不仅没有履行作为监护人对小兰的保护职责,反而是滥用其监护人的优势地位侵犯和剥削小兰的性权利。双方之间正是基于这种特定的监护关系,鲍某作为对小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即使两人之间存在恋人似的亲密聊天,也应当认为是鲍某滥用其监护人地位,利用其特殊职责便利,对小兰进行情感诱导和精神控制的结果。现有报道中呈现的证据显示,鲍某至少已经采取了不履行监护义务的强迫手段,实施与小兰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涉嫌强奸犯罪。

综上,作为对小兰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犯罪嫌疑人鲍某不仅没有认真履行对小兰的保护义务,反而是滥用其监护人的优势地位,利用殴打、谩骂、精神控制、情感洗脑、强迫观看儿童色情片等手段,以及利用被害人小兰处在其所拥有的封闭生活居所和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小兰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结合小兰案发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身体状况,犯罪嫌疑人鲍某的身体状况(高大威猛)、身份和背景,双方所处的角色地位(事实监护关系),小兰事后的反应(案发后多次报警求助、多次寻求社会公益人士的帮助、日记)等证据,应可判断性侵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是违背小兰的内心真实意愿的,犯罪嫌疑人鲍某涉嫌强奸犯罪。

3.本案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鲍某的身份及影响问题

根据媒体报道,本案办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的疑问,已经有关注案件的各界人士相继提出了这些质疑,后续这些疑问都是需要办案机关依法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的:比如,犯罪嫌疑人鲍某的真实身份和背景,鲍某是否利用了其身份和背景影响案件的依法公正办理,鲍某对小兰的收养过程是否涉嫌违法犯罪,等等。

4.关于对被害人小兰母亲陪伴缺位质疑的问题

许多舆情都在质疑被害人小兰的母亲在小兰成长过程中陪伴角色的缺位,当前是没有事实证据支持的,我们不宜妄加猜测。退一步讲,即使有证据证明其母未尽到相应保护职责,甚至涉及其他问题,也不应当影响被害人小兰对犯罪嫌疑人鲍某的性侵指控,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三、舆情关注层面的问题

本案当前的舆情关注,用铺天盖地来形容绝不为过。看戏的有之,猎奇的有之,喷饭的有之,相帮的也有之。

一方面,客观上推进了案件的发展,促使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发声,犯罪嫌疑人鲍某也相继被其所任职的单位解聘;另一方面,网上也出现了一些挖掘被害人个人隐私,甚至指责谩骂的声音,有不少热心人士还在多方打听被害人小兰的联系方式,一定程度上给小兰当前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比较大的困扰。

应当说,舆情关注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帮助你,也可能割伤你。从法治角度讲,案件中涉案当事人需要借助舆情去不断发声,并占领更多的发声平台,这本身是令人感慨的,但从客观上来说,或许也是无奈的选择。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本案的舆情关注,还是应当秉承对被害女孩关心和保护的立场出发,跟进本案时,至少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应当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的最大化和优先化,这是关注本案需要遵守的第一准则。任何情况下不归责被害人,不挖被害人个人隐私,不对被害人污名化,不对被害人进行二次伤害等等。

其二,不跨越法律和基本道德底线,关注的出发点,不是为了凑热点或者纯粹基于猎奇窥私心理,不是关注个人,而是关注案件本身,是从帮助推进案件的角度出发。

其三,坚守媒体人基本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地报道跟进案件。当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特殊性,对跟踪报道的媒体人本身也提出了相应较高的要求,比如基本的性别视角、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视角、相应的实操处理技能等等。

借用圈内一位长期关注儿童性侵案件的资深媒体人的话,媒体介入性别案件报道,一定要谨记两个关键词:先做“绝缘体”,再当“倡导人”。先做“绝缘体”,是指要做屏蔽所有可能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绝缘体”。再当“倡导人”,是指要找准新闻的支点(新闻核),通过个案的跟进报道,深度聚焦案件背后的问题,凸显某类社会现象以引发社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关注,这就要求必须兼顾保护性、专业性和前瞻性的统一,不“为名所困”,不“为名所引”,切忌借报道炒作自己及其所属的平台。

基于以上,在当前案情尚不完全明朗的情况下,我们建议,舆情的关注还是应当更多的回归专业,回归理性和冷静。

我们,都做好准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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