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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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新出文〔2010〕71号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
关于下发《重庆市出版物审读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
为了把握正确的出版导向,提高出版物质量,促进出版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现下发《重庆市出版物审读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出版物审读办法》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出版物 审读 办法
通知
抄送: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宣传部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10年9月17日印发
附件:
重庆市出版物审读办法
第一条
为了把握正确的出版导向,提高出版物质量,促进出版物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必须加强出版审读工作。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意见》、《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审读工作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读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切实提高出版物整体质量,促进优秀出版物不断涌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我市新闻出版事业大繁荣、产业大发展。
第三条 出版物审读的对象和内容
一、审读的对象:
(一)市内各图书、音像电子及数字出版单位(含网站)正式出版的图书、音像电子及数字(网络)出版物;
(二)在重庆市注册登记、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期刊;
(三)经市、区县(自治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的主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四)市内经批准具有出版物进口权限的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
二、审读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坚持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的情况;
(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是否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否登载虚假、失实报道;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是否发表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的文章,是否含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愚昧等有害内容。
(四)出版物的编校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是否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期刊出版形式规范》等规定和相关编辑出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
(五)数字(网络)出版内容是否符合许可范围、出版宗旨;
(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及数字(网络)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读内容。
三、审读的方式:
(一)日常审读,即抽查或例行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及数字(网络)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审读。
(二)专项审读,即根据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审读。包括:上级部门安排部署的专项审读,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审读的出版物。
第四条
市新闻出版局成立市出版物审读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出版物审读工作。监管委托审读机构的工作,指导审读人员的审读和培训。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读工作会议,及时交流出版物审读情况,研究加强出版物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
第五条
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受市新闻出版局委托,组织实施全市出版物的审读工作。按照领导小组意见建立完善审读工作流程;管理建设审读员队伍;完善审读信息的编发、审核、传递、发布、记录、储存等方法;协助市新闻出版局加强对数字(含网络)出版内容举报的管理,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害信息和严惩制作传播有害出版信息的网站和个人,完成证据采集固定和认定工作;加强审读技术手段的建设,提高审读监管智能水平。
第六条 市新闻出版局分别建立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及数字(网络)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读员队伍。审读员由专职、兼职及聘用人员组成。审读员的聘请(解聘)由市新闻出版局相关业务处室提名、出版物审读领导小组审核批准。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办理聘请(解聘)手续、发放证书、分配任务、组织培训、考评和发放审读经费。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设立相应的审读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审读工作人员,承担属地范围内、经区县(自治县)局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读工作,协助查处未经批准出版的出版物。
第八条
各出版单位(含网站)要设立相应的审读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审读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三审制度”和“出版责任制度”,建立落实出版物审读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做到关口前移,保证出版质量。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含网站)的审读机构和审读工作人员名单,报市审读小组办公室备案。审读工作人员由专职、兼职及聘用人员担任,必须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熟悉出版工作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出版业务。
第十条 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对在审读中发现的重大政治性差错、重大版面质量事故、数字(网络)出版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以及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等,要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和措施,并向市新闻出版局报告,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为确保审读信息畅通,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各出版单位要适时向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提交如下报告: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交审读报告;
各报刊出版单位提交阅评报告;
各图书出版单位、音像电子及数字出版单位(含网站)、内部连续性资料出版单位提交自审报告。
提交报告内容应包括:组织开展审读工作的基本情况,审读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对市新闻出版局认定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的情况。
报告提交的数量、质量、及时性与准确性将作为市新闻出版局评选审读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对不报送或报送情况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二条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为便于审读工作开展,本市区域内各出版单位(不含网站)要在出版物出版后及时向市新闻出版局委托审读的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报送样书、样盘、样带和样报、样刊(含电子版本)。
经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出版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报送属地所在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出版单位(不含网站)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样本(含电子版本)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十三条 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在审读小组的领导下,及时收集整理各类审读材料,通过编印《重庆新闻出版物审读与监测》、简报、通报等多种方式,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市领导、市相关部门、区县(自治县)领导、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部门、各出版单位(含网站)及其主管主办单位通报审读结果。必要时,通过召开通报会、媒体报道等形式通报审读结果。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物审读的结果作为市新闻出版局对出版物和出版单位进行评估、分级、评奖、年度核验和处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重庆新闻出版信息中心(重庆市新闻出版物监测中心)定期汇编新闻出版物审读有关资料和信息,用于行业培训、其它省市等相关单位内部交流,送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
第十六条
市新闻出版局将定期总结表彰坚持开展审读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版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审读工作是政府职能所在,是确保新闻出版正确导向的重要手段,各区县(自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都应设立专项审读经费。尚未设立的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等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用于专家的审读报酬、购买样书、召开或参加审读会议、培训等与审读相关的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一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