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的今天,即4月3日。当天凌晨三时,我被传唤十个小时后回到居住地(4月2日下午近五时被带走)。当天上午被迫搬家。

  
上午九时许,从微博上获知“大胡子”在机场被带走。当天中午,接路大姐来电,称她家中已经被包围。随后,她家里遭到搜查,工作人员被带走调查。此后,一个月的时间,除了来自外交部和新华社及香港媒体报道,警方没有发布“大胡子”的消息。

     
依据外交部和新华社消息,“大胡子”涉嫌的是经济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有86种,鉴于税务机关也在进行调查公司账务,可以推测出他可能涉嫌的是逃税罪。

   
“大胡子”被带走后,不知对他采取的是何种强制措施。假如当时是被刑事拘留,哪么,现在已是第三十天了,必须要报请检察院逮捕。检察院在接到报捕材料,在七天内必须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如检察院批准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依照法律的规定,刑事拘留后可以“有妨侦查”为由,不把刑事拘留决定(涉嫌罪名和羁押场所)通知家属。但是,批准逮捕的决定就必须通知家属,哪怕案件是涉密案。

  
假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就要变更强制措施,如变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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