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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4月01日 16: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0年1月,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下称儿基会)发出《关于启动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中国阳光护苗爱心行动”的函》。主要内容:儿基会联合江西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仁和公司)共同发起“中国儿基会优卡丹儿童健康基金”(下称优卡丹儿童基金)。优卡丹儿童基金从2010年2月至2011年12月组织开展全国性的“中国阳光护苗爱心活动”公益捐赠活动,即面向全国幼儿园,免费捐赠儿童流感防治用药优卡丹,用于幼儿园流感防治。儿基会根据各地区幼儿园的申请捐赠的时间和规模,统一安排各地区捐赠药品发放进度。
经申请人检索发现,优卡丹外包装上具有红色OTC标记,即优卡丹属于我国药品分类中的甲类非处方用药,而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可知,优卡丹属于该规章严禁向公众赠送的药品行列。《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可知,甲类非处方药须在药店由执业药师或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儿基会作为社团组织,并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权向幼儿园发放甲类非处方用药优卡丹。
申请人认为,儿基会本次赠药活动实质在于对优卡丹进行变相宣传。申请人发现,在活动实施过程中,儿基会发文,明确要求接受赠送优卡丹的幼儿园须进行“摆拍”:由园所组织教师统一发送到在园宝宝家长手中,并拍摄发放照片。照片须上传至安康家园网站。而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事先进行审查。儿基会帮助药厂企业作药品宣传,违反了社团组织从事公益事业的宗旨,亦与其自身章程中所载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的宗旨相违背,直接损害了儿基会的形象。
赠药行为也直接损害了少儿的身体健康。据2011年3月28日《新京报》披露,通州新天地幼儿园的180个孩子在没有感冒的情况下,被园方统一安排吃了2天儿童感冒药“优卡丹”,其间,有孩子出现过敏症状。此事已造成家长们的恐慌。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民政部作为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于儿基会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之责任。现申请民政部就儿基会本次违法赠药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公布于众。
申请人: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
2011年 3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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