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劲松:我在闵行法院的115分钟 09年11月19日,星期四,上午9点我给孙中界的哥哥打电话,让他用特快专递寄出了致浦东新区行政执法局的国家赔偿申请,正式启动法律程序. 11点张晖开车接我去上海闵行法院,同行的还有几位记者朋友,路上下了一阵小雨,窗前的挡风玻璃湿了,昨天睡的晚,有点困,我靠在座位上眯了一会儿. 11点50,车辆到达闵行法院后门,我们下车和另外等候在此的朋友汇合,一群人有记者也有关注此案的网友,大约十几人.人们交流拍照,大家纷纷议论着闵行法院的建筑风格,冷不叮一看,象极了美国的白宫.白色的圆顶建筑,双头鹰图案,盖这个法院花了多少纳税人的钱啊,保守估计也上千万吧,”他们真是一群败家子”有人感叹.纳税人的钱啊就这样无节制地挥霍了,一方面,我们国家还很穷,很多孩子因交不起学费上不起学,许多流浪街头的人无家可归,甚至冻死街头,另一方面,应当主持公平正义的法院却耗巨资大兴土木.在中国,纳税人对税款的使用没有任何有效监督的途径,这是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 1点15分,我和张晖穿过拥挤的人群,接受法院安检,人群中有人高喊”张晖,我们支持你”!女法警手持金属探测仪在我前后左右认真检查,未发现违禁品.顺利进入法院. 开庭的11法庭在三楼,一进门,发现旁听席上已坐满了人,45岁以上的中年人居多(法院安排的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等法庭监督员),偶尔有几张年轻的面孔,是记者. 1点30分,正式开审.审判长徐立明,审判员张秋萍,还有一位老太太人民陪审员居中而座,被告席上坐着闵行交通大队长刘建强及代理律师.法官宣读了审判纪律,原被告双方都没有申请回避.我先陈述了起诉状的内容和诉讼请求,被告代理人回应发言,承认在查处对张晖使用了一些暴力执法手段,但又说在行政执法中使用强制手段是很正常的.紧接着,被告代理人重申了撤消曾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不再发表质证意见,但同时也承认了闵行交通大队曾胁迫张晖放弃”陈述,申辩权”(此前从不承认). 我质问对方:被告,你说行政执法中使用强制手段是很正常的,那么请问,谁给你非法搜身的权利?谁给了你卡脖子,扭手臂的权利?你这是执法犯法! 我指控被告联合“钩子乘客”共同采取欺诈,引诱,胁迫等方式诱骗无辜私家车主,陷害合法公民于非法的处境,并用行政罚款的方式非法掠夺公民的私有财产。 ,被告代理人称:所谓的“共同”是不存在的。乘客是个体行为,不是被告与“钩子”串通。 随后,审判长徐立明让我做最后陈述,我刚说了几句,徐立明打断我,:”原告代理人,你发言要简短些’ 我望着徐立明说:”请问法官,您是赶时间吗?”旁听席响起了一阵笑声.我继续发言,用了大约十分钟读完了所写的陈述意见. 审判长徐立明随后宣布休庭,合议30分钟.休息期间,一些旁听的人过来和我聊天,我问他们的身份,有人大代表,也有政协委员,都是法院邀请来旁听的. 2点50分,法官们重新进入审判厅,徐立明宣读了法院判决:认定被告闵行交通大队所做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50元.判决书将在10日内送达. 我和张晖握了握手.从心底感谢他坚持到了最后.他承受了很多压力,在这场诉讼中,他从一个老百姓成长为一个站立的公民. 3点,我们在法庭笔录上签字后离开了法院.随后一行人开车到上海普陀公安局真光派出所报案,关于张晖收到恐吓信的事情,两名警察给张晖做了笔录,开具了报案回执单.晚上和一些朋友共进晚餐.大家都很高兴,席间言谈甚欢. 附孙中界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孙中界,男, 委托代理人:郝劲松。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赔偿请求人孙中界因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执法局”)违法执法行为对赔偿请求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事宜,请求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向孙中界作出以下赔偿项目: 1、依法赔偿孙中界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护理费 元、必要的营养费 元、伤残赔偿金 元、车辆停运损失元; 2、依法在中央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河南电视台向孙中界公开赔礼道歉,为孙中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孙中界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0月14日下午(赔偿请求人来上海后的第三天),赔偿请求人开车在鲁汇加油后,接到公司的通知去航头接人。当赔偿请求人沿闸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召泰路路口时,一男子(浦东新区政府认定该男子为“陈雄杰”)在赔偿请求人行驶车道的路中央摆手。赔偿请求人被迫停车后,陈雄杰未经赔偿请求人同意,便拉开车门上了车,同时可怜的说:“兄弟帮帮忙,我冻了一个多小时了,又打不到车,到航头有急事”。赔偿请求人当时看陈雄杰可怜且顺路,便没有让其下车。过了一会,陈雄杰说到了,掏出十元钱扔在车上就开始抢赔偿请求人的钥匙,左脚熟练地踩刹车,且撕破了赔偿请求人的裤子。同时,一辆面包车直奔赔偿请求人的车头,几个人从车上跳下后直接将赔偿请求人扣押,赔偿请求人当时想报警,但他们却把赔偿请求人的手机、钥匙、驾驶证抢走。他们不由分说将赔偿请求人押上面包车开到一个胡同,又将赔偿请求人押上一辆依维柯。随后他们在没有出示证件的情况下,采取不让赔偿请求人小便的方式,围着并胁迫赔偿请求人签了一张单子,且该单子一直折叠着,不让赔偿请求人看见内容。浦东新区执法局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采取欺诈、胁迫、暴力、“倒钩”、“栽赃”等违法方式,向赔偿请求人作出了行政强制措施,将赔偿请求人驾驶的金杯车辆扣押。浦东新区执法局在扣车过程中粗暴野蛮地对赔偿请求人进行人身攻击、限制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并非法搜身。 在赔偿请求人向浦东新区执法局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时,浦东新区执法局及有关部门一再坚称赔偿请求人是“开黑车”的。浦东新区执法局无视客观事实,于10月20日公布了草率的调查结论,认定“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浦东新区执法局的上述行为给赔偿请求人及其家人的身心造成了重大损害,且误导社会公众。2009年10月26日,浦东新区联合调查组认定浦东新区执法局将执法的有关情况告诉了“乘客”陈雄杰,浦东新区执法局在对赔偿请求人的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手段,认定浦东新区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误导了公众和舆论。 综上,由于浦东新区执法局的错误行为以及其无视赔偿请求人有理、有据的情况反映,致使赔偿请求人不得不采取断指方式证明清白(事实证明,赔偿请求人不采取这种方式根本无法使浦东新区执法局认识到钓鱼执法、栽赃执法的危害性)。浦东新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在全国各大媒体声称赔偿请求人“开黑车”、不存在“倒钩”“栽赃”执法的行为,致使赔偿请求人及其家人承受了来自各方面的巨大压力,给赔偿请求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和精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浦东新区执法局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其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各种损害,包括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必要的营养费元、伤残赔偿金元、车辆停运损失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为此,赔偿请求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浦东新区执法局依法赔偿请求人前列请求事项,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赔偿请求人 孙中界 2009年11月 19 日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