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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十点多,我和我的代理律师来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在民事案件受理窗口,接待我们的是一位中年女法官。在看过我们的诉状后。问答如下:
“你们在网上都传了什么呀,我看看。”
我将在网上发的两篇文章《寻找中国之路》、《抗议凯迪删贴,还我言论自由》的复印件递给她。
“证据。这都是什么呀?”
“这都是我们当时在网上跟贴的,我们复制下来的一些被删掉的东西,这个是截图。”
翻看一番后,女法官拿着诉状等资料离开窗口,走进里面的办公室,显然是向上级请示去了。
十分钟后,她回到窗口。把诉状等资料递给我。说:“这类案子我们不受理。”
“为什么呀,是什么原因呢?有什么理由吗?”
“就是你们这个被删贴的案子我们是不能起诉的。”
“为什么呢?理由呢?”
“理由就是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那是属于什么范围呢?”对方沉默。
“那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权怎么得到保障和落实呢?”
“那你们去问一下它这个网络去吧。”
“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得到答复,所以才走司法程序啊。那么宪法规定的权利怎么得到落实呢,如果我们不走法律程序?”
“你可以找一下被告去。”
“找过了,我这里都有证据,你看到了。”
“这个我们是不让诉的。“
“是不能诉的?没有原因是吗?这个您是请示了,有明确的规定了是吧?是不是这样的?”
“在一中院我们都有这类案件的受理和判决的文书的。要不我把一中院的判决书拿给你,做为你们立案的依据,这是二审法院的。你们没有道理不受理啊。”
“连理由都不给我们吗?那这个宪法还有什么意义呢?宪法第35条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它的意义在哪里呢?如果你们法院连受理都不受理。那这个权利怎么得到落实呢?”
“你最好去找被告去。”
“我们找过了,因为解决不了啊,你总得给我一个理由吧。没有理由是吗?那这是您得到的明确的指示,上级的命令是不是?是这样的是吧?”
女法官看着我们,微微点点头。
律师提出:“那这样,最起码你不予立案不受理的话,你有一个书面裁定给我们。”
“没有。”
律师继续争取:“也不裁定,那这又是哪里来的理由呢?你不受理的情况下,你给我一个比如说你的陈述就是该案不属于民事受案的范围也是一个裁决理由啊。”
“那你等会吧。”
女法官再次离开接待窗口,走进里面请示。二十分钟后回来。
“不行。还是不行。”
“不行啊?那你总得按民事诉讼法给我一个手续吧?”
对方笑了:“民事诉讼法啊,也给不了。”
整个在法院交涉过程大约40分钟,包括女法官两次离开接待窗口,进去请示上级约30分钟。
我企图通过司法程序,用宪法保护自己言论自由权利的努力宣告失败。
这个过程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个摆设,是一个可以被玩弄的道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