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8月26日 08:12:03

【刑诉法修改,关注立法本身】目前的刑诉法修改,是关门立法,实际上是职能部门提案,专家润滑,代表举手,法律决定于二三子手中。刑诉法修改应该开明立法,公开草案,广泛讨论,尤其听取第一线律师的意见。
 
 【刑诉法修改,关注律师会见权】当前,律师会见难,侦查机关经常迟延安排会见或不予安排会见。刑诉法修改应当规定法律后果,违法不安排会见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严重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所取的证据无效。
 
 【刑诉法修改,关注律师在场权】只有律师在场权,才能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刑诉法修改应当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在被讯问时律师在场。侵犯律师在场权的,所取的证据无效。
 
 【刑诉法修改,关注监视居住】目前,监视居住不通知家属、单位,使得家属、单位误以为当事人“失踪”,刑诉法修改应该明确,宣布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应通知当事人家属及其单位。其次,应明确规定,监视居住期间,当事人与律师可以自由会见,时间、次数不限。
 
 【关注刑诉法,看守所应归司法部门管理】当前,看守所中人犯各种死法花样百出,也是刑讯的大本营,应该划出公安,归入司法。
 
 【刑诉法修改,关注律师介入拘留、逮捕】拘留、逮捕剥夺人身自由,在国外都要开羁押庭(程序庭),以示慎重。刑诉法修改,应该明确规定,拘留、逮捕时应当面或书面听取律师意见。
 
 【关注刑诉法,明确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认罪换减刑”,检察官出具的量刑意见书,法院应予确认,但违法的除外,以防止“李庄认罪”现象继续出现。
 
 【刑诉法修改,关注“非法证据排除‘】刑诉法修改应该规定,(毒树之果)非法证据一律无效,并追究非法收集者的责任。
 
 【刑诉法修改,关注“污点证人”】污点证人,是指窝里反的同案犯,有助于打击犯罪,刑诉法应该规定,对污点证人的保护,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诉法修改,关注“一事不再理”】李庄案件,因律师伪证罪屡次被追究,永无宁日。刑诉法修改,应该规定“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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