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出事了。

我就是浙大的毕业生,浙江大学是我的母校。网上有过一句很蠢的话,我不知道最早是谁说的,“母校就是那个你可以一天骂它八遍,却不允许别人说它一句坏话的地方”。在我看来,这句话可真蠢,完全不讲理。
浙江大学给我留下的印象很好,整体气氛也比较宽松自由。毕业以后,我从来没有骂过它,但是这次大家说它坏话,我觉得说得对。

这件事大家应该都知道,一位叫努尔特的学弟,因为试图强奸,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一年零六个月。
浙江大学没有开出他,只给予了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12个月。对于努XX这种毕业生来说,这个处分基本等于不处分,没有什么实际影响(据说他在处分发布前已经拿到了学位,但这个消息还没有经过核实)。

浙大的通告是这么说的。

判处努XX缓刑,有法律上的说法,因为他犯罪中止,而且自首了。好像又法律依据,说得过去。
判处缓刑的学生,按照浙江大学的校规,可以开除也可以留校察看,这个好像也有规则依据,好像也说得过去。
但是这里有很多问题。大家生气一点也不奇怪。

对于法律判决,有人就有疑问。
按照判决书的说法:

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声称要报警,后因犯罪人害怕被害人报警而中止。

这就算不算犯罪未遂,算犯罪中止,那已经产生了猥亵行为,为什么不加上猥亵罪呢?
这个属于法律问题,我是外行,只能把这个问题放在这儿,等专业人员来解答。

但是对于浙江大学的处理,我有三个明确的疑问。

第一个疑问:

这件事最早被关注,是源于一份校方资料:

考虑到努尔特·巴特尔强烈悔过,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并且他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学校酌情从轻处理。

这里提到了三个理由:强烈悔过;来自民族贫困地区;毕业生。

这三个理由都很荒唐。
网上贴出的图片显示,努尔特并没有“强烈悔过”,在被处理之后还在朋友圈晒吃喝玩乐,悔过情绪表现在哪里?

至于民族贫困地区,努尔特本人并不贫困,据报道说经常出入酒吧,网上还有人说他玩摄影,有高级相机。而且即便努尔特本人很贫困,这是减轻处理的理由么?

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校规面前也应该人人平等。什么时候我们要根据地区,根据贫富来决定处罚力度呢?
那么我的疑问就是:这份资料是假的么?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的处理,到底有没有考虑到这三个因素?
浙江大学的通报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

第二个疑问:
对于判处缓刑的学生,可以开除也可以留校察看。那么到底是开除,还是留校察看,标准是什么?
浙大通报给出了两个理由: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
可这两个不是真正的理由。

犯罪中止、自首,是判处缓刑的理由,不是缓刑之后校规再从轻处理的理由。没有这两条就实判了啊。
任何缓刑都是有些“可被谅解”的理由。偷盗数额较小,强奸中止自首,抢劫犯罪实事轻微等等。把这些缓刑的理由,再拿来做“对缓刑学生不开除”的理由,那为何不直接说:判处缓刑的学生,都不要开除,都留校察看呢?

可是,浙江大学对缓刑的学生,是开除过的啊。

这两个同学被判处缓刑,一定也有他们各自的理由

那么,规则到底是什么?

第三个疑问:
有人在网上指出努尔特不是初犯,而是有过很多劣迹。

这只是一部分

当然,没有经过核实,我们不能说这些指责就是真的。但如果是真的,那可是严重违反校规。
如果是假的,就应该核实还努尔特一个清白;如果是真的,那就应该严肃处理,绝不该再从轻发落。但是通报里对此完全没有提及。

既然浙江大学在通报里说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那么对这么严重的指责,为什么不去联系当事人去核查?
这是为什么?

我在浙大上学的时候,记得校训是“求是创新”。我理解中,“求是”就应该追求真相,追求真理。
那么这个事情的真相是什么?
浙江大学是我的母校,我希望它能够守护自己的校训,永不坠地,而不是这样被众人唾笑。
而我此时却想不出一个为它辩解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