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谢朝平案新闻通气上渭南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的质疑
周 泽
昨天的西部网报道了当天上午的“8.09”案件新闻通气会上,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出版物《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的查处、立案和侦查情况的通报。
对谢朝平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临渭区公安局拘留、跨省抓捕,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通报的情况,非但无法为公众释疑,反倒让公众生出更多的疑问,诸多网民和记者朋友并为此询及本律师。本律师也对渭南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有诸多不解,现谨提出如下质疑:
1、《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6月26日深夜才由谢朝平运抵渭南,6月27日凌晨就遭到了扣押。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发言人关于“6月27日,渭南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而“发现并暂扣疑似非法出版物《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随后,根据山西新闻出版局作出的《出版物鉴定书》和火花杂志社的回复,依法认定《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为非法出版物”的说法,让人生疑:是什么“群众”举报的?哪个“群众”那么先知先觉,在杂志一运到渭南就知道是“非法出版物”从而以高度的觉悟举报了?什么“群众”为什么不关心其他图书,而偏偏对《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这样关心?是否有人非法检查、非法监听谢朝平与李万民、董生鑫、马连保等人的通信?
2、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是6月28日提请山西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火花》增刊的,而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当日就出具了“出版物鉴定书”,认定《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为非法出版物,鉴定书所述“简要案情”是“群众举报”。请问: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让山西省新闻出版局鉴定《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的出版物性质时,是否像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所述,只提供了“群众举报”这四个字的“简要案情”?为何不将《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这一出版物同时提交山西省新闻出版局,以让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如实了解《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所载明的版权归属情况,以便让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在认定事实时判明《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是火花杂志社北京采编部出版,而非由火花杂志社山西总部出版?山西省新闻出版局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规定,将《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这一“鉴定结论”是否由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误导所致?由火花杂志社北京采编部出版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是伪造还是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呢?
3、现有证据已证实《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系由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出版,只是北京采编部有关负责人工作疏忽未履行报批手续(火花杂志社因此受到了行政处理:北京采编部被撤销,杂志被停刊整顿),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的发言人却称“《火花》杂志社出具了编审委员会未审阅此书的证明,并表示对此书的编辑、出版、发行整个过程概不知情”。发言人只说火花杂志社山西本部以火花杂志社名义出具的未出《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的情况说明的内容,而不提火花杂志北京采编部以火花杂志社名义向山西省新闻出版局及渭南市文化局进行过交涉,并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系由北京采编部出版,由作者谢朝平自费印刷,自办发行,等等事实,是何用意?有意混淆视听?
4、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六机关发布《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凡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录音带、录像带等,都属于非法出版物。”而合法出版单位如果出版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禁载规定的出版物,自然也属非法出版物。渭南文化执法人员共查缴《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15859本,涉及金额79万余元,是建立在《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规定被认定为“非法出版物”的基础上的。现有证据已证明《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并非伪造或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而是合法的期刊出版机构火花杂志社北京采编部以增刊形式出版的,只是杂志社没有报批而已,其内容也并未被认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禁载规定,并不属于非法出版物,而是他人享有合法物权的出版物,渭南文化部门是否将查缴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返还权利人?文化部门是否需要变换其他理由,继续扣押违法查缴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
5、临渭分局新闻发言人介绍,8月19日临渭公安分局在北京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谢朝平采取拘传措施,并于8月20日对谢朝平刑事拘留。而据了解,配合临渭分局的是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请问:配合临渭分局拘传、拘留谢朝平的为何是朝阳分局的民警而不是谢朝平所居住的北京石景山区公安分局及所在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刑事诉讼法关于异地执行拘留、逮捕应通过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临渭分局是如何理解的?朝阳分局民警跨越自己辖区“协助”外地警方抓人,是否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是否存在办人情案?
6、临渭公安分局发言人称,因此案涉嫌流窜作案,根据案件侦查需要,临渭分局将谢朝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请问:谢朝平除了写作、出版、发行《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的“书案”,是否还有其他案底?都“流窜”到什么地方作下了些什么“大案”或“小案”?其写作、出版、发行载有自己作品的图书,整个过程中,什么环节具有“流窜”作案性质,是其从北京多次到渭南采访算“流窜”,还是其到处联系出版社、杂志社出版、发表自己的作品算“流窜”,抑或是其将书发运到渭南算“流窜”?
7、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新闻发言人介绍说,谢朝平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出版、印刷《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两万册。——这一说法,与山西新闻出版局以违背《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规定将《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在《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的“非法”性上何以不一致?《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的“非法”到底是“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报纸、期刊名称”,还是因“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出版?将《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认定为“非法出版物”是否还需要找其他理由?
