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答应的国安法出来后写一篇解读。世界崩坏得太快,我也没有联接文句的耐心,以下是直接点列式的解读。

香港警方的新旗

昨晚条文出来后陆续看见了一些发言和解读,先说两个常见误区:

  1. 很多人说条文管这么宽这么模糊,这个怎么执行、那个怎么可能……我想说中国的法律从来都是这样的,【这是一部极其中国的法律】,很多人可能是第一次读中国的法律所以会有这种疑问。中国的法律一向很模糊宽泛,那怎么执行呢——执行的时候再由各个部门出各种规定,这些规定就具有了极强的任意性和灵活性,相关部门权力会不断膨胀(这点下面会解读);而且不透明,就会导致很多恐惧、传言、自问审查、内讧⋯⋯搞政治打压,中共从来都是专业的。
  2. 可能有人会想在这个法律下找行动空间,但其实北京给香港立法不会是一次性的(根据之前人大通过的《决定》)。之后应该会陆续加专门法律到附件三,填补各种漏洞,增加条文和权力。考虑如何“合法”行动几乎没有意义,很大程度只是消耗。

接下来分几个重点方面解读。其实国安法全文信息量很大,我选了几个我能提供较多insight的方面,我并不是学法律的,但我是研究访问了中国的政治打压很多年,相对了解这些法条的实质操作可能会是怎样的。以下有在地结构、案件处理、对外封锁三大部分,最后选了一些其他法条解读。

(一) 在地执行

名义上香港国安委员会和中央国安公署并立,运转之后警务处的国安部门会不断膨胀,架空香港国安委员会,跟中央国安公署形成实质的东厂式政府。

第十七条(四)(之后用17.4这样的标示代替法条)警务处国安部门可以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国家安全审查”。这一条应该是针对港府官员或仕绅大贾,类似于国安版的ICAC,这项权力可以让它实质【威慑本地政府】,变成中央的东厂。

另,香港国安委基本上也是拿了皇马褂,12最后写明不受各种监督。特别值得注意中央指派的“国家安全事务顾问”会由谁担任,有可能中联办主任兼任。

(二)案件处理

【重大案件】只要中央觉得香港政府处理不好的、涉外国势力的,就可以直接处理,侦查和判决都是中方执行,适用《刑事诉讼法》(56、57),这意味着“指定地点监视居住”这个措施会被使用(刑事诉讼法74条),也就是说政治犯可以被关在【不知名地点、没有探视权】最长达6个月。虽然国安法说有权委托律师,在中国常见的实际操作是官方指定律师,家人聘请的律师没用,等于有六个月时间这个人是消失状态。大部分【酷刑】都是发生在“指定监居”期间。这个措施无须“送中”也可以执行,公署发的案件相关文件高过香港法律(57)。

国安案件的法官由行政长官任命(44)这条有比较多讨论不多说,任期只有一年,有可疑言行即中止,不用想着策反法官。【国安案件的认定也是行政长官全权(47)】,有杀错无放过。

香港法律内置的保护措施在国安案件中被大量取消,包括:公开审理(41),保释(42)、陪审团(46)、律师谈论案件的权利(63),这会对政治案件产生消声作用。

只是被调查也会被限制出境和冻结财产(43.2; 43.3)在中国【被限制出境不会让你提前知道的】,都是临出关才会发现,会对人平时的行为起到很强的自我审查作用。

(三)对外封锁

29|对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这在中国的执行是,如果你拍了街上的军警,被境外媒体网站使用了,也可以用这条罪。对外国请求对中国和香港制裁、接受外国支援而引起香港公众憎恨政府 都能入罪,那就是【游说、接受外资的公众倡导】都不合法。

38|外国人在外国也可以犯香港国安法。

中国没有域外治权,但这条是可以威慑所有关心香港问题的外国政客、学者、记者以及持外国护照的香港人。还想去中国和香港吗?(甚至泰国、缅甸、柬埔寨之类)那就不要乱说话⋯⋯【这条会严重打击国际社会对香港抗争的关注⋯外国同情者的自我审查会加剧】

54|中央的国安公署参与管理境外媒体和国际组织。

不要替他们担心怎么执行,办法多得是。

34|对外国人涉国安法可以驱逐出境——对各大NGO、媒体、使馆工作人员“网开一面”不用坐牢,也是为了规避国际冲突。

(四)其他法条

22|颠覆政权罪。基本跟中国的颠覆政权罪等价,第三项“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央或者特区政府“履行职能”的条款非常宽泛任意。

23|“煽动”“教唆”⋯⋯“即属犯罪”。这是没有写明“煽动颠覆罪”的煽动颠覆罪,量刑比中国的少5年,为【言论入罪】开了窗口。入罪范围还包括“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可封锁民间筹款通道,参考星火案。

37|香港人不在香港也可以犯国安法。对香港留学生和在国外工作的香港人形成约束。要么闭嘴束手,要么被迫流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