8、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发言人称,谢朝平将该书托运至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他人非法销售,每本成本5.20元的书被标价50元。“擅自发行非法出版、印刷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两万册,涉嫌非法经营罪”:——请问:何谓“非法销售”?谢朝平对自费出版、印刷的刊载自己作品《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是否享有物权,其对自己享有物权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是否享有处分权?谢朝平将自己的作品《大迁徙》向火花杂志社投稿,杂志社以增刊形式予以出版,其何处违法?违了什么法?“成本5.20元的书被标价50元”难道不可以吗?应该订价多少合适呢?谢朝平作品的价值,应该由政府部门说了算吗?一个作者在自费出版自己的作品时,难道不可以评估自己的价值吗?高估了自己的价值就是违法吗?《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订价或许高了,但其又没有通过什么部门发文件要求广大群众订阅,进行强买强卖,有何违法之处?非法经营罪需要有营利目的,并以所经营的非法出版物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市场秩序为要件,谢朝平出版、发行刊载自己作品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使什么秩序受到了损害,严重到什么程度?《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是一部反映民众疾苦,揭露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作品,难道一个作者不可以本着营利的目的去写作、印刷、出版自己的作品,不可以本着营利的目的去行使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宪法所规定的监督权利吗?
9、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通报,9月16日临渭区检察院检查委员会讨论,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在依法提讯犯罪嫌疑人谢朝平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也对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并表示真诚悔意。因此,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朝平,并退回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继续侦查。——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当然就不应予以批捕。检察院在认定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的同时,又特别强调谢朝平“也对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并表示真诚悔意”,才“因此”对谢朝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这究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为依据和准绳?在本律师三次会见谢朝平的过程,通过向谢朝平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向其分析案情,谢朝平一直坚定地认为自己没有非法经营行为,更不承认自己有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是究竟是怎么让谢朝平认识到了其“非法经营行为”而且到达了“深刻”的程度,还有了“真诚悔意”的呢?从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临渭区公安局、检察院通报的情况来看,谢朝平案的案情与之前媒体的报道并无大的出入,无非是谢朝平对自己作品的写作、出版、以及对载有自己作品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的发行,诸多专家基于此已经明确指出谢朝平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社会舆论也几乎一边倒谴责渭南制造文字狱,本案无疑应该予以撤销。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为何不履行立案监督职责,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10、谢朝平案又称为“8.09”案件,是渭南市成立专案组办理的案件。但从本案案情及公安机关适用的“非法经营”这一罪名来看,本案不过是一普通案件。渭南市何以对谢朝平大动干戈,乃至专案组侍候?渭南办这个案件的真实目的是什么?
附西部网的报道:
渭南临渭区检察院:证据不足 不予批捕谢朝平
来源: 西部网
记者今天上午从“8.09”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渭南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朝平。截止记者发稿时,谢朝平已被取保候审。
新闻通气会上,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分别通报了对非法出版物《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的查处、立案和侦查情况。
渭南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新闻发言人介绍说,6月27日,渭南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先后在临渭区、华阴市等地发现并暂扣疑似非法出版物《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8352本。随后,根据山西新闻出版局作出的《出版物鉴定书》和火花杂志社的回复,依法认定《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为非法出版物。7月23日,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将此案移交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立案侦查。
7月28日,公安、文化部门赴山西、北京等地取证,《火花》杂志社出具了编审委员会未审阅此书的证明,并表示对此书的编辑、出版、发行整个过程概不知情。之后,文化执法人员又在渭南大荔等地发现查扣非法出版物《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6000多本。截至目前,渭南文化执法人员共查缴《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15859本,涉及金额79万余元。
据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新闻发言人介绍,临渭公安分局在受理非法出版物《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一案后,于8月9日立案侦查。8月19日,临渭公安分局在北京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谢朝平采取拘传措施。8月20日,依法对谢朝平刑事拘留。因此案涉嫌流窜作案,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公安临渭分局将谢朝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三十日。
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新闻发言人介绍说,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出版、印刷《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两万册。2010年6月26日,谢朝平将该书托运至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他人非法销售,每本成本5.20元的书被标价50元。
渭南市公安临渭分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擅自发行非法出版、印刷的《火花2010增刊—大迁徙》两万册,涉嫌非法经营罪。9月13日,公安临渭分局提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朝平审查批准逮捕。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通报说,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及案卷后,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了该案事实和证据。9月16日,临渭区检察院检查委员会讨论,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在依法提讯犯罪嫌疑人谢朝平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也对自己的非法经营行为有了深刻认识,并表示真诚悔意。因此,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谢朝平,并退回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继续侦查。
今天中午,记者从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谢朝平已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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